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1 11:58
中国德国史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是从事德国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会旨在团结全国德国史研究和教学工作者,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编译资料,撰写论著、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德国史的研究。
中国德国史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
研究会现有会员150人。领导机构为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设有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理事若干人。熊伟、朱忠武、丁建弘等先后出任研究会会长;杜美、朱懋铎、黄正柏先后任秘书长。现任会长为吴友法,秘书长为邢来顺。
2010年,中国德国史研究会成立30周年暨中国德国史教学与研究研讨会在“温泉之都”咸宁隆重召开。
2016年10月28日,中国德国史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德国史研究会暨“全球史视野下的德国历史”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召开。
2023年10月20日,中国德国史研究会主办,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承办的第二届中国德国史研究青年论坛在云南大学召开。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云南大学、柏林洪堡大学、波恩大学、剑桥大学等21所国内外高等院校的26位研究生参加了此次青年论坛。
2023年10月21日,中国德国史研究会主办、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承办的中国德国史研究会2023年度会员大会暨“德国历史上的时代转折”学术研讨会在云南大学召开。
学会曾组织编有《德国史论文集》、《中德关系史资料》、《中德关系史文丛》、《德国史文献与资料》(现代部分)等文集和资料,完成国家社科重大课题《德国通史》的编撰。
研究会旨在团结全国德国史研究和教学工作者,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编译资料,撰写论著、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德国史的研究。会员在德国宗教改革、普鲁士道路、德国文化史、德国的分裂与统一、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史、德意志帝国史、德国现代化史、德国工业化史、德国法西斯史、德国工人运动史、中德关系史等学术问题上推出了较丰硕的研究成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德国史研究会(Die Chinesische Forschungsgesellschaft derdeutschen Geschichte, CFGDG).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德国史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
体,是非经营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
针,积极开展德国史研究,学术讨论和教学经验交流,培养青年德国史工作者,展世界史学
科,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章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
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内容有:学科建设理论研讨;教学经验交流;本学科有
关信息交流;教材编写和研究;优秀成果评选;讲学;出版会刊和论文集;向有关部门推荐
会员科研成果;开展与国外同行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吸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会审查.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人员的聘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多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多数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隔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组
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多数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多数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学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
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学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
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及聘用具体办事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学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学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学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经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学会会同有关同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
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学会注销批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