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6 0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简称“海南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派驻海南的海事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正厅级单位。代表国家负责行使辖区水域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辖区海域约占全国海域的三分之二,有效管理水域主要包括海南岛沿海、琼州海峡、西沙、南沙等海域以及海南省所有港口、渡口、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
海南海事局建局以来,先后起草和制定了经交通部发布的《海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水上安全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50多万艘次;调查处理水上重大交通事故128起;调查船舶污染事故129起;成功实施水上搜救235次;监督检查危险品货物800多万吨;签发船舶国籍证书1600多本;签发船员证书5087本,辖区内拥有注册船员1万余人。
九五海巡船艇由建局初期的2艘发展到20艘;博鳌灯塔是当今亚洲塔身最高的航标灯塔临高角灯塔,依然是琼州海峡西口的重要导航标志;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于1999年3月在海口、三亚、八所海岸电台同时投入试运行;三亚、抱虎、洋浦无线电
海南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简称“三保一维护”)职能,并负责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核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4.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安保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航海保障行政管理等工作。
8.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9.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10.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置机构
分支机构
处室办事机构
其他
海南省共有5个对外开放港口,形成了北有海口港,西有洋浦港和八所港,南有三亚港,东有清澜港的“四方五港”的港口布局。其中海口港是交通运输部规划的25个沿海主枢纽港之一,洋浦港、八所港、三亚港和清澜港也是区域性重要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所辖海域北部毗邻广东、广西海事局辖区。辖区为琼州海峡及下列东北、北界线以南我国管辖海域:
东北界线:自20°18′32″N/111°34′00″E(北界线的A点)沿140°方位线向东南方向延伸。北界线:下列A、B、C点连线并自C点向正西延伸。
A:20°18′32″N/111°34′00″E
B:20°18′32″N/111°00′00″E
C:20°07′00″N/109°20′00″E
吴红兵:党组书记、局长
吴平生: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武骁: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浩: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杜海鹏:党组成员、副局长
效国良:一级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