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3 14:52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China Health Economics Association,简称CHEA)成立于1983年,是由从事卫生经济研究、管理与教学的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在全国有团体会员31个(省、市、区卫生经济学会),分支机构13个,分别为:卫生财会分会、卫生经济理论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卫生服务成本与价格专业委员会、医疗保险专业委员会、医院经济专业委员会、卫生技术经济评价专业委员会、基层卫生经济专业委员会、公共卫生经济专业委员会、健康产业分会、卫生费用与政策专业委员会、药物经济政策专业委员会、老年健康经济专业委员会、青年卫生经济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分会成立大会暨学术交流会议在北京召开。
2024年6月16日,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会成立。
在卫生部主管司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学会依靠自身的科研力量,紧紧围绕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建立,开展了大量应用性课题研究,承担了卫生部立项的新农合基金运行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基金会计核算、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告制度、评价与预警等研究课题,承担了北京市科委立项的北京市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等课题研究,其中五个课题的研究成果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并已形成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卫生经济学会。英译名:CHINA HEALTH ECONOMICS ASSOCIATION(简称CH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卫生经济管理研究、宣传和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学术自由的学风,开展卫生经济理论和应用研究、学术交流和多样化的培训活动,为促进我国卫生经济学科建设与发展、为促进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卫生经济政策与应用研究;
(二) 组织专项课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
(三)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 宣传和普及卫生经济学知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专业展览;
(五) 培训卫生经济各类人才;
(六)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编印学术资料,编译国外卫生经济资料文献;
(七) 接受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相应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一定的研究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违反规定2年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1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理事会主要负责人
会长:高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卫生部原部长
副会长兼秘书长:朱洪彪
副会长:
应亚珍 国家医保研究院副院长
许树强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中国医院发展研究院院长
刘新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司长
李斌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司长
秦小明卫生部人事司 原司长
张振忠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名誉主任
李继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规划财务司 司长
李玲北京大学中国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葛延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局长
吴明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
张愈天津市卫生局 原局长
王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院长
李昕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副会长:张振忠 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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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会长:推进医改政府要做好四件事
2014年12月11日,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第十七次年会在京召开。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会长高强在会上表示,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各级政府对卫生领域的投入成倍增加,但在投入的方向上存在争议,主要是没有用于改革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也没有解决好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群众满意度并不高。
高强说,政府应制定卫生改革发展战略,明确卫生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卫生改革发展政策措施,并严格政府督导与问责,只有这样,政府增加的投入才能有效发挥作用。政府应在4个方面履行职责推进医改——
尽快制定“十三五”国家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在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方面要实现的目标,并将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文章由眉山卫生职业学校编辑上传。
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914年,群众在目录内的就医费用可以报销70%以上,但全部就医费用可以报销的比例还不到50%,即超过50%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负担。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医药费用报销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与患者健康直接相关、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都列入报销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监管,限制提供特需服务的规模和数量。
为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其本质是不能靠医疗谋利,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破除医院自收自支的创收机制,由政府建立规范的医院预算收支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严格医药供销市场监管。多年来,政府一直未能对药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没有得到遏制,政府应在制定严格的药品生产准入标准、重新核定药品价格、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方面履行监管责任。
申办并成功举办了国际卫生经济年会:学会经过两年多的积极努力申办,并经卫生部、外交部和国务院有关领导人的批准,获得了2009年第七届世界卫生经济大会的承办权。学会于2007年7月组团赴丹麦哥本哈根参加了第六届世界卫生经济大会,并就2009年北京会议展开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取得了巨大反响。2009年7月成功举办了“第七届世界卫生经济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