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10-09 15:08

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第四届中央领导机构,由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中共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九名委员、五名候补委员组成。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又选出陈独秀、彭述之张国焘蔡和森瞿秋白五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

产生过程

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是由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任期自1925年1月至1927年5月。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基本延续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如“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但去掉了“得连选连任”的规定。变化较大的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这是首次将“总书记”规定为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中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共9人: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张国焘、项英、瞿秋白、彭述之、谭平山李维汉;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共5人:邓培王荷波罗章龙张太雷朱锦堂。在随后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由陈独秀、彭述之、张国焘、蔡和森、瞿秋白5名委员组成的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局。

组成人员

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1925年1月—1927年5月)

陈独秀

中央局委员(1925年1月—1927年5月)

陈独秀(中央总书记兼中央组织部主任)、彭述之(中央宣传部主任)、张国焘(中央工农部主任)、蔡和森(中央宣传部委员)、瞿秋白(中央宣传部委员,1925年1月—5月)、向警予(中央妇女部主任,女,1925年5月—1927年4月)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1927年4月—5月)

瞿秋白、谭平山、张国焘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1925年1月—1927年5月)

陈独秀、李大钊(1925年1月—1927年4月)、蔡和森、张国焘、项英、瞿秋白、彭述之、谭平山李维汉、向警予(女,1925年5月—1927年5月)

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1925年1月—1927年5月)

邓培王荷波罗章龙张太雷朱锦堂

驻地变迁

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驻地开始在上海,1927年4月迁至武汉。中共中央机关自从1923年7月迁回上海后,在一段时期内暂时稳定下来。但随着北伐战争的推进,中国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于1926年底宣布北迁武汉,武汉成为中国革命的中心。为了适应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需要,便于就近领导两湖工农运动,1927年,中共中央机关各部门陆续迁往武汉,并在武汉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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