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0 10:43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8月15日,是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主要从事人权领域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公益慈善工作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2001年6月12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委员会负责人,明确了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中青年专家委员会首批会员60名,主要来自机关、大学、科研、司法、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被推选为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组建了秘书处,研究布置工作任务等。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伯承主持会议,副会长肖平代表基金会对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提出希望。常务副会长杨正泉、副会长王彦峰出席了会议。
2001年3月19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学术委员会成立,主任为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中国国家图书馆馆长任继愈。随后,该会在向全国各地有关单位征集人权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审定了一批年度研究课题,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研究》、《美国的人权观研究》、《邪教犯罪与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下国际人权斗争新特点》、《日本与德国对二战认识的差异》等。
2001年4月16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立。基金会名誉会长黄华与会讲话,提出希望。委员会有吴阶平、朱光亚、龚育之、任继愈、周南、厉以宁、白春礼、陈章良等近20名委员。
2016年12月23日电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推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全国工商联名誉主席黄孟复当选为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加强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世界人权进步事业。
组织机构图示
理事长:谢伏瞻
常务副理事长:周树春
秘书长:左锋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遵守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加强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世界人权进步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360万元,来源于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人权宣传、研究、教育与培训活动;
(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活动;
(三)人权公益慈善活动;
(四)其他相关的项目与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
(二)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支持中国人权发展和进步事业;
(四)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和活动;
(二)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等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
特邀理事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
(二)为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参与基金会的活动;
(四)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职权:
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制订、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助;
(二)银行利息;
(三)资本运作收益;
(四)实业经营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保障;
(四)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直接捐赠;
(二)拍卖后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4年1月24日,国投集团联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共同开展的“关爱她”乡村女教师关爱项目在北京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