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

更新时间:2024-02-24 00:18

“海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事”(Maritime Affair)泛指一切有关涉海事务,如航海、造船、验船、海上法规、海损事故调查处理、港口建设及运营、航道疏浚测量与航标设置、海洋开发利用与防污染、海洋教育与培训、海洋气象观测及预报等均可包含在广义的海事概念之内。狭义的“海事”特指海损事故(Maritime Accidents),表现为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与海相关、与船舶相联系,与海上运输相结合的海损事故。

定义

maritime affairs,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海事,仅指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时所发生的事故。

世界海事日

英文为:World Maritime Day

世界海事日现在的日期为每年9月最后一周的某一天,具体时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确定。

“世界海事日”最早出现在1978年。1978年3月17日正值《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生效二十周年。1977年11月的国际海事组织第十届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今后每年3月17日为“世界海事日”,则1978年3月17日成为第一个世界海事日。1979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一届大会对此决议作出修改,考虑9月的气候较适宜海事活动,因此今后的世界海事日改在9月最后一周的某一天。“世界海事日”旨在加强各国对海洋事务的重视,宣传海运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每年的世界海事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会在该组织总部发表演讲,各国也应在该日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中国航海日

2005年7月11日,是中国伟大航海家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将每年的7月11日确立为中国“航海日”,作为国家的重要节日固定下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中国的实施日期。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全国性的法定活动日,既是所有涉及航海、海洋、渔业、船舶工业、航海科研教育等有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和海军官兵的共同节日,也是宣传普及航海及海洋知识,增强海防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的全民族文化活动。

中国航海日活动至今已经举办了六届,第六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在福建泉州举行。

第一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北京

第二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上海

第三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山东青岛

第四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江苏太仓

第五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辽宁大连

第六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福建泉州

第七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浙江舟山

第八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江苏南京

第九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江苏南通

第十届中国航海日活动庆祝大会举办城市:山东日照

海事大学

中国海事大学

国内外把开设航运类、海洋工程类专业的专门院校,或者以此类专业为主导的高等院校,被称为“海事大学”——Maritime University。在中国大陆,“海事大学”均由“海运学院”更名而来:如大连海事大学是由大连海运学院1994年更名,上海海事大学是由上海海运学院于2004年更名。目前,中国大陆名为“海事大学”的院校仅有两所,主要是以工科专业为主,兼顾涉海类的理学及社会人文科学学科。英文为 maritime university。

大连海事大学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MU)

1960年,大连海运学院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3年周总理亲自批示大连海运学院航海类专业学生实行半军管;1983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学校设立了亚太地区国际海事培训中心;1985年设立世界海事大学大连分校;199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学校更名为大连海事大学,江泽民同志亲笔为学校题写了校名;1997年,被国家批准进行“211工程”重点建设;1998年,学校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港务监督局和挪威船级社DNV)的认证,成为中国第一所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DNV三个认证规则证书的大学;2004年,学校顺利通过了教育部专家组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的评估检查,并获得优秀;2006年,原交通部、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就支持加快大连海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达成了共建协议;2017年9月,学校进入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10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文,确定共建大连海事大学。通过不断地建设和发展,学校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等方面已居于世界同类院校的前列。

上海海事大学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SMU)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技术、经济与管理为特色的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文学等学科门类多科性大学。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发轫于上海,1909年晚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南洋公学)船政科开创了中国高等航海教育的先河。1912年成立吴淞商船学校,1928年更名为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9年交通部在沪组建上海海运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事大学。1959年交通部在沪组建上海海运学院。从2000年开始,学校实行由上海市和交通部共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的体制。2004年教育部批准上海海运学院更名为上海海事大学。为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国家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上海海事大学主体搬迁临港新城。2004年11月19日,新校建设破土动工,并于2008年10月建成。校园占地面积133万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绿化率52%,水域面积8万平方米。新校区及其完善的功能配套设施将成为学校更好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中国和世界海运事业发展服务的一个新的平台。

2009年,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和上海海事大学迎来她们的百年华诞,历经百年的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发轫于上海。根植于这片沃土的上海海事大学,继往开来,源远流长。同年9月23日,吴淞商船专科学校200余名校友齐聚上海海事大学新校区,隆重纪念中国高等航海教育之源——吴淞商船专科学校建校100周年。会后举行了中国高等航海教育之源——吴淞商船专科学校建校100周年纪念碑揭幕仪式。该纪念碑象征着中国航海教育之源——吴淞商船专科学校的百年历程。

海事法院

中国海事法院

英文为Maritime Court。中国有十个海事法院。级别上为中级人民法院建构,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北海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口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系统

中国海事局

英文为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简称MSA

中国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目前,海事行政系统分为中央直属的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两类,因此“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海事局”不是一个机关,前者属于交通部直属海事局,而后者是上海市的行政机关,级别、编制、执法范围均不相同。目前,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有

黑龙江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天津海事局河北海事局山东海事局江苏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 、福建海事局 、深圳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

海南海事局长江海事局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中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中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中国海事职务等级标识

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共设六等十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首席总监、总监、副总监、监督长、监督官、监督员六等,副总监及以下标识设一级、二级、三级共十三个级别,其中监督员设一、二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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