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12 14:33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协会,成立于1992年7月3日。对全国而言,在医药教育领域是唯一的一个国家一级协会,属于全国医药教育学术性社团组织。其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部门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工经联)经团部。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103X3

社会组织名称: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党建工作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证书有效期:2019-07-01至2024-07-01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杨新波

成立登记日期:1992-07-03

注册资金:10万元

业务范围:教育管理 业务培训 学术交流 展览展示 书刊编辑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住所:北京市西三环南路14号院1号楼2419室

建设宗旨

全面贯彻国家医药教育、药品监管、医药卫生等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坚持以教育为本的科学理念,组织会员及其单位不断创新,开拓进取,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实现医药教育现代化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ine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医药教育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协会成员由全国从事医药各类教育与培训的高等药学院校、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和培训的部门与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医药企业自愿结成,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培养“四有”人才,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医药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医药现代化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国家医药、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全国医药教育与培训的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和讨论,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医药教育与培训研究课题或有关的任务。

(三)为我国高等药学院校,各级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级各类办学机构的教育改革和医药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调查研究医药教育与培训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推广医药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五)参与医药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活动,举办各种培训进修班,组织编写有关教材。

(六)开展医药教育与培训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其他群众团体、组织的联系,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间有关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八)组织出版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协会会员的主要对象是:全国各级各类医药院校及各级各类办学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教育的群众团体,热心医药教育的领导干部,医药教育工作者和在协会业务的有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教授、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入会登记表

(四)由协会秘书处审核登记表后,发给协会团体(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报主管单位批准;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常务副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了便于工作协会聘请有关业务部门的在职或离退休的领导和原协会的领导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医药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健康教育、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协会涉及的主要工作领域是:高等医、药学教育;医、药职业技术教育;医、药成人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药监系统和医药行业人员的在职培训;医、药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慢病知识宣传、居民健康教育;国际医药行业单位的合作等。

协会建立了全国医药教育网站,即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官网,并创办了《中国精准医学》杂志和《中国医药教育》资讯。以副总编(黄正明)名誉协办《中国医药导报》和《中国医药科学》杂志。与中国药科大学广东药学院共同主办“药学教育”杂志,并创办了“医药教育通讯”。

2011-2015,连续5年为国家年检合格协会;2013年被评为国家AAA等级协会;2015年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并名列298家榜首。

协会发展

2017年5月,GIO华兴控股集团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就双方未来在医药领域的合作达成共识。GIO华兴控股集团总裁葛小松、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会长黄正明、副会长于福、副会长杨新波等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拟通过GIO华兴控股的资本优势,结合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在医院、药厂、技术方面的资源,共同推进中国医药事业的发展。

组织机构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自成立以来,恪守协会章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建立了具有特色的全国医药教育网络。并相继成立了三个方面的分支机构:

教育委员会

(6个):其中包括高等药学院校(系)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委员会、医学模拟教育专业委员会、基础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和医药专家委员会。这6个委员会的建成,构成了协会工作的主体,包括了高等药学教育、医药职业技术教育、医药成人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在内的医药教育部门的各个层次和专业领域。在教育层次上涉及培养从中专生到博士生的多层次各类医药学专门人才,涉及培养在职的初级到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管理干部,覆盖了医药教育的方方面面。

专业委员会

(23个):主要侧重于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其中包括“寒区医学专业委员会、高危药品专业委员会、临床合理用药专业委员会、临床药物应用评价专委会、感染疾病专业委员会、骨科专业委员会、乳腺疾病专业委员会、转化医学专业委员会、血管医学专业委员会、眩晕医学专业委员会、儿科医学专业委员会、皮肤病医学专业委员会、远程医疗专业委员会、眼科专业委员会、肺部肿瘤专业委员会、腹部肿瘤专业委员会、妇科专业委员会、护理专业委员会、心脏病学专业委员会、泌尿外科专业委员会、烧创伤专业委员会和生殖内分泌专业委员会、智能心血管病学专业委员会等”。

工作委员会

(8个):主要侧重于协调政府和行业引领。其中包括“健康教育工作委员会 、药店管理工作委员会、医学科技促进工作委员会、自我保健与药疗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医药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 、中医药教育工作委员会”。

职能部门

(12个):其中包括“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继续教育部、国际合作部、健康促进部、、科技奖励部、财务部、会员部、事业拓展部、项目推广部、诚信监管部”。

另外还有26个国家示范项目—慢病防治工作站:即慢病工作总站、西安工作站、青岛工作站、淄博工作站 、南宁工作站、芜湖工作站、武汉工作站、霸州工作站、锦州工作站、哈尔滨工作站、上海工作站、天津工作站、重庆工作1站、重庆工作2站、大连工作站、深圳工作站、南京工作站、蚌埠工作站、上海工作站、东莞工作站、河北工作站、赣州工作站、浙江工作站、遵义工作站、武安工作站和西安颐养工作站 。

研究机构

(11个):北京军地医学人才培训中心、合肥现代药学远程教育中心、上海慢病教育基地、黄岛国风药业联合培训基地、武安全国基层医护人员规范化培训基地、蚌埠中华医道研究会、北京卫健基业生物技术研究所、深圳孙思邈医德研究会、深圳哲理科学与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会、医药教育研究中心网络技术管理中心。

10.品牌业务:近年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根据党的十八大会议及其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和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转型担当,积极履行行业协会的职责,主动承担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任务,努力打造以下核心品牌业务:

(1)慢病防治健康行国家示范项目(国家民政部立项);

(2)中长期医药生物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国家人社部立项);

(3)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医药特有职业技能竞赛商业部立项);

(4)中药质量人才培养工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

(5)全国县级卫计委主任和医院院长管理培训(国家卫计委立项)

11.办会思想:搞好协会文化内涵建设,坚持学术立会、科技强会、服务兴会的办会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协调政府、引领企业、服务会员、和谐社会”的职能。积极推进互联网与远程医学发展模式,大力开展会企合作、会院合作和会校合作共赢的新模式。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组织会员单位,心系大众、关爱民众健康,为协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尽职尽责。

理事成员

(2015年11月)

会 长: 黄正明(解放军302医院药学部原主任、教授、博导)

副会长: 于 福 (原北京市军医学院训练部主任、副教授)

副会长: 王仁杰(原石家庄军医学院主任、教授)

副会长: 贾万年(人民军医出版社原副社长、解放军医学杂志总编、研究员)

副会长: 殷进功(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副校长、教授)

副会长: 徐建功 (国家食药总局高级研修学院)

副会长: 李晓辉(第三军医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导)

副会长: 宋 辉(北京医药集团培训中心学校校长)

副会长: 赵锡涛(济南军区卫生部部长)

副会长: 陆国民(上海医药学校校长)

副会长: 张 福(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副院长、副教授)

副会长: 翟所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鼻科研究所副所长)

副会长: 陈开安(哈尔滨武警黄金部队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副会长: 高剑英(解放军95医院原院长、主任医师)

副会长: 陈海生第二军医大学天然药物化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导)

副会长: 季玉峰(上海海军411医院原院长、专家组组长、主任医师)

副会长: 李雪飞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

副会长: 徐 涛 (北京康明恒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孙尚传(深圳得道健康管理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吴立克(重庆健康管理协会会长)

副会长: 陈 锦 (广东医群科技有限公司CEO、研究员)

副会长: 陈文杰(上海邦泰医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副会长: 桂邡钧(上海医药集团国风药业副总经理)

副会长: 李明焱浙江寿仙谷药业总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邓列华(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主任、教授)

副会长: 蒋 宁 (广州市新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仲晓宁

重要大事记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皮肤病专业委员会成立

2022年9月,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药学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

2023年7月,中国数字医疗联盟正式成立。

2023年9月3日,首届智能心血管病学发展大会暨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智能心血管病学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泸州举行。

2023年11月1日,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主办、中船海神公司承办的“应急医学救援装备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2023年11月,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主办、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承办的“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肿瘤内照射医学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肝癌综合诊治论坛”在广州成功召开。

2023年12月17日,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主办的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老年脊柱加速康复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高龄脊柱年度学术会议在北京人卫酒店召开。

2024年8月23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浅表器官与肌骨超声分会成立。

所获荣誉

2022年12月,被民政部评为4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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