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6 05:41
法律思想有别于法律和法制。法律和法制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创制,而法律思想则不限于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也可以具有,只是它不占统治地位。因此,中国法律思想史既包括中国历代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包括历代不占统治地位的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也不等于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这 3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它的发展约可分为 4个时期:
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
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
中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在这一时期中,原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神权和宗法思想受到了极大冲击。礼坏乐崩,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当时参加争鸣的各家都曾涉及法律思想,但主要是儒、墨、道、法 4家,特别是儒、法两家。以孔丘、孟轲为代表的儒家继承和发展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这些思想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极大,曾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但儒家思想在战国时期并未取得统治地位。其他各家几乎无不反对“礼治”,因而也反对维护“礼治”的儒家。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是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墨家的法律观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追求“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暴”,反对各级贵族任人唯亲的宗法世袭制。
以老聃、庄周为代表的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崇尚“天之道”,鄙薄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老聃认为“天之道”的特征是“损有余以补不足”,而儒家所维护的“礼”和法家所倡导的“法”等人定法,则是“损不足以奉有余”,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人之道”;统治者必须与民休息,无为而治。道家的后继者庄周更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认为人类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包括法律和道德,都是对自然的破坏,都应予以否定,鼓吹法律虚无主义。以李悝、吴起(?~公元前381)、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是先秦对法学最有研究的一个学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认为“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据以行赏施罚的标准和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他们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平等性和统一性,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非常重视法律的强制作用,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的感化作用,极力主张用严刑峻法的手段打击贵族和加强对广大人民的统治。他们是儒家的主要对立面。
战国末期的荀况,虽然是儒家的另一主要代表,但有别于孔、孟。他既“隆礼”又“重法”,是在新的封建制基础上,以儒为主,使儒、法合流和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的先行者。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受他的影响很大。
从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主张“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所以到秦始皇时,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作出了贡献。这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得到证实。但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阻挠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内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秦王朝还将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推向极端,倚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激起了农民大起义,很快被西汉王朝所取代。
西汉初期吸取秦亡的教训,在经济极为凋敝的情况下,找到了战国中期以来开始流行的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黄老学派)作为指导,崇尚清静无为,主张约法省刑、休养生息。这实际上是想用道家之所长,弥补法家之所短。黄老思想虽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因过于消极,不利于封建国家的聚敛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随着封建经济、政治势力的加强,为了解决封建制度本身日益暴露出的各种矛盾,谋求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汉武帝(前141~前87在位)接受董仲舒等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奉儒家思想为正统。但这时儒家已不同于先秦儒家。它是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产物,并吸收了先秦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董仲舒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将封建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用天命神权、“天人合一”和阴阳五行说等炮制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把父权、夫权、特别是君权神化,并认为“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将“三纲”和“德主刑辅”绝对化为永恒不变的真理,终于形成了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要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从此以后,维护“三纲”的伦理道德规范进一步纷纷入律。历代封建法典,特别是最有代表性的唐律,即被概括为“一准乎礼”。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灭亡的时候,清朝统治者仍然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另一方面,从儒家传统出发,“德主刑辅”或“明德慎罚”则被奉为统治人民的主要方针,但实际上,封建统治者从来都是德、刑并用,并根据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有所侧重或交替使用。
这个时期,在牢固的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和持久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中国法律思想出现了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① 由于对法律、特别是对法理的探讨,不能超越纲常名教的雷池一步,所以造成春秋战国时期欣欣向荣的法理学得不到发展,甚至一蹶不振。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只有历代“无视君臣上下”的起义农民对“三纲”进行过冲击,并提出过“均贫富、等贵贱”等思想;明、清之际适应资本主义萌芽的需要,由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包含一定民主色彩的思想。他们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工商皆本”取代“重农抑商”,反映了城市工商市民的某些要求。此外,还有汉、唐以来一些朴素唯物主义者如桓谭、王充(公元27~约97)、柳宗元等,对“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及其派生物谶纬迷信和司法时令说等进行了谴责。这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不但没有先秦那样的百家争鸣,也没有儒、法两家壁垒森严的礼、法对立。这当然不是说,在封建主内部已无儒、法或礼、法的矛盾,但主要是在儒、法合流和礼、法统一的前提下,因侧重点不同所产生的分歧。这种分歧不但表现重礼轻法或重法轻礼、重德轻刑或重刑轻德、重“人治”轻“法治”或重“法治”轻“人治”等基本倾向上,更大量地表现肉刑的废、复,亲属应否相容隐,复仇、赦罪,刑讯、株连、以赃论罪是否恰当和子孙能否别籍异财、同姓能否通婚等刑事、民事具体问题以及对待八议和同罪异罚等原则的不同态度上。这些问题的争论对于法律思想、特别是刑法思想的深化也曾起过重大作用,并提出不少具有进步意义的看法,如主张废除肉刑、禁止刑讯、同罪同罚,反对八议、复仇、亲亲相隐、族株连坐等等。但对立双方的不同意见,往往均以儒家的“德治”、仁政和法家的严明赏罚、法不阿贵为依据,没有也不可能越出儒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思想范围,在法理学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
② 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盛极一时。随着儒家思想占居统治地位和“三纲”成为立法的主要原则,以阐述这类思想为基本内容的儒家经典遂身价百倍,或口授身传,或破壁而出,以至经学大兴,并逐步深入到立法、司法领域,在这些领域里都要求“应经合义”,使儒家的经义既是立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从西汉中期的董仲舒等开始,就不断以“春秋决狱”。《春秋》经义不但可以补法律之不足,其效力甚至往往高于法律。董仲舒等在决狱中还提倡“论心定罪”的动机论,后来又发展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为罪刑擅断大开方便之门,并使法律从属于经义。引经断狱之风延续了六、七百年,直到隋、唐因封建法制已臻完备才逐渐息灭。另一方面,引经讲律、引经注律的律学,作为经学的一个分支,也乘运而兴,一花独放。早自西汉,在引经断狱的同时,就出现了“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的现象。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马融(公元79~166)、郑玄(127~200)等曾注汉律,各为章句,十有余家,共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晋代杜预、张斐等又注晋律。东晋以后,私家注律之风已衰。唐初集律学大成的《唐律疏议》以及《宋刑统》、《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附例》等均出自官方。明代丘濬的《大学衍义补》、清代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分别对前代法律思想和法律进行了总结和比较,有所创发,是研究古代法学或律学的重要著作。总之,无论引经断狱或引经注律,其作用都是使儒家经义法律化。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在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下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革命也逐步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发展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的变化必然带来法律思想的变化。
在“五四”运动以前的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适应民族资本主义微弱发展的需要,不断向西方寻求真理,同时也引进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并逐步结合中国情况以之作为救亡图存的武器。鸦片战争前后,以龚自珍(1792~1841)、包世臣(1775~1855)、魏源(1794~1857)、林则徐(1785~1850)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首先提出了“变法图强”的口号,主张效法西方。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除以武装起义的行动猛烈冲击封建法制和礼教的罗网外,并破天荒地提出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天朝田亩制度》以及男女平等和“天下婚姻不论财”等民主思想。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领导人洪仁玕,还撰写了发展资本主义的《资政新编》,主张允许私人开厂采矿、雇佣劳动力、保障私人投资以及与外国平等往来自由通商,反映了当时的时代信息。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太平天国的领导人始终没有跳出封建皇权思想的窠臼。嗣后,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1865~1898)、严复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更热衷于向西方学习,并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主要武器,兼取黄宗羲等的启蒙思想,打着“孔子改制”的招牌,主张“变法维新”,要求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以实行“君主立宪”。以孙中山为领袖、以黄兴(1874~1916)、章太炎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则在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和美国总统林肯(1809~1865)“民有、民治、民享”等思想影响下,将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治”和中国原有的“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民为邦本”的重民思想揉合起来,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主张实行“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法治”。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也分化出以李鸿章(1823~1901)、张之洞(1837~1909)、刘坤一(1830~1901)等为代表的洋务派。他们鼓吹“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有别于固步自封的顽固派,实际上已为引进某些西法、西学打开旁门。义和团运动爆发和八国联军入侵以后,以慈禧(1835~1908)为首的顽固派迫于形势,为了抵制革命和乞求帝国主义恩许撤销领事裁判权以平民愤,也接过戊戌变法时改良派的口号,不断下诏“变法”和“预备立宪”,并于1902年以“兼取中西”为方针着手修订法律。在对中外法律和法学都有所研究的法学家沈家本的主持下,先后修订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新法新律,但遭到以张之洞、劳乃宣(1843~1921)为首的礼教派的猛烈攻击,指斥新法、新律败坏礼教,违背君臣、父子、夫妇之伦和男女之别与尊卑长幼之序,实际上是不许触动封建礼教。这次礼、法之争不同往昔的中国封建阶级内部之争,实质上是中国封建旧律要不要资产阶级化的问题。在当时封建顽固派的控制和礼教派的鼓噪下,结果不能不以沈家本的退让而告终。但通过修律,长期形成的以儒家思想为中心的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终因西方资本主义学说的渗入而被突破。
中国的资产阶级是软弱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后,革命果实又被北洋军阀篡夺。“五四”运动前后,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马列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马列主义法学也传入中国,成为批判各种旧法观点的锐利武器,并指导了后来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司法实践。而继承北洋政府衣钵的国民党政府,口头上虽说“本党遵奉总理(孙中山)遗教,负民国建国之重任”,表示要实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要以“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创设“三民主义法学”,重建和复兴中华法系。但他们只是吸取孙中山思想中一些可以为他们所用的东西,却完全背弃其革命性、民主性精华,特别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所以他们的一些官方学者认为,新的中华法系应以“保存中国固有之道德为主要”,要“奠基于”礼治,甚至提出要注意“如何再尽量利用家长制而谋其效”,基本上仍是清末礼教派的口吻。在这一时期中,由于已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整个法律思想领域不但存在着带有浓厚法西斯法律思想色彩和受美国R.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派影响的国民党政府的官方法学,也存在着与之对立并日益滋长的马列主义法学和反映民族资产阶级要求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学。在当时形势下,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学虽然外表上不可能原封不动,而不资产阶级化,但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维护封建买办法西斯统治,反共反人民的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及其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特点 中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看,又有其不同于世界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带全局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是: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后来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并渗透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领域中去。儒家维护以家长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在儒家思想统治下,历代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受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的指导。儒家倡导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其“德治”、“仁政”中,包含着轻徭薄赋、恤刑慎杀等以适当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的内容,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对后世立法曾起过良好影响。但儒家的德主刑辅,只是在人民的斗争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才能为统治者所采纳,接踵而来的往往是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儒家又重义轻利,孔丘所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目的是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劳动果实而反对既得利益的剥削者。封建社会后期作为儒家正统的宋明理学,吸取释、道思想,鼓吹“存天理、灭人欲”,把“三纲”说成“天理”,把人民争取生存基本权利的斗争和统治者内部违反“三纲”的思想言行说成“人欲”,这就更严重地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阻碍着法律思想的发展。不但如此,重义轻利思想根源于重农抑商的传统,旨在维护封建自然经济而不利于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私法”的发展。特别是到封建社会后期,更严重地阻挠了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因素和法权观念的滋长。
以上几方面的内容在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中结成以皇权为中心的有机整体,指导和支配中国封建立法长达数千年。这在世界所有法系中都是绝无仅有的。由于中国古代(包括中世纪)社会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商品生产和交换都不发达,又受儒家正统思想的严重束缚,所以当时根本不可能象恩格斯所说的形成“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
基于上述情况,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与软弱的民族资产阶级不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旧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相适应,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律思想也从未占居过统治地位。这是中国法律思想的另一重要历史特点。
中国的法律思想虽然存在着以上特点,但在人民群众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推动下,它依然是顺应人类社会的发展总趋势而前进的。即使是历代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其演变也是符合这一规律的。中国古代奴隶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奴隶起义、国人(平民)暴动和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崛起,突破了奴隶社会神权和宗法思想的堤防,导致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和礼、法之争。秦、汉以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历代农民大起义,促进了封建法制的某些改进和法律思想上某些进步观点的提出。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不但推翻了持续数千年的帝制,冲决了纲常名教的罗网,推动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且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