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4 10:17
中小型补偿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信贷或从国外厂商引进技术设备,然后用引进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或以其他产品,分期偿还引进技术设备款的贸易。
进口方购买出口方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技术等货款,在约定期限内用产品或劳务分期或一次偿还本息的交易方式,是利用外资,进行国际技术合作的重要形式。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其中,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补偿出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生产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及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规定不许搞的18种商品外),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4)《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
二、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经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单位交验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运)。
【说明】
(1)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和加工装配的成品,均系保税货物性质。上述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合同执行完了后,经营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或产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凭当地税务机关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3)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转让单位须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加工装配项下有关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再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尚须申请并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