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3 01:58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Young Wo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YWCA),在我国已有100多年历史,是一个国际性组织和具有基督教性质的社会服务团体。成立于1923年的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是在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女性社会服务团体。
1890年,基督教女青年会由美国传入我国,1923年,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在上海诞生。1949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成立时,女青年会是三大初创单位之一,同年,全国青联成立时,她是4个团体会员之一。
100多年以来,女青年会历经中国社会变迁,扎根于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女青年中,关注各个时期妇女的利益和需求,为她们提供服务,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和适应能力,激发她们的社会责任感,鼓励她们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同样,在上个世纪的抗日救亡、解放战争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等各个重要历史时期,女青年会的爱国行动都有过出色的表现。全国有10个城市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主要起指导、协调和服务等作用。
工作重点是: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中妇女和儿童的发展型工作、对青少年健全人格和领导力发展的建设性工作、对全球化过程中制约妇女和儿童发展的热点问题的参与性工作。 基督教女青年会的服务面向全社会,并欢迎有志于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社会各界人士成为女青年会的义工。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宗旨是:本基督精神,促进妇女德、智、体、群四育活动,培养健全高尚的人格,团契的精神,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为促进人类发展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女青年会的会训是“尔识真理,真理释尔”,宗旨是:本基督之精神,促进妇女德智体群四育之发展,培养高尚健全之人格,团契之精神,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积极参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作贡献。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共15名 ·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红(女) 王圣民(女) 华亦宝(女、蒙古族) 江晓清(女) 杨明明(女) 李恩临(女) 陈思源(女) 陈美满(女)
林曼红(女) 罗伟虹(女) 金 蔚(女) 周爱明(女)贺晓卿(女) 高英(女) 温耀婕(女)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会 长:金蔚(女) 副会长:高英(女)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总干事
总干事:杨明明(女)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现有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成都、南京、西安、杭州、厦门等10个城市的基督教女青年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简称女青年会全国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OUNCIL OF YOUNG WO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s OF CHINA(简写为YWCA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地基督教女青年会组成的基督教性质的女性社会服务团体,具有非营利性质,是各地方女青年会的联合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会训、会徽
(一) 本会的宗旨是:本基督精神,促进妇女德、智、体、群四育的发展,培养健全高尚的人格,团契的精神,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促进人类发展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为准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坚持基督教三自爱国原则。
(二) 本会的会训是:尔识真理,真理释尔。
(三) 本会的会徽为蓝色等边三角形,中间有一条蓝色横杠,横杠中间标着“YWCA”。三角形的三条边和中间的横杠象征德、智、体、群四育。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推动、服务各地基督教女青年会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二)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三)开拓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地方依法登记的基督教女青年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损害本会名誉、
经济利益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代表会议(以下简称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届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与各单位会员磋商后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15~21名理事组成(理事中基督徒不少于半数),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理事从代表会议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干事部总
干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和批准由总干事提名的副总干事、各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八) 审议和批准干事部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项目;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经济和固定资产项目,讨论决定重大
会议安排;
(十二)审议理事提交的各类议案;
(十三)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本会宗旨;
(二)会长、副会长在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总干事具有管理非营利社会服务团体的经验和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总干事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为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均为女性,会长、总干事是基督
徒。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干事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协调干事部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理事会推荐并聘用干事部副总干事、各实体机构负责人,组建工作班子;
(五)代表干事部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计划和总结,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房租;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境内外捐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按国家有关行政法令和制度办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代
表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