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30 17:09
中国工业发展促进会,简称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mmittee,缩写CIDC)。是以各工业行业为主体,包括各行业经销与管理性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院校、机械装备制造、对外出口贸易等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以制限制,共同组成的全国性的综合性工业协会。
促进会宗旨是为全国各工业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各工业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行业经济不断发展,提高各工业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工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起到反映企业的愿望、协调同行业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在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倡导行业自律,当好政府和企业的参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业发展促进会,简称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mmittee,缩写CID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设计、建设、流通及教育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
(四)为会员或其它行业、单位提供本行业信息咨询;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就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
(五)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六)代表我国工业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水泥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会员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资料,开办协会网站,为行业提高及时咨询,反映会员单位动态。
(八)指导和支持各地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交流其工作经验。
(九) 组织、举办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以及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区中心城市的水泥协会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中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同意多数意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为单位或组织主要领导者;
(三)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副会长或秘书长亦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但必须是在职领导,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任职期间,如调离本单位,或在本单位不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时,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任职自然由本单位新的领导出任。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理事会批准。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