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笔画学会

更新时间:2023-12-04 10:57

中国工笔画学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民政部民函[2008]76号)社团登记,中国文联领导下的国家一级社团,中国工笔画学会成立于1987年。

发展历史

中国工笔画学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民政部民函[2008]76号)社团登记,中国文联领导下的国家一级社团。

中国工笔画学会成立于1987年。

1987年,在迟浩田将军的支持下,原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艺委会主任、工笔画大师潘絜兹先生与林凡先生、蒋采萍女士、陈白一先生、徐启雄先生、刘文西先生、喻继高先生、刘大为先生等倡议发起,召集百余名工笔画家汇集烟台,筹成立了全国性艺术社团组织--中国工笔画学会。会议推举潘絜兹先生为首任会长,林凡先生、蒋采苹先生任常务副会长,贾克德李魁正王天胜任秘书长。2007年至2012年初,林凡先生继任会长,王天胜任秘书长。2015年为冯大中先生任会长,萧玉田先生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2018年10月陈孟昕先生继任会长,并组建新一届学会领导集体。担任过副会长的工笔画名家还有何家英、陈孟昕、徐启雄、喻继高、刘文西、陈白一、朱理存、李魁正、胡勃、谢振瓯、王天胜、唐勇力、孙志钧、张策、刘金贵、喻慧(女)、牛克诚等。

学会成立30多年来,在潘絜兹、林凡、冯大中、陈孟昕等领导团队的带领下,为中国工笔画的发展与新人培育做了重要工作。陈孟昕会长提出“工在当代,固本开新”的指导思想。近届展览均在中国美术馆举办。此外,学会每年还组织形式多样的大型工笔画名家学术邀请展、巡回展等各种形态的展览活动,支持扶助河北、山东、广东、河南等地一些县乡主打工笔画创作、生产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举办高水平的工笔画高研班。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3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发扬学术民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全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发展与繁荣,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用展览、出版、研究和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扩大工笔画这一传统艺术形式的社会影响和艺术活力。

主要职责

中国工笔画学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工笔画家进行创作和理论研究,承担国家重大展览的组织、实施、评选、评奖,举办大型的全国性工笔画展览和各种学术展览,出版学术刊物,开展学术研讨,组织工笔画高级人才培训,努力促进中国工笔画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中国工笔画学会积极与各国美术界进行形式多样的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与合作,努力把中国工笔画推向国际艺术舞台,彰显传统优秀文化的魅力。

业务范围

1、组织工笔画人物、山水、花鸟等领域的写生、创作和理论研究;

2、组织全国工笔画展事活动,出精品,出人才,推进中国工笔画水平的整体提高。

3、编辑出版工笔画册、杂志、内部报纸、论文集等,建立本学会的网站;

4、组织国内外艺术交流活动;

5、开办各种工笔画培训班、研修班、工笔画院校,培育工笔画高级专业人才;

6、发展个人会员,接受单位会员,扩大本团体艺术影响力,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7、开展有关工笔画创作画材和技法的应用研究。

组织结构

中国工笔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确认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学会的各重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中国工笔画学会组织机构及现任:

中国工笔画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总名单

领导集体

会 长

陈孟昕

副会长(14人,按年龄排序)

安佳(女)、徐惠泉、许向群、徐累、陈湘波、贾广健、莫晓松、夏荷生、陈林、刘万鸣、张见、王海滨、王冠军、罗翔

秘书长

许向群(兼)

执行秘书长

王牧羽

(以上任职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注册管理单位批准备案后生效)

副秘书长(12人,按姓氏读音排序)

仓亭亭(女)、崔强、方政和、郭华卫、郝孝飞、贾宝锋、焦洋(女)、刘吉、孙恺(女)、孙震生、孙志刚、赵栗晖

常务理事(65人,按姓氏读音排序)

安佳(女)、边巴、仓亭亭(女)、陈林、陈孟昕、陈文利、陈湘波、崔进、崔强、董竟成、方正、方政和、冯令刚、高茜(女)、郭华卫、郭继英、韩振刚、郝孝飞、黄洪涛、贾宝锋、贾广健、焦洋(女)、金沙、金新(女)、李传真(女)、李玉旺、林若熹、林涛、刘吉、刘明孝、刘山花(女)、刘万鸣、栾剑、罗寒蕾(女)、罗翔、莫晓松、潘缨(女)、祁恩进、尚可、盛葳、苏柏斗、孙恺(女)、孙震生、孙志刚、汪港清、王德芳(女)、王法、王冠军、王海滨、王锦霞(女)、王牧羽(王强)、王申勇、王一帆(女)、韦红燕(女)、夏荷生、谢宗君、徐惠泉、徐累、许向群、裔萼(女)、于洋、詹勇、张见、赵栗晖、郑庆余

全体理事名单(199人,按姓氏读音排序)

安佳(女)、白桦、边巴、边巴·旺堆、边凯、仓亭亭(女)、藏玉琴(女)、陈川、陈端、陈林、陈孟昕、陈文利、陈湘波、陈运权、陈子丰、仇春霞(女)、崔进、崔景哲、崔强、戴杰、单鼎凯、邓彬、翟建群、丁鼎(女)、丁健飞、丁雷、丁秀琴(女)、丁阳、董竟成、董婷竹(女)、段炼、范春晓、方李(女)、方正、方政和、冯令刚、付春梅(女)、付万全、付玉峰、傅宝民、高茜(女)、高显惠、郭华卫、郭继英、郭子良、韩非、韩振刚、杭春晖、郝世明、郝孝飞、何梦琼(女)、何彦萍(女)、贺翔(女)、黄洪涛、黄欢(女)、贾宝锋、贾广健、简沥郦(女)、姜贻华、蒋超凡、焦洋(女)、金沙、金新(女)、雷苗(女)、黎冰颖(女)、李传真(女)、李大成、李恩成、李芳(女)、李戈晔(女)、李建民、李金国、李军、李立青、李青稞(女)、李旭飞、李玉旺、李月林、李云年、李志强、林若熹、林涛、林宜耕(女)、刘海博、刘吉、刘龙耀、刘明孝、刘山花(女)、刘树允、刘万鸣、刘瑶(女)、刘英(女)、刘振波、卢向玲(女)、鲁双喜、栾剑、罗寒蕾(女)、罗翔、马飞、马婕(女)、马明宸、毛冬华(女)、莫睿、莫晓松、倪春林、牛朝、潘缨(女)、浦均、齐鸣、祁恩进、钱学君、秦焕爽、尚可、沈宁、沈益群、盛葳、宋彦军、苏柏斗、苏茹娅(女)、孙娟娟(女)、孙恺(女)、孙绿绿(女)、孙陶、孙震生、孙志刚、谭斐(女)、谭晓世(女)、田铁峰、田野、汪港清、王聪、王德芳(女)、王法、王冠军、王海滨、王锦霞(女)、王进、王牧羽、王鹏澂、王申勇、王水清(女)、王锶珞(女)、王霄(女)、王晓燕(女)、王雪峰、王一帆(女)、王墉、王永红(女)、韦红燕(女)、未君、吴冰、吴冠华(女)、吴建福、吴守峰、武欣(女)、夏荷生、谢宗君、熊明非、徐华翎(女)、徐惠泉、徐累、许向群、严好好(女)、颜晓萍(女)、杨斌、杨贵玉、杨娜(女)、杨小云(女)、叶华、叶健、叶芃、裔萼(女)、于理(女)、于洋、余宏达、袁玲玲(女)、袁翔、岳小飞(女)、詹勇、张存玫(女)、张卉(女)、张见、张利涛、张猛、张鹏、张世靖、张晓彦、张众、赵方方、赵洪福、赵栗晖、郑庆余、钟鸣、钟应举、周莲荣(女)、周秀琴(女)、朱建伟、庄道静(女)、邹训精

中国工笔画学会荣誉及学术职务全名单

(名单排序不分先后)

终身成就荣誉

林凡 冯大中 何家英 萧玉田

名誉会长

林凡 冯大中 何家英

名誉副会长

孙志钧 王志纯 刘金贵 张策 喻慧 牛克诚

学术委员会

陈孟昕、何家英、周京新、唐勇力、尚辉、高云、卢禹舜、李乃蔚、萧玉田

艺术顾问

马锋辉、马书林、王天胜、王玉珏、王明明、王颖生、王平(中国美协)、王平(书画频道)、卢禹舜、冯远、尼玛泽仁、刘健、刘曦林、江宏伟、苏百钧、李翔、李魁正、杨晓阳、吴长江、周京新、邵大箴、范迪安、胡伟、胡明哲、夏硕琦、徐里、高云、唐勇力、萧玉田、蒋采苹、韩书力、喻继高、谢振瓯、薛永年、李爱国、尚辉、林容生、于文江、陈各新(顾问)、陈亮(顾问)

艺术委员会

人物画艺委会

主任:李传真

副主任:尚可、赵栗晖、潘缨、崔进、汪港清、郑庆余、郝孝飞、詹勇、李峰

委员:仓亭亭、王一帆、李玉旺、庄道静、倪春林、王水清、齐鸣、李青稞、武欣、袁玲玲、戴杰、叶华、傅宝民、刘瑶、罗寒蕾、叶健、徐华翎、方李、黄欢、张艺、陈子、要红宇、王东方、桑建国

山水画艺委会

主任:栾剑

副主任:祁恩进、谢宗君、孙恺、郭华卫、李月林、牛朝、徐钢、游新民

委员:吴建福、陈端、黄洪涛、浦均、毛冬华、丁健飞、董婷竹、高显惠、郝世明、王进、刘龙耀、丁秀琴、于仁祝、李旭飞、涂少辉、杨海涛

花鸟画艺委会

主任:王法

副主任:方政和、王德芳、董竟成、林涛、崔强、林若熹、陈文利、高茜、郭子良、唐秀玲

委员:陈运权、张晓彦、熊明非、王申勇、叶芃、李大成、雷苗、吴冰、李恩成、韩非、沈宁、刘英、李金国、张伟民、丁彦国

重彩画艺委会

主任:孙震生

副主任:郭继英、贾宝锋、刘山花、韩振刚、边巴(藏)黄华三

委员:韦红燕、苏茹娅、杨斌、边巴旺堆(藏)、吴守峰、林宜耕、颜晓萍、张卉、杨小云、翟建群、未君(彭卫军)

理论委员会

主任:于洋

副主任:裔萼、盛葳、冯令刚,金新,李安源

委员:张鹏、仇春霞、曲音、马明宸、王雪峰、陈瑞、周望、吴端涛、路贝、刘艳卿、缑梦媛

青年艺委会

主任:王牧羽

副主任:焦洋、杭春晖、方正、边凯、范春晓、赵方方

委员:陈川、王锦霞、田野、孙陶、白桦、丁鼎、付万全、李芳、张众、贺翔、刘吉、王墉、王鹏澂、李军、单鼎凯、王霄、付玉峰、何梦琼、陈子丰、王聪、孙娟娟、谭斐、岳小飞、张存玫、莫睿、蒋超凡、杨娜、丁雷、丁阳、孙绿绿、苗瀚文、许经文、王赫、 王艳利王玉晓、苏锐、王素柳、王之言、马鑫、籍洪达、田怀良、张琳、杨可、范高萁、陈治康、周涛、张亮、管海龙、丁奕翔、罗玉鑫、周乐、冯剑平、翟明帅、鹿野骋、付红、赵天叶、黄芳、贾田雪、高飞、阮林铁、桑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工笔画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Hue Art Society (CHAS),缩写:CHAS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全国有志于推进中国工笔画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发扬学术民主,执行党的“二百”“二为”方针,全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用展览、出版、研究和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扩大这一传统艺术形式的社会影响和艺术活力。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和风尚。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执行党的文艺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指导艺术创作;

2、组织工笔画人物、山水、花鸟等领域的写生、创作和理论研究;

3、组织全国工笔画展事,出精品,出人才,推进中国工笔画水平的整体提高;

4、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工笔画册、杂志、内部报纸、论文集等,根据规定建立网站;

5、组织国内外艺术交流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举办工笔画培训、研修,培育工笔画高级专业人才;

7、接受个人会员,接受单位会员,扩大本团体艺术影响力,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开展有关工笔画创作画材和技法的应用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需具备下列一项基本条件

① 入选本学会主办的展览三次以上的作者;

② 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展评选中获得入会条件两次以上的工笔画家;

③ 获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美术展览奖”的工笔画家;

④ 自愿加入本会的已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的工笔画家;

⑤ 有工笔画专著两部以上在国家级出版单位或省级美术出版社出版,或有三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笔画论文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美术刊物发表的美术史论工作者;

⑥在省市自治区级工笔画艺术团体担任主要领导从事组织工作成绩显著者。

(五)单位会员基本条件:在地方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并在该地省、市、自治区级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笔画专业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和文献著作。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学会工作的议事与决策机构。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并经2/3以上出席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工笔画领域内所出现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审议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审定秘书处无权处理的其他学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工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活动全覆盖的指示,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贯彻。本学会建立党支部,加强对工笔画艺术家政治引导。党支部书记为本会主要领导成员。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领导职务罢免:

(一)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因言行失当给学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罢免议案经理事会表决免去职务,被免者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内根据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未经请假不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等累计三次视为自动放弃领导职务和理事、常务理事资格;无特殊理由,上述人员连续请假缺席应出席活动达到五次以上的,亦视为自动放弃领导职务和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罢免议案,提交理事会表决免去领导职务或理事、常务理事资格,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三)罢免议案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学术机构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驻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季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季度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助党支部安排支部活动;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呈

报会长审查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做好学会主办的大型艺术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六)起草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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