更新时间:2021-12-09 17:16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其主要目的是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体现社会公平。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应税项目包括8项: 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实行分类课征制。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向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征收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调动了劳动人民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过了一般水平,有的还超过许多。同时,中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债券利息、股息和分红,以及私营企业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国家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正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于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达到规定纳税标准收入的公民。
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收入扣除规定标准的费用后的余额。有多项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4项应税收入汇总计算,按月征收;其他应税收入分别计算按次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两种征收方法。
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分为按个人综合收入计税的超倍累进税率和按个人单项收入计税的比例税率两种。
根据国家政策,对若干项目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以示鼓励和照顾。
个人收入调节税已经被并入个人所得税,以下是2011年更新的个税计算方法。
一、月薪计算方法
税后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税后收入=税前收入- (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个人所得税
其中: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税所得=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
二、年终奖计算方法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月薪超过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铂略咨询研究发现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时候会出现发的多拿到少的情况,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税前工资多发一块钱,税后工资反而少到手88,000元的情况。请大家在计算年终奖的时候特别关注。
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2)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原则;
(3)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
(4)有利于增强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实施对个人收入征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已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因而这种税一直未开征。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适用于外籍居民,也适用于本国公民。但是,由于这个税法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的,一些征税办法不完全适应中国公民的实际情况。1984年以后,随着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调节部分社会成员的较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会安定,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 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征。适用于中国公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征税项目包括八类个人收入:①工资、薪金收入;②劳务报酬收入;③承包、转包收入;④财产租赁收入;⑤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红利收入;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前四项收入为综合收入项目,实行按月合并征收,采用五级超倍累进税率。即将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区,划分为四档,每个档次都规定有相应的个人收入计税基数,不超过基数三倍的个人综合收入为免征额,只对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税率累进征收。对个人取得的⑤⑥两项收入实行分项计税,按次征收,税率为20%。其费用扣除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相当每次收入额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征税。利息、股息、红利属于纯投资性所得,不允许从中扣除任何费用,按每次收入额征税20%。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②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的储蓄存款利息;④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⑤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⑥保险赔款;⑦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⑨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累进计税方法,按规定每月个人所有收入(工资奖金 各项收入)扣除缴纳的四金费用,再扣除1000元后即为征税基数,该基数在500元以内,按5%征税,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征税,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征税,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征税,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征税。 缴税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法,即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发工资和奖金时代扣税款,并代为缴纳,若有少缴漏缴,单位必须承担责任,并受到罚款处理。
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支付各项应税收入的单位,所支付给纳税人的金额达到纳税标准,依法应扣税的,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收入来源性质及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给纳税人出具纳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其单项收入是否已扣税,凡合并后的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收到交通部转来的交通部大连轮船公司等5家公司的《关于请求免征海员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报告》后,经调查研究,鉴于远洋船员工作、生活条件艰苦,按陆地人员相同标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应酌予照顾。现暂作如下规定:
一、对构成远洋船员收入的基本工资、在岸工资、在船工资、津贴、补贴等收入,在征税时,允许在计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一)伙食费。在船上工作按规定标准统一免费供应的集体伙食;(二)水陆差补贴。即水上作业补贴,按船员职务工资的40%计发;(三)保健津贴。油轮船员按不同油种对人体危害程度享受的津贴;(四)航行补贴。是指船舶自国内港口经联检后开始起锚驶向国外之日起到返回国内港口锚泊联检之后止,以航行和国外停泊的这段在国外的时间计发给船员的外汇。
二、对船员的海龄津贴(类似工龄津贴)以及职责外劳务收入和各种奖金一律不予扣除。
三、交通部所属内河、沿海运输公司船员取得的津、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比照办理。
第一条 凡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应税收入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申报应税收入。
第二条 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收入,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纳税人取得《条例》第二条所列1至4项的收入,不论支付单位是否已对单项收入扣缴税款,凡月综合收入超过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单项收入已扣缴的税款,可持完税凭证,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抵免。纳税人取得《条例》第二条所列5至8项的收入,支付单位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必须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申报表表式按财政部税务部总局《关于检发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式及其说明的通知》所附个人收入调节税月份申报表)。在多处取得应税项目收入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纳税人如实申报的收入情况要负责保密。
第六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以及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注1991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近海渔轮船员
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出海津贴、集体伙食费,然后按年扣除11个月的超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部分(例如,六类工资区为4400元),其余额按税率表的规定计征。
北美渔业项目的远洋渔轮船员
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作业津贴的50%、出海津贴、生活零用费津贴、艰苦地区作业津贴、伙食费津贴。计税公式为:“[每航次收入13个月备航期收入-(地区计税基数×4)×每航次月份13个月备航期-1]×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