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

更新时间:2024-10-13 11:37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嬴姓,李氏,名悝,战国时魏国(今山西南部运城一带)人。战国初期魏国政治家、法学家,法家代表人物,大臣。

人物生平

嬴姓,李氏,名悝。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法家重要代表人物,魏都安邑(今山西夏县)人。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李悝为魏文侯到武侯时人,曾受业于子夏弟子曾申门下,作过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在河西,故李悝经常和秦人交锋作战。

李悝变法魏国走上富强之路过程曾做出很大贡献,是中国变法之始,随后楚国吴起变法秦国商鞅变法,都在发展着李悝的变法实践,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李悝变法有成之后,建议魏文侯走上扩张之路,首选目标是西边的秦国魏文侯二十七年(公元前419年),魏国西渡黄河在少梁(今陕西韩城西南)筑城,建造进攻秦国的军事据点。西进过程中,遭遇了秦军的有力抵御。这时,大夫翟璜向魏文侯推荐了吴起,吴起被任命为魏军攻击秦国的主将。魏文侯三十三年(公元前413年),吴起率领魏军在河西战场战胜秦军,冲破秦军西河防线。随后,吴起直扑秦国进入渭河平原的咽喉要地郑(陕西华县),秦国举国震惊。随后,吴起指挥渡河的魏军陆续占领了王城(今陕西大荔)、合阳(今陕西合阳东南)、阴晋(今陕西华县东)等城。吴起向北还夺取了戎狄少数民族的大片土地,魏文侯在此设置了上郡(今陕西境内洛河以东,黄河以北,子长以南)。魏国又占领了陕(今河南三门峡西),控制了西方与中原交通的黄金通道。自此,魏国将秦国压制在洛水以西长达八十年。

主要影响

政治

选贤任能赏罚严明。李悝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名言。李悝将无功而食禄者称为淫民,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腐朽落后的世袭制度的挑战。由于废除世袭制度,一批于国家无用且有害的特权阶层的人物被赶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于一般地主阶层的人,可因战功或因其才能而跻身政界,此举实际开创了地主阶级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为以后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开辟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大大削弱了魏国的“世卿世禄”制度,以后的封君在封国食邑内没有治民之权,只衣食租税;官吏制度有所改善,政治情况较好。

经济

经济上,主要实行“尽地力”、“平籴法”(《汉书·食货志》有较详细的记载)。简单说来,尽地力就是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平籴法是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发生饥荒时又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甚贱而伤农。此法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

李悝以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有赏有罚,唯才是用,这是战国时甚为流行的法家主张,当时不少国家都因贯彻这些主张走向富强。

在经济策略方面,尽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张。他认为田地的收成和为此付出的劳动成正比,“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又认为粮贵则对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四百五十钱,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他针对此情况作平籴法,即将丰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大饥、中饥和小饥,在大饥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类推。这样可使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他计算说:一百平方里之内,有土地九万顷,除了山泽人居占三分之一之外,可开田地六万顷,“治田勤谨,则亩益(增产)三斗,不勤,则损(减产)亦如之。”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或减产一百八十万石。此数字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鼓励农民生产。

法律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

《法经》分6篇,为《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晋书·刑法志》曰: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域、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春秋末年,、郑诸国作刑鼎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李悝制定《法经》,是为确保政策法令的贯彻和思想的统一,贯穿了早期法家的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原则;具体了任意杀人是犯法的,要治罪处刑,限制了奴隶主贵族随意杀害奴隶的暴行;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呈现了“重典治民”的观点。以至于商鞅韩非子继承了他的衣钵,进一步发展成“刑以止刑”的理论。

农业

李悝是重农主义的开山祖,他为魏文侯尽地力之教,使魏国因而富强。李悝的尽地力之教究竟如何,已不可详,只能从《汉书》食货志”的记载略窥梗概。他指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居邑叁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矣。”农夫因为始终无法摆脱贫困的生活而有怠耕的现象,造成粮食的减产,粮价因而上扬。然而“耀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对于统治者来说,“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也以,“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

重农主义在商鞅手中达到了极致,他承继了李悝的办法而加以扩大,他体认到“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者寡而游食者众,故其国贫,危”;而且“农少、商多”的结果是“贵人贫、商贫、农贫”,因而极力抑制末业(特别是商业),而使游食者群趋于农,以达到“搏以于农”、“壹民于农的”的目的。史载商鞅的变法令云:

“大小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以免役的方式来奖励耕织,并以收为官奴的方法惩罚工商和怠惰贫穷的人。行之十年,家给人足。为了达到地尽其利,乃“开阡陌封疆”以拓展耕地,任民自耕。此举使土地私有制得到法理的承认,宣布旧田制的终结,而造就了秦国的富强。兵法说“带甲数十万,民有余粮弗得食也。”无论是经由重商或重农而求得国家富强,都必须在统治者的掌握中才能发挥效用。所以统治者在求国力整体富厚的同时,也都进行积聚。戎王闻秦缪公贤,使由余观秦,秦缪公示以宫室积聚。秦缪公号为贤主,尚且如此,中人以下,更无足数。战国时代,各国之积聚以粟为主。苏秦齐宣王曰:“齐粟如邱山”;说楚威王赵肃侯、燕文侯皆曰:“粟支十年”。积聚的结果,当然加重人民的负担。由余在看了秦缪公的宫室积聚后,感慨地说:“使鬼为之,则劳神矣;使人为之,亦苦民矣。”田制与赋税改革后,地租由提供劳役(助、藉)改征实物(履亩而税、租禾),“相地而衰征”的结果,虽有使税负公平的作用,却也使税率超脱了原有的限制。鲁哀公喟欢“二,吾犹不足”,这“二”即便不是十分之二,也必定比什一要来得重。春秋晚年齐国的情况是:“民叁其力,二人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晋国也是“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馑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魏文侯更坦白地指出:“今户口不加,而租入岁倍,此由多课也。”

因此,列国争胜局面下的求富,是富了国君而农民依然贫苦,上下之间分配的不均益趋严重,求均的呼声乃应时而起。

军事

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

历史评价

司马迁说:“魏用李悝尽地力,为强君。”

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

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后来著名的商鞅变法吴起变法等,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

主要作品

李悝的著作著录于《汉书·艺文志》者有法家类《李子》三十二篇,兵权谋家《李子》十篇,也可能是李悝所作。李悝的思想和治术都属于法家范畴,故其大多数作品被列入法家类。以上著作早已亡佚,但在魏晋隋唐时尚有零简残篇传世。如《水经注》和《文选·魏都赋》注都引有《李克书》。由于《汉书》以李悝与李克为两人,后代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李悝是法家,李克是儒家。

《法经》早已不存,唯桓谭《新论》中有关于《法经》内容的简述,《晋书·刑法志》也有类似的记载。《新论》已亡佚,桓谭介绍《法经》的一条保留在董说《七国考》之中,是我们了解《法经》的重要依据。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辑有《法经》,夹杂了天尊、佛像等语,当是误引他书所致,故难以凭信。

人物争议

后人有称李悝与李克为同一人,有误。李悝与李克并非一人。《汉书·艺文志》列《李克》七篇在儒家,列《李子》(悝)三十二篇在法家,《汉书·古今人表》列李悝三等,李克四等。李悝初为上地守,李克则为中山相,《韩非子》中区别明显。李克治中山,苦陉令上计而入多,李克曰:“无山林泽谷之利而入多者,谓之窕货。”韩非驳斥李克之说为“无术之言”,谓“人事”“天功”二者皆能使“入多”。李悝作尽地力之教,正主张以“人事”谋求“入多”者。若李克即是李悝,韩非不能如此评论。故法家李悝与儒家李克,本为两人。

法家思想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当代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史料索引

李悝言论散见于《汉书·食货志》《晋书·刑法志》等。《汉书·艺文志》法家类著录《李子》三十二篇,已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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