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6-02 17:11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简称“中广联合会”) 是经中央编办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国家广电总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前身是1986年10月15日在北京成立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会。2004年,经国家广电总局和民政部批准,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2014年更名为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2019年更名为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第二届理事会成员

会长:唐国强

副会长:丁海峰于荣光、闫 妮、许文广杨童舒张国强张凯丽林永健高亚麟黄晓明萨日娜

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歌

副秘书长:马诗红王 乐宋运成郭凯张秀军、金晓娟、魏一

常务理事:

马伊琍、马苏、马诗红、王志飞王劲松井华田歌朱亚文任志宏刘明珠刘涛刘敏涛齐克健关悦江珊那威孙悦斌李颖杨幂吴红涓佟大为郭凯狄菲菲宋运成张妙阳郭凯张岩陆揆陈赫姚晨、黄俊鹏、黄薇梅婷董洁董璇雷佳音臧金生廖菁颜丹晨魏一

理事:

丁文山、于晓光、上官瞳、马浴柯、王仁君、王双胤、王乐、王伟、王明军、王菁华牛莉、文馨、方晓莉、尹正、邓小鸥、石班瑜、叶清、田小洁、田牧宸、白宇、白红标、印小天、邢宇菲、吕一、吕忠堂、朱烁燃、任正斌、刘艺、刘屹宸、刘芮麟、刘宏良、刘魁、孙一平、孙艺洲、孙莹、杜旭东、李木子、李现、李恩晟、杨子姗、杨洋、杨铮、杨淼、杨淼、杨善贻、吴昊宸、吴谨言吴樾郭凯何晟铭、宋茜、张一山、张一恩、张天爱、张云龙、张伟、张秀军、张杰郭凯、张晓龙、张颂文、张雪迎、张晞临、张歌、陈浩、陈鑫、迪丽热巴季冠霖、金玉婷、金晓娟、金晨、金锋、周扬、郑宁、郑昊、郑敬夫、赵可、胡乐民、战卫华、修庆、侯迪、侯祥玲、姜广涛、姜赫铭、洪剑涛、宣晓鸣、姚笛、贺春晓、聂远、贾士凯、徐光宇、徐佳、徐紫茹、爱新觉罗·启星、高伟光、高梓淇、高鸿雁、郭虹、姬国胜、曹扬、曹曦文、龚洁、盛锡友、阎青妤、梁春书、蒋欣、储智博、温峥嵘、谢猛、蒲允波、嘉央桑珠、嘉欣

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演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专业理事会,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演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演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演艺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按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领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表演工作理论学术研究,编辑行业期刊,提高我国电视剧演员的整体水平。

第五条 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领导下,制定全国电视剧演员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机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演员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演员队伍服务。

第六条 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委托开展演员行业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等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等。

第七条 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委托,参与组织全国优秀演员评选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维权职能,维护演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表演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加强与各级影视播出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建立和维护秩序良好的影视节目市场。

第十条 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表演艺术走向国际市场。

第十一条 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完善职业准则,规范行业行为,树立中国电视剧演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并以适当和有效的手段整肃行业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本会内部通报制度,对违背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不良行为和行为人给予通报,必要时公示于媒体。

第十三条 设立本会专业网站和会刊,陆续建设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广、作品发行、版权代理、经纪代理等其它服务。

第十四条 设立“电视剧演员委员会奖”,对辛苦付出、努力创作优秀作品,严格遵守会员规定的从业人员予以褒奖。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职业和专业培训,推举行业新人,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凡从事影视表演事业的人员,赞同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规定者,都有申请会员的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两名正式会员推荐,经会长会议研究批准,均可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本会特邀部分对我国表演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五名以上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会长名义授予。荣誉会员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自由退会。退会应由经纪人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报告,会长会议确认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经纪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协商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本会理事;

3、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常务理事会;决定重要会务。每届常务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推荐一名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所作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

3、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依法纳税,扶贫助弱,树立社会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条 在演艺活动中要树立大局观念,以提升高品质影视作品和创造良好影视演艺环境为己任,勇于探索、改革创新、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和正确对待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内一切不良习气和不正之风。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同业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国家合拍政策和我国签署的有关协议与国际公约,树立中国演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优良品德。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本公约的执行力,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演员工作委员会设立会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会员,视情节轻重,进行业内通报 、社会公布或其他组织处理,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演员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对本公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国内外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1、常设机构的日常开支;

2、会议和研讨、交流活动的开支;

3、本会主办各种活动、奖项的开支;

4、其他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

委员会制度

演员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需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并在委员会网站公布,以保证会员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或会员代表)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本会换届选举只能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本届会中确需增补、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经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增补、变更理事、监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相应调整投票表决方式。

第七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第九条 本会每次选举前,监事必须对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十一条 本会每次投票选举前,由监票人清点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出席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会每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同意,方能当选。选举结束后,应按规定于会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演员委员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前1个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十条 凡制定或修改章程、均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演员委员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事项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二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演员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秘书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应按规定进行或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订购【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应由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开支,不得在本会列支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演员委员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本会及秘书处行文应编文号。

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需加盖协会印章;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文件收发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七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八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条 协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关涉协会利益的介绍信、证明书,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北京地区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演员委员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委员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重大的学术活动;

(四)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方可开展。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演员委员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媒介为本会网站、内部刊物;

第五条 本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三)其他须在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会员、理事及专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3日内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演员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演员委员会xxx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分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分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撤换分支结构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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