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更新时间:2023-08-27 17:07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简称总社)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及其集体工业经济联合组织组成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联合组织。四十多年来,总社及其所属各级联社在发展我国手工业、轻工集体经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总社和各级联社自身也得到了发展。

基本内容

四十多年来,总社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手工业和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在促进手工业合作化和帮助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手工业合作化时期,贯彻执行党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协助政府领导和组织完成了手工业合作化的历史任务,促进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此后一段时间,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手工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走了一段曲折的路子,各级手工业合作组织也因此被消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全国的手工业生产和城镇集体经济带来了勃勃生机。各级手工业合作组织又重新恢复活动,有力地组织和推动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总社认真履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开展社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第一,协助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总社分别参与了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并围绕贯彻实施《条例》做了大量的工作。从1985年起,总社率先组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积极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第二,运用总社和联社的资金发展扶植了一批行业和企业。如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室内装饰等新兴行业和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并帮助一些困难企业解决了生产和职工生活困难,为解决劳动业就业社会安定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同时,组织各级联社和所属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第三,开展咨询、教育、培训等工作,努力为企业服务。总社于1992年成立法律顾问组,积极开展法律咨询,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多年来,总社及各级联社还组织进行了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了一大批集体企业生产和管理所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和统建了职工住宅。第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早在五十年代,总社就同苏联、东欧一些国家的合作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1984年开始,多次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工业手工业合作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接待国际合作组织多次来访,并与东西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流。

总社和各级联社已逐渐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和组织者,集体经济政策的建议和协调者,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服务者。

领导

主任:张崇和

副主任:杜同和

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从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领导和组织成员单位和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互助合作,共同富裕,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基本任务

“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并搞好“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的自身建设。

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合作)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把集体企业真正办成职工(社员)自己的企业要求,组织、推动城镇集体(合作)企业改革与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组织指导发展新型的集体企业、合作制企业及家庭手工业,吸纳劳动就业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互助合作活动,为成员单位提供供销、技术、信息、资金融通、法律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帮助其提高素质和整体效益;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好、用好联合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保护集体(合作)资产的完整性,使其保值、增值,独立自主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6、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组织指导集体(合作)企业同国际合作组织、企业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

7、代表成员单位向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集体(合作)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8、接受政府委托的职能、任务。

组织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总社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理事会主任是总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办事机构,统一处理总社的日常工作、管理总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总社的内设机构为:总社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人事教育部、国际合作部。

发展历程

总社是在党中央、政务院重视、关心下成立的。1950年初,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供销、消费、工业合作社工作。同年7月,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上,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为适应手工业合作化进展的需要,1954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手工业管理局。1955年1月,中央批准单独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系统,在全国第四次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上,成立了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社联合总社筹备委员会,总社筹委会与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合署办公。1956年3月毛泽东主席亲自听取总社筹委会主任白如冰的工作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1957年12月,总社筹备委员会召开全国手工业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朱德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到会,并作了题为《发展手工业生产,满足人民需要》的重要讲话。

1958年4月,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与轻工业部合并,总社与轻工业部合署办公。由于“大跃进”中“左”的错误,有大批手工业合作社“升级过渡”转为全民企业,还有一部分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联社机构被撤并,政策被搞乱,造成生产下降,日用工业品和小商品供应非常紧张。为了纠正这种错误,195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迅速恢复和进一步发展手工业生产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又颁发《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同年9月,重新成立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与轻工业部分开,总社与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合署办公,各级手工业管理机构和联社迅速恢复。1963年10月总社召开了全国手工业合作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薄一波同志到会讲话,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邓小平等接见了会议全体代表。

1965年初,国务院决定撤销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成立第二轻工业部、总社与第二轻工业部合署办公。随着政府机构的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社机构同二轻厅(局)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总社被迫停止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党中央、国务院再次肯定了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经国务院批准,1982年3月,总社恢复了活动,总社与轻工业部仍实行合署办公的体制,各级联社相继恢复,与同级二轻工业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1986年6月,总社召开了全国轻工集体企业第三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明确了总社(联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薄一波、张劲夫、程子华等同志代表中央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1991年10月,总社召开了全国轻工集体企业第四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顾委副主任薄一波等领导接见了与会代表,国家副主席王震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李鹏为大会发来了贺信。

1992年12月,总社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提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努力开创轻工集体经济新局面的工作任务,在总结各地联社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把联社办成真正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联社改革方向。推动各地联社加快改革步伐。

1993年6月,轻工业部撤销,成立中国轻工总会,总社与总会合署办公。

1997年10月,总社召开了全国轻工集体企业第五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接见了与会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

1998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中国轻工总会,组建国家轻工业局,总社与轻工业局合署办公。

2001年2月,国家轻工业局撤销,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保留,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合署办公。

2001年8月27日起,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总社正式成为事业法人单位,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2004年11月1日- 3日,总社在北京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专门给大会致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亲临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总结交流总社“五代会”以来,各级联社和轻工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商讨在新时期如何搞好联社建设,发挥联社作用,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形式与发展,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民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总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新一届总社领导班子,陈士能任主任、杨志海、潘蓓蕾、王世成、李玉娟、刘金良、范大政、魏立昌、李荣钢任副主任。大会代表约500人。代表产生于总社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县(市)联社和集体企业。

2007年1月16日—17日,总社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领导班子调整,陈士能任主任、杨志海、潘蓓蕾、王世成、李玉娟、杜同和、范大政、魏立昌、李荣钢任副主任。

2007年12月18日—19日,总社在北京召开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领导班子调整,陈士能任主任、杨志海、潘蓓蕾、步正发、王世成、李玉娟、杜同和、范大政、魏立昌、李荣钢任副主任。

2009年3月25日—26日,总社在北京召开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六届五次理事会,领导班子调整,步正发任主任、陈士能任名誉主任、杨志海、潘蓓蕾、王世成、李玉娟、杜同和、范大政、魏立昌、李荣钢任副主任。

2023年6月17日,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组织召开的2023年全国联社系统工作座谈会上,特邀副主任、特邀副主任单位负责人分别发言,围绕巩固改革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行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交流探讨。

章程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英文名称:All China Federation of Handicraft Industrial Cooperatives)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各级联社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总社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指导成员单位和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第四条 总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总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搞好资产运营,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 总社及其各级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资产所有者代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工业手工业合作社委员会(CICOPA),为其成员单位。

第八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总社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制定总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四)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 (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各地区集体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

(八)管理运营总社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增强经济实力。

(九)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团体,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市的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可申请加入总社,其他集体经济联合组织以及跨地区的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较大企业,也可申请加入总社,均须由理事会批准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总社全国代表大会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和国际有关活动;

(三)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

(四)向总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六)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总社章程;

(二)执行总社决议;

(三)完成总社布置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集体企业和职工的意见、要求;

(五)维护总社组织整体利益,支持总社工作;

(六)接受总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七)按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第四章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总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 审议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制定和修改总社章程;

(六) 选举和免除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社成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六条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出席会议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总社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审定总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

(四)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推举产生。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设名誉主任、名誉理事和顾问,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长期从事集体经济工作及与集体经济工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统一处理总社的日常工作,管理总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总社的监察机构,对总社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总社《章程》、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理事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由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

监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监事单位提名,经监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总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监事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理事会召开会议复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 资财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社积累的资财和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借给成员单位的资金,均属总社资财。

第三十三条 总社及其各级联社资财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及其各级联社对本级社资财享有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总社资财要独立建账,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偿使用。

第三十五条 总社资金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二)总社的历年积累及借款单位归还的借款;

(三)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利润、基金和管理费;

(四)总社投资收益和借款单位缴纳的资金占用费;

(五)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条 总社资金的用途:

(一)社务活动开支;

(二)兴办总社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在总社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其它支出。

第三十七条 总社资财管理部门要向总社主任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总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定;总社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由总社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条 各级联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制定本级联社章程。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