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计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2-09-21 12:46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是由卫生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是专门致力于推动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实践、促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促进会于2006年7月25日在北京成立。密切结合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新时期卫生工作的特点,探讨改进卫生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塑造卫生行业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全国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促进卫生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促进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卫生政策研究,为卫生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介绍国外经验,加强对外和港、澳、台等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编辑出版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书刊;开展卫生文化研究,推进卫生文化建设;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正面典型宣传,塑造行业形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弘扬行业正气;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向党和政府反映医疗卫生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卫生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

促进会的会员遍布于卫生行业各个系统,具有较强的覆盖面,主要包括:全国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医疗救治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中医系统、部队系统以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医学科研院所等。

理事成员

学会主要领导:

会长:高强

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环增

组织章程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章程

(经2008年4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n Health Ideology and Culture,英文缩写为CAPHIC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卫生行业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研究新时期卫生工作的特点,探讨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发挥桥梁纽带和理论指导作用。遵循“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的方针,坚持对理论研究与实践进行指导,促进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提高。弘扬白求恩精神,加强全国卫生系统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国卫生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系统总结长期以来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经验,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二)总结、交流新时期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新成果和新经验,探讨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和推动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准确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充分发挥党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切实有效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

(四)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吸取和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创新党建工作方法和途径的理论研究。

(五)配合党组织研究加强政工队伍建设,承担培训政工干部工作,围绕重点课题组织探讨、调研、考察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期刊及信息资料,不断提高政工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需要。

(六)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理事或其他人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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