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建设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24 17:12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0f Railway Engneering Construction缩写CAREC)是铁道部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协会前身是铁道工程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5年9月24日。1991年,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2017年12月23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暨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协会更名议案: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将更名为中国铁道建设协会。

业务范围

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协会编辑出版《铁道建设企业管理》双月刊,免费赠送会员单位;《路基工程》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勘测与设计》季刊,免费赠送勘测设计企业会员。

理事成员

2008年4月15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和第六届常务理事会。铁道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孙永福、铁道部原副部长蔡庆华出任协会名誉理事长,铁道部原总工程师王麟书为顾问,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任理事长,何华武、朱振升、安国栋、张梅、李长进、金普庆、孟凤朝、易军任副理事长。

2017年12月23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暨八届一次理事会在京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同军当选理事长。

团体会员

截至2008年9月,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拥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建设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校等团体会员200余家,理事2l4人,常务理事78人。

现任理事长:王同军

组织章程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Railway Engneering Construction,缩写为CAREC。

第二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是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设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设备制造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铁路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为铁路建设事业和铁路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铁道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铁道部综合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组织学习研究有关铁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铁路建筑业界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诚信评价、资质及执业资格审核等工作,评选、表彰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四)引导和推动铁路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了解掌握中国企业承包国(境)外铁路工程建设情况,根据会员要求和建议,提供咨询、协调、服务,支持中国企业进入国际铁路工程建设市场。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

(八)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从事铁路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的企业及铁路建设单位、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和制造厂家,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

对本会有贡献的资深理事,在铁道建设行业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有丰富铁路建设经验和管理特长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和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提供有关改革、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团体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其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去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免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责,并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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