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文报刊协会

更新时间:2024-05-20 17:33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成立于1992年,隶属于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为国家一级协会,非营利性行业学术团体。积极宣传国家的语文教学、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规定,共同提高报刊质量,促进祖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推进大中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和对外汉语教学,提高语文规范化意识,推动语文科研工作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识水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出了贡献。

发展历史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是全国各地(包括台、港、澳)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学术团体。协会会长李行健,秘书长王晨,领导班子团结,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自1992年成立以来,全国已有百余家团体会员单位

成立意义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牢牢把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了良好的协会会风。

协会自成立以来,与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联系密切,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在上通下达,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社会各界的联系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

组织机构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8个)

《1》课堂教学分会

《2》校园文学报刊分会

《3》规范汉字书写专业委员会

《4》作文个性化教育工作委员会

《5》读写教学分会

《6》“注音识字、提前读写”教改实验研究委员会

《7》演讲与口才分会

《8》青少儿播音主持专业委员会

《9》朗读与表达能力专业委员会

组织优势

协会一直关注会员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版权不受侵犯,努力为会员服务。在收取会费方面坚决贯彻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经济效益不好的会员单位,协会除了免收会费外,还为该单位传经送宝、献计献策,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处处为会员单位着想,赢得了会员的尊重和好评。正是由于协会领导的人格魅力和决策的民主公开,坚持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在社会上有很好的信誉,具有很强的凝聚力。

社会活动

不仅如此,协会社会责任感强烈,成立十多年以来,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圆满完成党和政府交办的事情,如:1993年2月23日至25日,在郑州召开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传达了江泽民同志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三点重要指示,以及国家语委《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精神;1999年5月15日至18日,在四川南充召开“跨世纪出版工作研讨会”。

会议传达了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报刊治理情况的报告,并围绕如何办好语文报刊进行了讨论;2001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GF1001-2001《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2-03-31试行)。本规范的起草单位为中国语文报刊协会。

此外,中国语文报刊协会还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多项全国范围内的大型活动,如:1993年5月,举办第一届全国优秀语文报刊评选活动;1993年8月1日至8日,在北京举办了“全国中学语文教学研究新成果交流研讨会”。主要研讨课题为:九年义务制教材教法研讨、高考测试研究、语言规范化与语言教学研究、重点教材篇目研究等;

1993年9月,与国家语委文管司、团中央学校部联合举办第一届全国中小学生作文竞赛活动,参赛人数达45.6万;

1995年2月10日,在北京召开在京常务理事扩大会。当时出席会议的有:新闻出版署副署长梁衡、新闻出版署党组成员张伯海、著名语言学家张志公等。会议决定以协会60家报刊的名义联合发出“为纯洁祖国的语言文字而努力奋斗”的倡议书,号召全社会都爱护和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

1995年3月10日,与《中国报刊月报》共同组织召开了报刊语言文学规范化座谈会;

1995年3月20日,“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和《中国报刊月报》联手请专家为报刊诊错纠错”, 《新闻出版报》等媒体刊发了活动的消息;

1996年9月,与国家语委文管司、团中央学校部、中央教科所联合举办第四届中学生作文竞赛活动。这届竞赛以“尊老敬老”为主题,把作文竞赛活动与社会公益事业有机结合起来,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当时,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为竞赛题词:“弘杨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999年12月24日至25日,由我会与语文出版社、语文音像出版社联合主办,我会具体承办的“21世纪中小学语文教育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出席座谈会的有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央教科所、全国中语会、人教社等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专家,部分有影响的中小学特级教师、教研员、作家、大学教授等80余人,座谈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中小学语文教育的现状做了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其症结所在做了比较准确、全方位的分析,对语文教学改革的前景、措施做了规划和设想。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做了书面发言;

2004年7月至12月,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及语言文字规范知识,在全社会进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纠正社会语言文字应用上的混乱和不规范现象,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配合第七届普通话推广周,本会秘书长王晨策划了“全国语文规范化知识大赛”,由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中国文字学会叶圣陶研究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语文报社等单位共同发起主办,本次大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有30多家单位的80余种报刊参与承办,许嘉璐、朱新均、顾明远、刘国正、曹先擢、仲哲明、陈章太、孟吉平、傅永和、黄德宽、李行健等领导和专家学者应邀出任大赛顾问,柳斌任组委会主任,陶本一任评委会主任。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每年都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年会,研究语文报刊编辑出版、发行规律和社会需求状况,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开展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经验交流;定期举行语文教改、教材编写等学术讨论,促进语文教学、对外汉语教学和语文科研工作的发展;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密切与其他国家华文报刊界的联系,增进了解和友好往来。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系列举措受到了会员单位以及全社会的普遍欢迎。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语文报刊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for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of Chinese Linguistics.

第二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是全国各地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编辑部)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以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协会会风。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语文报刊界同仁,积极宣传国家的语文教学、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规定,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推进大中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和汉语向国际推广工作,提高语文规范化意识,推动语文科研工作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语文素质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由教育部代管)和社团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门南小街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学习、研究新时期的语文工作和国家编辑、出版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研究语文报刊编辑、出版、发行规律,调查社会需求状况,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

(三)开展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经验交流;举办专业学习班,培训编辑人员,提高编辑业务水平。

(四)开展语文知识和听说读写竞赛活动,生动活泼地宣传普及语文知识。

(五)定期举行语文教改、教材编写等学术研讨会,促进语文教学、汉语向国际推广和语文科研工作的发展。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与台港澳和其他地区的华文报刊界互相了解访问。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其版权不受侵犯。

(八)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为全国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编辑部);个人会员为全国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及综合类报刊的语文编辑、出版、发行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同意下,申请开展省区联系,举办语文讲习班、编辑培训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六)申请承办年会和学术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章程经2011年 10月 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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