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9 10:21
中国华侨历史学会是由华侨华人研究工作者、热心于此项工作的人士和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华侨历史学会(其前身是全国华侨历史学会)是在廖承志同志的倡议下,由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工作者和热心于这项工作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学术研究团体,1981年12月成立,是第一个全国性的华侨历史学会。首任会长庄希泉,名誉会长廖承志。历任会长洪丝丝、张楚琨、林兆枢,现任会长林军。学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国内外华侨华人研究工作者,共同促进华侨华人历史与现状的研究。
随着侨史学界交流、互访的日益频繁,中国华侨历史学会及其地方学会除热情接待了来自美国、日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
2023年11月30日,在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定为3A级。
一是要着力加强学术建设,提高研究能力,努力开创华侨华人研究新局面;
二是要充分发挥智力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要不断创新华侨华人研究合作平台,加强学术交流,引领学科发展;
四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的凝聚力。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侨务工作全局服务,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从事华侨华人研究的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侨史研究与侨情研究并重,基础研究与对策研究并重,推动全国华侨华人研究事业不断繁荣发展。
1982年创办会刊《华侨历史学会通讯》,1986年会刊改为《华侨历史》,1988年再易名为《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并公开出版,成为中国第一本公开向海内外发行的专门刊载华侨华人历史学术研究文章的定期性季刊。为了给侨史研究工作者及侨务工作者提供最新海外华端口动态、消息,该会还从1989年起出版《华侨华人资料报刊剪辑》,1998年改名为《华侨华人资料》(双月刊)。《华侨华人历史研究》自1998年至今一直是CSSCI来源期刊,2012年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15年被中国社科院列为拓展期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华侨历史学会,英文名称:THE OVERSEAS CHINESE HISTORY SOCIETY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侨华人研究工作者、热心于此项工作的人士和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侨务工作全局服务,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从事华侨华人研究的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侨史研究与侨情研究并重,基础研究与对策研究并重,推动全国华侨华人研究事业不断繁荣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国华侨华人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相关研究项目;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地方华侨历史学会和相关研究机构的联系,做好指导、支持、服务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涉侨刊物和书籍;
(五)组织、支持涉侨文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印工作;
(六)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
(七)根据学会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专业委员会;
(八)开展其他相关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从事华侨华人研究的专家学者、侨务工作者和相关热心人士;
(五)在华侨华人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8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