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5 16:44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CEEIA),成立于1997年4月。由全国电工产品的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从1988年开始,电工行业先后成立了中国发电设备、中国输变电设备、中国电器、中国电机、中国电工器材、中国工业锅炉六个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有利于形成整体优势促进电工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经原国家机械工业部和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7年4月将原有六个协会合并,组建为全电工行业统一的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为宗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同时在为会员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组织调查研究,为企业走向市场、开拓市场服务;开展推广宣传,为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服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行业融入全球化经济铺路;加强信息交流,帮助企业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向宏观管理的方向进一步转变,经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标准化管理、行业统计、科技成果评审、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的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等行业管理工作。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拥有包括大电机、汽轮机、电站锅炉、电站辅机、水电设备、内燃发电设备、变压器、高压开关、绝缘子避雷器、电力电容器、电控配电设备、通用低压电器、电力电子、牵引电气设备、电炉及工业炉、焊接材料、电焊机、中小型电机、分马力电机、微电机、电动工具、电线电缆、工业日用电器、绝缘材料、铅酸蓄电池、电碳、电工专用设备、工业锅炉、电工合金、防爆电机、防爆电器、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现场总线、热缩材料和电气设备机械结构分会等36个分会和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劳动工资委员会,拥有4700多个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按照专业分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基础元件和材料五个领域。现有42个分支机构,5700余家会员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涵盖电器工业所有领域。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覆盖全行业的组织构架。
近年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多次获得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的“先进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授予的“先进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授予的“中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等多项称号,同时在科研领域也取得了丰硕科研成果,荣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等奖励。
2021年9月30日,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组织的现代学徒制第三批试点验收。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宗旨是:高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单位,进行本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国际标准化工作;承担电工标准的出版发行及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的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一)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十二)与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十四)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十五)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十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组织联络部
负责与政府、会员以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和分支机构管理;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分支机构秘书长会;发展会员、会籍管理、会费收缴等工作。
负责人:王劲光(兼)
发展与咨询部
根据国家商务部、国资委授权,在本行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开展本行业打假保优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工作和产业损害调查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本行业经济运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发布行业经济运行报告,预警行业发展风险;
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前期调研、建议及实施后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编写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引导行业资源合理配置;
开展电工行业产业集聚地建设和行业产品市场调查研究工作。根据企业需求,编制电工产品市场分析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配合国家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基础、共性技术问题研究;
承担智能电网设备工作委员会、电工专用设备分会及全国电工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负责人:王 琨
评价中心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委托,负责电工行业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管理,现归口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标委、工作组80个; 对口IEC/ISO对口71个;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能源领域电工装备行业标准化管理,现归口全国能源行业标委会6个;负责组织开展电器工业重大技术、重要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负责组织开展电工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电工低碳技术产品评价、风电等新能源产品质量技术评价和电工产品环保标志技术评价;承担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和风力发电电器设备分会的秘书处工作。
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
(1)全国电气安全标委会秘书处(对应IEC/ACOS);
(2)全国电气绝缘材料与绝缘系统评定标委会秘书处(对应IEC/TC112);
(3)全国燃料电池标委会秘书处(对应IEC/TC105);
(4)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委会环境设计分标委会秘书处(对应IEC/TC111/WG2);
(5)能源行业液流电池标委会秘书处;
(6)IEC/SMB国内专家工作组秘书处。
担任标准化组织职务:
(1)国家光伏发电及产业化标准工作组并网组副组长单位;
(2)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风电电器设备专业组组长单位;
(3)国家智能电网标准化总体工作推进组设备组组长单位;
(4)国家智能电网标准化总体工作推进组国际合作组秘书处单位;
(5)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委会副秘书长单位;
(6)能源行业核电标委会电气仪控组成员单位。
负责人:卢琛钰
国际合作与展览部
负责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及时通告国际市场信息及招投标信息,为会员单位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提供咨询服务。
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国内有关会员出国考察及商务洽谈,举办各种国际技术交流和国际展览,为企业树立形象、技术提升、市场开发创造条件。
组织开展与国外同行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交流电工行业发展过程中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
负责人:白文波(兼)
科技质量部
承担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电工评审组秘书处工作;接受企业委托组织新产品鉴定;向国内外用户推介电工行业“质量可信产品”;
开展电工行业品牌培育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中国名牌产品和机械工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负责人:应绿霞
信息部
负责电工行业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以及《电器工业》、《电工文摘》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承担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网的维护和支撑工作。
负责人:吴 珂
人事部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人才招聘、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培训教育、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工作。
负责人:赵凤霞
刊物名称:《电器工业》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会刊,是一份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指导性、同时兼有及时性、针对性和探索性的综合性刊物。《电器工业》为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年出版12期
办刊宗旨是:为中国各级领导、从事电工及有关技术的国内外科学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友好协会及工商界人士提供国内外行业信息、宣传国家政策法规、报导电工行业的技术经济态势。
内容主要是介绍有关电工领域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最新发展和交流全行业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的最新成果,真正起到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行业与社会的宣传媒介作用。为振兴中国的科技进步服务,为促进电工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国内统一刊号:CN11-4482/TM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9-5578
广告许可证号:京海工商广字0226号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网》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主办的信息网站。网站依托协会丰富的信息资源,为信息电子化、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提供优质有效的服务。
网站设备均是由协会自主投资建设,内部设有信息处理及办公自动化的局域网;对外有DDN专线与INTERNET相联。有独立的E-mail系统,并可提供各种互联网服务。
网站制作与维护由协会信息中心负责。中心主要从事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整理与优化,多形式地为用户提供优质有效的个性化服务。
可承担各种互联网(internet)服务。主要有:网络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与维护;网页制作、域名解析、二级域名服务、邮件服务、文本制作、数据库光盘制作、数据库维护、网络广告制作与发布、局域网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以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为基础,以在传统行业中建立电子商务系统为远期目标,为全面推动和提高电工行业的技术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服务。
采集、优化、整合行业内部的资源,提供快速,准确,实效的信息,利用网络的优势,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提供三大类主流信息:技术经济信息、专项技术服务、在线数据库与在线期刊。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是按本会分配的名额,由分支机构组织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处设:组织联络部、行业发展与咨询部、国际合作与展览部、标准部、科技质量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办公室、信息中心等业务工作部门和办公室、财务处两个内部服务管理部门。
会员条件
凡从事电工产品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地方协会等单位,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入会。
会员发展
1、根据理事会授权,除少数直属会员外,本会委托分支机构发展单位会员。
2、发展会员是协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分支机构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积极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不断扩大会员的覆盖面,每年的会员数应稳中有升。
3、发展会员工作将纳入对分支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之一。
入会手续
1、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入会申请表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由申请单位交其所在行业的分支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3、经审批通过后,其入会申请表一份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4、入会时间从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5、电器工业综合性的企业集团、地方协会可申请为本会的直属会员,其入会申请提交本会秘书处履行批准程序。
6、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
会员证
1、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编号、打印。会员证按届核发,届内有效(会员证注明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单位)。
2、会员证颁发:
直属会员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直接颁发,其他会员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寄分支机构秘书处颁发。
退会手续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直属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非直属会员退会由分支机构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对非直属会员除名报本会秘书处核准。
2、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5、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其会员证自动失效,会员证号自动作废,不再重复使用。
6、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应在本会会刊或分支机构刊物上予以公布。
其它
1、企业改制后组成集团公司,其中部分企业为本会会员,并不等于新的集团公司是本会会员。如集团公司要入会,需办理入会手续。
2、会员单位更换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联络员和法定代表人等,直属会员应及时通报本会秘书处,非直属会员应及时通报分支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秘书处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简称中电协),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CEE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电工产品的制造、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用户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基本职能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进行电工行业的自律规范,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五)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根据授权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认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电工产品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地方协会等法人单位;
(五)推荐或提名为本团体副会长的人选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
(四)可委托执行副会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评估等级为4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