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

更新时间:2024-07-09 15:01

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缩写CAQ。中国质协成立于1979年8月31日,是由我国致力于质量管理质量创新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现任会长为国务院国资委原纪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贾福兴

协会简介

中国质协成立40多年来,在普及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和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推广卓越绩效模式,推动各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现场管理等质量改进活动,促进企业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建设良好质量文化、培育优质品牌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核心业务:质量研究、质量培训、国际交流与国际化服务、质量评价、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宣传、质量传媒、质量文化建设和品牌培育。

2022年12月9-11日,2022中国质量协会年会以线上形式举行。

2023年4月消息,国资委已与14家行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其中包含中国质量协会。

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政府、社会等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的研究制定,承接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开展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中国质量管理实践,探索中国特色质量管理模式,培育中国特色质量文化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主导和参与有关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五)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现场管理班组建设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管理、可靠性等先进质量方法;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等表彰奖励活动;

(七)组织开展有关质量方面的展览展示和经验交流,提供各类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在资质范围内开展认证审核服务;

(八)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建立用户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满意度等级认定和质量跟踪活动;推进质量诚信建设,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受理质量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九)推动质量专业知识体系建设,开展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工作,搭建人才交流平台,推进国家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宣传国家品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品牌管理理论研究和品牌建设交流活动,推广、展示品牌成果,为提升组织品牌竞争力提供服务;

(十一)编辑出版质量(品牌)方面的书籍和期刊,综合运用传统媒体网络信息等多种手段,搭建质量和品牌传播平台;

(十二)开展国际质量(品牌)交流,促进国际质量(品牌)合作,代表全国质协系统参加国际质量(品牌)组织,为企业和个人开展国际质量(品牌)业务提供服务;

(十三)提供会员服务,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组织协调全国质协系统共同开展质量(品牌)推进活动;

(十五)组织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质量(品牌)活动。

协会文化

使命:帮助各类组织创造并保持质量竞争力

愿景:成为全球领先、备受信赖的质量组织。

核心价值观:责任 专业 创新 共赢

定位:质量事业推进者、质量方法引领者、质量价值创造者

质量品牌推进活动

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QC小组)、全国质量月、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现场管理评价、全国质量标杆品牌创新成果发布、全面品牌管理普及教育、品牌故事大赛、中国质量大讲堂、中国质量志愿者活动等。

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活动

全面质量管理(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普及教育工作的产生,与现代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不断产生、应用和发展有关。全面质量管理倡导全员、全企业、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采用适宜的、多样化的方法开展质量管理。

卓越绩效模式推进与全国质量奖

全国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在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荣誉。2012年起,设置“卓越项目奖”,以表彰运用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重点工程和项目。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

中国质量协会于2005年正式设立了“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以表彰在质量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质量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包括质量技术发明项目、质量技术进步项目和质量工具应用项目三大类别。详细参见《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质量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QC小组

QC小组是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组织起来,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QC小组是企业中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一种的有效组织形式,是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经验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相结合的产物。

中国质量协会一直致力于促进广大企业深入开展质量改进与创新活动,引导示范成果分享、推广与应用,持续提高小组活动效能,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从QC小组活动实践来看,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明显的自主性

2. 广泛的群众性

3. 高度的民主性

4. 严密的科学性

QC小组活动的宗旨:

1. 提高职工素质,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文明的、心情舒畅的生产、服务、工作现场

QC小组活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 有利于开发智力资源,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素质

2. 有利于预防质量问题和改进质量

3. 有利于实现全员参加管理

4. 有利于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增强人的团结协作精神

5. 有利于改善和加强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6. 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科学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职工岗位成才

7. 有利于提高顾客的满意程度。

全国质量月

质量月(QualityMonth)是指在国家政府工作主管部门的倡导和部署下,由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的一年一度的专题活动。经国务院批准,从1978年9月开始,每年9月定为全国质量月。质量月活动的实践证明,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确定一个主题,围绕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月活动,对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推动质量振兴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质量月活动正逐步形成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质量月活动不需很大投入,却可产生推进质量振兴的社会效益,因此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自愿地参与、开展质量月活动。

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

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是中国质量协会发起并联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共同推进的一项社会性质量工程,其目的是引导企业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以用户满意为标准的质量理念,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以质量赢得市场,使企业建立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实施以来,推动大批企业树立了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战略和以用户满意为标准的质量观,形成了关注用户的社会氛围,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企业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1996年5月28日,中国质量协会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这项活动的主体是企业,政府、协会是是宣传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多个政府部门和协会联合推进,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对企业的推动力。参与联合推进的政府部门和协会有:中国质量协会,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冶金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

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

质量信得过班组(Trustworthy Group for Quality,简称TGQ)是指以组织行政班组为基本单位,围绕组织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稳定提高产品、管理和服务质量,取得用户信任和满意的班组。

质量信得过班组是以不合格质量不转给用户(下道工序)为基本宗旨,着眼于班组内的质量保证活动,交付用户信得过的产品、服务、工作,赢得用户对班组的信任与信赖,确保实现组织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创建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的核心思想是:质量为用户创造价值

其一,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提升班组凝聚力执行力

其二,用科学的质量理念方法确保产品、服务质量信得过。

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的目的是:质量最优,用户信赖

通过班组员工技能、素质的提高,应用科学的质量理念、先进的质量工具方法,精益求精,使班组成为一个:为用户提供最优质、可信任的产品和服务,为用户创造价值,赢得用户的信任与信赖的基层组织。

现场管理评价

向会员单位提供现场管理诊断评价服务,引导广大企业学习《企业现场管理准则》(GB/T29590-2013)国家标准,科学应用质量管理方法,系统开展现场管理改进,实现质量效益提升、成本降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持续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全国质量标杆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质协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工作,总结提炼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并组织多期经验交流会和“质量标杆深入学”活动,深入交流学习有关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

品牌创新成果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我国企业品牌培育,鼓励我国企业开展品牌创新,建立品牌创新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应对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积累的诸多品牌创新成果搭建展示的平台,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质协开展“企业品牌创新成果发布”活动,活动从品牌战略创新、品牌文化创新、产品/服务创新、 品牌传播创新、履行社会责任创新五个方面对品牌创新成果进行评价和推广。

品牌故事大赛

为深化我国企业品牌培育工作,促进实现“三个转变”,增强品牌竞争力,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质量协会开展全国品牌故事演讲比赛活动。

该活动目的在于交流展示我国各行各业和广大企业员工在品牌培育、品牌创建、品牌文化积淀和品牌走向世界等过程中的不懈努力、深刻感受与具体收获,讲述在品牌创新实践中的感人故事,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推广品牌观念、品牌文化及品牌管理知识,提升全员品牌意识,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创新发展、塑造中国工业企业质量品牌国际形象,从而提高中国品牌的世界影响力。

领导机构

现任党委书记、会长为国务院国资委原纪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贾福兴。名誉会长为中国经济界质量界老领导袁宝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常务副主席王忠禹,第七、八届中国质量协会会长陈邦柱段永刚为副会长、秘书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组织机构

1.秘书处

(1)内设部门:

办公室、会员部、质量活动推进部、用户工作部、培训咨询部、国际交流部(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事部、文化传播部、信息化部、后勤部、财务部

(2)直属单位:

卓越国际质量科学研究院(标准工作办公室)、北京中质协卓越培训有限公司北京中质卓越咨询有限公司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中质国优测评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质量》杂志社、《品质》杂志社

(3)分支机构:

中国质量协会品牌分会、中国质量协会儿童用品分会、中国质量协会教育分会、中国质量协会医疗与健康分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医健康分会、中国质量协会中药分会、中国质量协会法律分会

2.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保密办公室)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称“本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缩写CAQ,是由致力于质量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责任、专业、创新、共赢”的价值观,推广、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与方法,总结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理论和最佳实践,为提升全民质量意识,提高各类组织质量水平,促进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我国质量强国战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结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会贯彻执行,履行研究讨论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前置性审查程序。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详见上述“业务范围”模块)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依法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致力于质量管理提升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和行业组织,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质量管理研究与实践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质量工作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会员单位或个人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由本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支持质量和品牌公益事业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5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在质量(品牌)及相关领域有较大成就和贡献的会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批准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总工程师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内部管理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3名,其中,驻会副会长不超过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质量管理领域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提名副秘书长、总工程师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驻会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履行《中国质量协会章程》所规定的相关职责;

(二)协调与促进所在行业或领域的质量发展工作;

(三)关心并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质量活动;

(四)为我国质量事业建言献策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按照《中国质量协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2018年11月30日第10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20日,入选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拟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公示名单。

2021年12月31日,授予中国质量协会“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社会组织被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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