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技术协会

更新时间:2023-07-25 12:42

中国物流技术协会(CHINA LOGISTICS TECHNOLOG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LTA)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经国务院和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是国内物流技术领域唯一的专业协会。协会是由物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物流技术提供商、物流设备制造商及经销商;物流园区、物流市场;物流专业院校;物流科研院所;物流咨询、培训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体系的全国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主要职责

加强产、学、研机构与技术设备需求企业的紧密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中国物流企业走向世界的坚强后盾;

开展行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诉求,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理事成员

主 任:牟惟仲 中国物流技术协会首席顾问,教授级高工;

副主任:徐天亮 中国物流技术协会常务理事,北师大珠海分校物流学院教授;

副主任:吴清一 中国物流技术协会特聘专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物流研究所所长;

以下按姓氏拼音排名:

陈长彬: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系物流管理教研室主任、经济学及管理学博士;

陈代芬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崔介何:北京物资学院物流学院教授;

冯艾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研究员;

何铁夫:原中国集装箱总公司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黄有方: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上海海事大学物流研究中心主任、博士;

姜 旭:北京物资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泰国蓝实大学中文商学院客座教授;;

荆 明: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教授级高工;

李 川:中海港务(莱州)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李 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副主任、国研科技公司总经理、博士;

李守林:中国物流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授级高工;

刘长庆:北京兰格信息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刘志学: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仲英:上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研究所所长、博导;

陆大明: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所长、教授级高工;

阮卜琴: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召卫:普天万向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汤京阳:湖南省京阳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田征:大连海事大学教授,曾任本校管理学院副院长。汉森泰和特聘物流资深顾问;

王国荣:昆明昆船物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王继祥:北京络捷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物流技术与应用》杂志执行主编、硕士、高级工程师;

王祖锦:国宝集团执行董事、工学博士;

翁心刚:北京物资学院副院长、教授;

吴 明:中国物流技术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高级工程师;

徐天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物流学院教授;

张金隆: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佺举: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管理系教授、博士;

张晓昆:昆明昆船物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张正义:北京达特烟草成套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专家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赵汝雄:中国普天万向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周建亚: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物流学院院长、教授。

组织章程

中国物流技术协会章程

2009年11月8日第四届一次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的名称是:中国物流技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LOGISTICS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CLT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商贸流通、物流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为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从事物流等科技开发的产、学、研单位与技术应用企业的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物流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协会立足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诉求,在政府与会员、行业与行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本团体的官方网站:www. clta. org. 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委托,组织项目的联合攻关,提高项目的开发应用水平。

(二)接受企业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系统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或设计,提高资源利用率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开发。

(三)组织国内外商流、物流等领域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信息发布等活动,促进技术合作和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四)根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需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调查评选物流技术领域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具备国家、行业组织认证的高级物流师(或副教授、高级讲师)以上资格或职称。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团体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单位或人个会员证书。单位会员根据自身需要还可申请颁发会员铜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获得本团体出版发行的多种信息资料;可以优惠费用注册登录本团会主办的物流产品网,发布企业的信息及产品;在按期交纳会费的条件下,免费获得本团体官方网站的登录账号及密码,获得本团体网站内的信息资料。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用户委托本团体的技术服务项目;

(八)单位会员在召开本企业产品发布、展示、交流交易会时,可以得到本团体的协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及铜牌。会员如果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1月8日是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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