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

更新时间:2024-10-23 11:2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即“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简称“中华苏维埃政府”。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建立的中央政权机关。

成立背景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工农继续进行战斗。以南昌起义秋收起义为先导,举行一系列武装起义。随着红一方面军不断取得反“”围剿“胜利,赣南闽西根据地得到巩固和发展。与此同时,鄂豫皖、湘鄂西、湘赣、湘鄂赣等根据地也都发展到相当规模。而在各革命根据地,陆续成立了乡、区、县以至省(边区)各级革命政权,或称工农民主政府。据统计,在15块革命根据地中先后成立了300多个这类工农民主政府。

根据共产国际要求,中共中央决定以赣南闽西根据地为依托,建立苏维埃中央政府。1930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第六十八号通告。5月下旬,在上海秘密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上,成立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临时常务委员会。9月中旬,在上海召开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成立中央准备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并讨论决定了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以及准备提交大会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土地法令、经济政策和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等草案。

1931年2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由毛泽东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并报告共产国际,得到批准。5月9日,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目前政治形势及中共党的紧急任务决议案》,提出“建立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与各区政府来对抗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与实施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是“苏区最迫切的任务”,并规定筹备工作由苏区中央局负责。6月1日,苏区中央局发表《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宣布在8月1日召开大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不久,因国民党军队发动第三次“围剿”。苏区中央局于6月下旬决定大会改在11月7日召开。

成立过程

举行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村举行。来自闽西、赣东北、湘赣、湘鄂西、琼崖、中央等根据地,红军部队,以及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总工会的610名代表出席了大会。毛泽东代表苏区中央局向大会作《政治问题报告》。大会通过根据临时中央有关宪法大纲的来电原则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临时中央提供大会讨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大会选出63人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

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基本内容是: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民主权利,并规定了保护工农群众利益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财经政策、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婚姻政策、文教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是中国第一个体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性文件。

具体内容为: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七、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行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的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八、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将中国从帝国主义榨压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乎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

九、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极力发既和保障工农革命在全中国胜利为目的,宣告拥护和参加革命的阶级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志愿兵役过渡到征兵制度。惟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战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民众。苏维埃政权下,反革命和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解除。

十、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十一、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十二、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阶级战争许可的范周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的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十三、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十四、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十五、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众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并帮助和领导他们重新恢复斗争的力量,一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十六、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居住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十七、中国苏维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它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苏联是它的巩同的联盟。

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担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未至中央根据地任职)担任副主席。会议还选举毛泽东担任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担任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会议决定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设在瑞金。

主要机构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该大会每两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得延期召开。必要时,亦可临时召开。

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大政方针;选举、撤换和变更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听取并讨论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之事项。

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执会(即中央执行委员会,后同)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执会委员不得超过585人,它对全苏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中执会主席团召集。

中执会的职权,主要为:颁布各种法律及命令;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决议国家机构的变迁;选举中执会主席、副主席及确立主席团和人民委员的人选;停止或变更中执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关颁布的法律、法令、决议。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中执会主席团是中执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由中执会选举产生。中执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员若干人,对中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执会主席团的职权,主要有: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苏代表大会及中执会制定的各种法律及法令的执行与实施权;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权;颁布法律及命令之权;审查批准人民委员会及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提出的法令、条例及命令之权。此外,还有权解决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事项,以及各省苏维埃之间的关系事项。

人民委员会

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全国政务。人民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部,计有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等。各部设人民委员1人,副人民委员1—2人,由中执会主席团任命。部之下设部委员会,以为讨论及建议该部事务之机关,其委员由人民委员任命。人民委员在部内有独立工作权,在其权限内,可单独解决部内的一切问题,但重大问题须交给该部的委员会讨论,如有异议,得提人民委员会以至中执委主席团审查。

人民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在中央执委员所限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条例及行政方针权;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决议权。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革命军事委员会及工农检查委员会等机构。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但须依法经中执会批准。

最高法院置院长1人,副院长2人。另设最高法院委员会,委员数额按需要而定,以最高法院院长为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会委员,均由中执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另置检查长1人,副检查长1人,检查委员若干人。

最高法院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军事法庭,各置庭长1人。其职权为:(1)对一般法律作法定解释;(2)审查各省裁判部及最高军事裁判所的判决和决议;(3)审查中执会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之违法案件;(4)审判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或检查员提起的抗议案件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司法机关采用“分立制”,即最高法院主管审判工作,人民司法委员部主管司法行政工作。

审计委员会

中执会之下,设有审计委员会,审核国家之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之执行。审计委员会置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5―9人,均由中执会主席团委任。

各部门组成人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 英 张国焘

委 员:毛泽东 项 英 张国焘 周恩来 卢福坦 朱 德 瞿秋白 张鼎丞 邓 发 王稼祥 徐锡根 范乐春 陈绍禹 彭德怀 关向应 孔荷宠 方志敏 任弼时 贺 龙 沈泽民 谭震林 黄 平 曾 山 林 彪 陈 郁 罗登贤 夏 曦 邓子恢 刘少奇 刘达朝 陈正人 袁德生 崔 琪 屈登高 段德昌 葛耀山 彭 轨 陈福元 古大存 韦拔群 张华先 何叔衡 黄 鞋 胡 海 滕代远 肖恒太 罗炳辉 陈 毅 张云逸 周以栗 卢德光 胡均鹤 徐特立 邵式平 洪紫清 刘光万 余汉朝 吴致民 刘建中 李宗白 刘生元 王永盛 阮啸仙

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党团书记): 项 英

主席办公室主任: 李卓然

秘书长: 左 柏

外交人民委员: 王稼祥

军事人民委员: 朱 德

财政人民委员: 邓子恢

劳动人民委员: 项 英(兼)

教育人民委员: 翟秋白

教育人民委员部

部 长: 瞿秋白

副部长: 徐特立

内务人民委员:周以粟

工农检查人民委员: 何叔衡

司法人民委员: 张国焘

最高法院

院 长: 何叔衡

国家政治保卫局

局 长: 邓 发

国家政治执行部

部 长: 李克农

劳动与战争委员会(1932年7月成立)

主 席: 周恩来

委 员: 周恩来 项 英 朱 德 邓 发 邓子恢

财政委员会(1931年12月18日任命)

代理主席: 项 英

委 员: 项 英 范树德 毛泽民

邮政总局

局 长: 杨岳彬

总务厅

厅 长: 方维夏

红色中华

主 笔: 周以栗 (后)王观澜(1932年) (后)沙可夫(即陈微明,1933年)

中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

主 任: 周月林

中央出版局

局 长: 张人亚

中央印剧局

局 长: 张人亚(兼)(1932年12月病故)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1934年以前各部增加人员

土地人民委员部

代理部长: 邓子恢(1932年8月)

副部长、代理部长:胡 海

副部长: 王观涌

委 员:胡 海 邓子恢 张义贤 王孚善 李察蔡

劳动人民委员部

副部长 刘少奇(1933年4月) 朱芸生(1933年8月)

司法人民委员部

副部长: 粱柏台(1933年4月)

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

副部长: 高自立(1933年5月)

委 员: 董必武 刘少奇 高自立

田民经济人民委员部(1933年3月26日新成立)

部 长: 邓子恢(兼) (后)林伯渠(1933年5月)

副部长: 吴亮平(1933年7月)

委 员:林伯渠 邓子恢 张闻天 项 英 吴亮平 胡 海 陈 荣 刘炳奎

教育人民委员部

人民委员(部长): 瞿秋白

代理部长、副部长: 徐特立 副部长 沙可夫(1933年7月)

委 员:

瞿秋白 徐特立 沙可夫 魏延群 曾镜冰 张 欣 阿丕(陈丕显) 潘汉年 方维夏

内务人民委员部

代理部长: 何叔衡(1932年1月)

副部长: 梁柏台(1933年7月)

组织委员会

委 员: 杨岳彬 邓鸣鑫

财政人民委员部

部 长: 林伯渠(1933年8月兼)

副部长: 邓子恢(1933年8月降职)

中华苏维埃大学(1933年8月成立)

校长: 毛泽东

副校长: 沙可夫

委 员:毛泽东 沙可夫 林伯渠 梁柏台 潘汉年

总务厅

厅长:刘开(1932年1月)

历史意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战争英勇奋斗的光辉成果。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高举武装斗争的旗帜,独立地领导中国人民坚持革命斗争,粉碎了敌人的无数次军事进攻,克服了左倾错误领导,使中国革命渡过了极端严重的困难时期。在这一时期,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革命,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这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唯一发展道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工农武装割据”道路上阔步前进中取得的一个伟大成果。在创建红色政权的斗争中,我们党、工农红军,不仅得到了发展壮大,而且使党成了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使红军成为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人民军队,并培养了大批会治党、治军、治国的骨干力量,积累了丰富的革命经验,尤其是建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因而达到了思想上、政治上的成熟时期,为中国革命彻底胜利作出了最重要的政治准备和组织准备。

总之,正如毛泽东同志后来所说的: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的组织不但重新发展了,而且得到了巩固。敌人虽然天天在暗害我们的党,但是党驱逐了暗害分子。大批干部重新在党内涌现,而且成了党的中心骨干。党开辟了人民政权的道路,因此也就学会了治国安民的艺术,党创造了坚强的武装部队,因此也就学会了战争的艺术。所有这些,都是党的重大进步和重大成功。”(《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72页、第574页、第213页)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中国人民在红色政权道路上大步前进的标志。

一九二七年土地革命战争一开始,我们的党所领导的人民游击战争遍地开花,农村革命根据地纷纷建立,红色政权犹如破土而出的新苗出现在祖国的土地上,给中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经过四年多的英勇斗争、特别是三次反“围剿”战争的胜利,红色政权粉碎了蒋介石多次发动的军事进攻,站稳了脚跟,并且巩固和扩大了革命根据地。此时,人们不但不再怀疑“红旗到底能打得多久?”,而是更加相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要求去夺取全国革命的更大胜利了。“一苏大”制定了宪法大纲和各项政策法令,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光荣诞生。很明显,这表达了全国人民的要求与愿望。从此,全国各革命根据地有了统一的施政方针,有了最高的权力机关。苏维埃政权开始以国家的姿态出现,同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华民国”并存对立,起了号召与鼓舞全国人民坚持革命斗争的巨大作用。 [1]

但应看到,由于当时革命还处在内战的防御时期,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尚不完善,法制很不健全,军队的数量和技术还很差,对外的职能难于充分实现,等等,结果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工农民主共和国是一个国家,但是今天还是一个不完全的国家。”(《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72页、第574页、第213页)

尽管如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革命继续向前发展,标志着中国人民在红色政权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这一事实,也是中国革命必须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的又一有力证明。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管理国家的成功尝试。

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政权,是在毛泽东同志关于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三者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红色政权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对人民实行最广泛的民主。这就是一方面,“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另一方面,宣布实行代表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的各种政策法令,宣布人民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义务。苏维埃政权对敌人实行专政,实行了一系列旨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的方针政策。对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与任务,在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后,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明确指出:“苏维埃为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是革命战争的组织者与领导者。”(毛泽东题词)

组织革命战争,改善群众生活,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也是各级工农民主政府面临的两大工作任务。为了完成这两大任务,党的许多优秀干部和一大批从斗争中成长起来的群众领袖,被选派参加苏维埃政权的建设工作。他们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站在斗争的第一线,与广大群众同甘共苦,因而赢得群众的支持与拥护,使苏维埃政权在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真正成为革命战争和群众生活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与此同时,广大工农群众在党和工农民主政府的领导之下,积极参加与支援革命战争并经受战争的锻炼,成为任何敌人都攻不破的真正的铜墙铁壁。他们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团结一致,创造了模范的后方工作,支持了长期的革命战争,对中国革命作出了伟大的贡献。

由此可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管理国家的成功尝试。经此培养与锻炼,参与组织与管理临时中央政府的许多优秀干部,学会了治国安民的艺术,他们后来成为新中国的杰出组织者与领导者。这是尽人皆知的历史事实。

(四)毛泽东同志领导临时中央政府时期的理论与实践,是毛泽东思想宝库中的光辉篇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是中共的集体创造。在创建与保卫中央革命根据地、临时中央政府的斗争中,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

毛泽东同志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造者与领导者,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主要组织者与领导者。他在受王明左倾错误领导的排挤和打击的极端困难情况下,坚持马列主义正确路线,并在实际工作中尽其最大努力纠正和减少王明左倾错误领导给革命带来的危害,从理论和实践上丰富了马列主义宝库。

在这一时期,毛泽东同志发表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必须注意经济工作》、《我们的经济政策》、《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和《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等重要著作,阐明并解决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中的许多重要问题。要而言之:

首先,毛泽东同志总结了中国土地革命的经验,提出了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正确标准,从而,解决了在土地革命中由于分析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问题上所发生的许多争论,引导土地革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其次,毛泽东同志从革命战争的实际出发,深刻地阐述了苏维埃政权的工作任务及工作方法问题,提出:组织革命战争、改良群众生活,是苏维埃政权的两大任务。为了完成此两大任务,必须反对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工作方法,而代之以实际具体和耐心说服的工作方法。第三、毛泽东同志辩证地阐明了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问题,批评了把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进而提出了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原则和中心。

毛泽东大力倡导了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他还身体力行,参加查田运动的试点工作;深入乡苏维埃政府,进行“长冈乡调查”和“才溪乡调查”,并在“二苏大”表扬与推广了这两个模范乡的工作经验,推动了苏维埃政府的工作。

毛泽东同志的上述理论与实践,在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指导了当年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而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必讳言,由于经验不足,更由于王明左倾的错误指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实行了许多过左的政策,使革命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但是,临时中央政府的历史功绩是主要的。她已以其光辉的篇章载入中国革命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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