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6 16:49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英文名称China Cost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CEA),成立于1990年7月,是经民政部登记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业务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杨思忠
杨思忠同志于1995年-2004年期间任中价协第二届、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
张允宽
张允宽同志于2004年-2012年期间任中价协第四届、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徐惠琴
徐惠琴同志2012年始任中价协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任务,协会设5个职能部室,即资质注册部、教育培训部、科研信息部、期刊编辑部、办公室。
协会各部室职责如下:
(一) 资质注册部
1.接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办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变更注册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部指导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办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4.建立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的合法权益。
5.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起草、修订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的有关法规、资质标准和质量标准等。
7.做好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催交会费。
8.根据协会章程,积极发展协会会员,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 教育培训部
1.负责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编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及出版发行工作。
4.负责组织造价工程师网络教育及课件制作工作。
6.负责组织造价工程师师资及高级造价专业人员培训。
7.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交流和智力引进工作。
(三) 科研信息部
1.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造价行业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研究工作。
2.接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方面的基础建设工作,组织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进行专业工程计价规范等编制工作。
3.负责组织并建设工程造价价格信息系统。
4.开展工程造价信息、软件和业务成果的交流工作。
5.负责造价工程师考务及其师资建设工作。
6.协助建设部编写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和考试培训教材。
7.负责协会网站的日常维护和内部局域网的建设。
(四) 期刊编辑部
1.负责《工程造价管理》期刊的编辑、出版等工作。
2.按《广告法》的规定及要求进行广告活动。
3.做好期刊的发行工作。
4.组织全国工程造价管理类期刊交流及优秀期刊评比工作。
(五) 办公室
1.协助协会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行政公文。
3.负责制订协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负责协会召开的会议组织与会务工作。
5.负责协会财务工作,负责编制、执行协会各类经费预算计划和年终决算。
6.负责协会外事工作。
7.负责协会日常的人事、劳资福利及文书档案工作。
8.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9.负责党务、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国工程造价协会,英译名:Chin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C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工程造价的行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
2、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
3、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倾听会员的呼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造价员队伍建设等具体工作;
5、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及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6、办好协会的网站,出版《工程造价管理》期刊,组织出版有关工程造价专业和教育培训等书籍,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7、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8、代表中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建立联系,履行相关国际组织成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9、指导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地方造价协会的业务工作;
10、完成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
(二)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制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会员代表、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及议事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从事各项专业活动,并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同行业协会是地方性的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协会,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应协助本协会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