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1-11-25 11:20

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简称“中国新四军研究会”)是一个在全国有着重大影响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粟裕谭震林李先念、叶飞、彭冲等都曾担任会长或名誉会长。中国新四军研究会于20世纪80年代初成立以来,积极发掘整理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新史料,积极组织以反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光辉业绩为主题的文艺创作编辑出版和演出活动,积极参与和组织重要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和重大战役战斗纪念活动,在研究宣传新四军历史、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和“铁军精神”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发展历史

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中国新四军研究会)是由有志于研究和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人士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研究会旨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斗争历史,弘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铁军精神,继承和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理事成员

2011年9月6日至8日,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了以朱文泉为会长,陈昊苏徐承云为第一副会长,张宝康为常务副会长,仇学富为副会长兼秘书长以及59位常务理事、180位理事组成的新一届理事会。聘请了万海峰向守志傅奎清韩培信周克玉、王光宇、王群、魏金山方祖岐梁保华为名誉会长,张劲夫张震叶正光刘源等43位为顾问。新一届理事会,既有德高望重的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老战士,党政军老领导,又有造诣深厚的党史军史专家学者;既有新四军高级将领的后代俊才,又有积极支持新四军研究和宣传工作,热心弘扬铁军精神的企业家、事业家等社会名流;更多的是辛勤耕耘在研究和宣传领域里的各路精英。这届理事会包括了14个省市自治区研究会的负责人,这对于加强联系,共享资源,协同运转,发挥整体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组织章程

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章程(本章程于2005年4月12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简称中国新四军研究会)。英文译名为The Society of China for Researching New Fourth Army and Anti-Japanese Base in Central-China,缩写“SCRN”。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斗争历史,弘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铁军精神,继承和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是学术性社会团体,由有志于研究和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人士组成。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和挂靠单位南京大学的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四军研究会相互团结协作,联络交流,共同推进新四军历史的研究和宣传。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1. 组织研究和编写有关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等;

2. 组织或参与有关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人物及重大历史事件的学术性、纪念性活动;

3. 出版《铁军》杂志等;

4. 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摄制反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

5. 组织或参与有关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愿意接受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有志于研究和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的单位、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宣传及其他活动;

3. 对本会工作及其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3. 向本会提供、推荐有关学术资料和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的活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1. 审议、通过章程;

2. 选举理事;

3.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5.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理事,由各团体(单位)会员推举,经过充分协商,交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 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4. 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制定或修改章程;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1、3、5、6、7、8、9项的职权。

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根据研究和宣传工作的需要,可聘请德高望重的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老同志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聘请有学术成就的人士担任本会学术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及秘书长。上述人员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常务理事会增补合适人员代理其职权,待理事会会议确认。接受个别常务理事辞去职务的请求,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 熟悉本会业务并有较大的社会和学术影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2.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 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 代表本会或指定有关人员参加国家或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

5.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6.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1. 组织拟订本会工作计划,提交会长办公室议定及实施;

2. 拟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题,经会议决定后贯彻落实;

3. 组织落实会长和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4. 协调本会内部机构的工作,保持和各团体(单位)会员的联系;

5. 提名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6. 处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并聘请法律顾问,处理涉法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和《铁军》杂志社。成立学术委员会,策划、组织、协调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成立《铁军》编委会,负责掌握铁军杂志的方针、定位等重大问题;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审计。根据任务需要可临时设立编审等专项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协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政府和军队领导机关资助;

2. 社会赞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实施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由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须经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规定的任务后,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认可后,再报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查账目,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4月12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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