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4 11:05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山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从事全市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是、合理利用、地质勘查、房产、矿产资源管理、监察和违法用地处理等相关业务。其内设机构主要有规划科、矿产科、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办和法规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的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房产、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监督实施,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5、统一管理城乡地籍、房籍;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房籍调查、土地房产统计和动态监 测;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发证、城乡地籍、房籍管理等工作。
6、负责对土地、房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土地收购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7、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依法实施地质勘行业管理,审核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8、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保护地质环境。
9、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 测绘和其他有关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报批;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 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10、拟订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提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房地产市场工作;拟订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认定。
11、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房地产市场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2、管理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
13、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对外宣传、信访、保密、保卫、接待、综合统计以及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规划科: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导和审核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土地出让、划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产权科:
拟订地籍、房籍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房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房产统计;负责土地、房产确权,对土地、房产登记、发证和抵押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调处土地、房产权属纠纷
市场科:
管理全市房地产交易,规范房地产市场及其交易行为,受理房产,地产转让、租赁的申报、审核和鉴证工作;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查、报批和登记工作。
矿产科:
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审核和地质勘查、采矿许可证审核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地质勘查、采矿权争议、纠纷;负责地质资料汇总、勘探成果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地质遗迹和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测绘管理科:
负责编制测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测绘技术规定实施办法;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全市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出版工作;审核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仲裁测绘纠纷;管理和监督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工作。
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关和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外事、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专业技术人中的技术职称评聘、科技成果申报工作;承担局党委党务、纪检监察工作。
执法监察大队:
一、负责对国家、省、市土地、矿产、测绘、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制止土地开发利用、矿产勘查开采、测绘活动、房地产开发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土地、矿产、测绘、房地产违法案件、执行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法规科:
负责草拟国土、矿产、测绘、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法规的宣传、解释;组织调研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财务科:
汇总编报年度财务综合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落实和监督;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和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协调和监督市直管公房租金。解困房资金的使用。
老干科:
负责协助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信访科:
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承办上级交办信访事宜;向下属单位交办信访,并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协助领导接访群众;调查了解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收集、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报送信访信息,及时向领导反馈信访信息。
土地储备中心
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直属市国土资源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准备工作,中心内设3个股:综合股、土地收购股、土地储备出让股,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和土地供需状况,拟订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根据市政府编定的收购计划,对全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镇区和农村集体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及其他需调整的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四、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待征土地,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五、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通过储备土地的经营运作,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房委办
市房委办是市住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兼挂市住房、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能有:
一、研究、拟定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承担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住房政策的调研、草拟等工作。
二、办理并审批公有住房,出售以及货币分房申领的手续,管理全市房改房档案资料。
三、审查单位周转房建设的申请,拟定单位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城镇居民住房解困工作,制定城镇社会住房保障政策并具体实施,参与政府安居工程有关事项。管理政府解困房、安居房、与及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房产。
五、具体办理政府解困房(安居房)、配套房与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房产的出售工作,办理有关房地产权证的申领呈批手续。
六、核准房改房、解困房的产权转移。
七、管理市住房基金支取、使用等有关手续。
公房所
职责:
一、负责直管公房、政府房产物业的管理维护和改造开发工作。
二、提供公房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城区住房困难户的安置任务。
三、负责直管公房、政府物业租金的收缴和上划工作。
下设办公室和5个分所:(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二)岐江分所、中区分所、烟墩分所、莲峰分所、东区分所。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和政府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租赁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市场行为。
二、办理房屋登记备案,代征缴房屋租赁税,核发房屋租赁管理许可证。
三、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镇政府、区办事处的房屋租赁业务。
交易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工作。
二、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负责转让、抵押房地产的权属初审工作。
四、调处房地产交易纠纷,查处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五、审定房地产交易价格,并据此代征有关税费。
六、管理和指导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业务工作。
内设七个股室:(一)综合股,协助领导处理本所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信访、统计、财务、后勤等工作。(二)商品房交易办证股,负责商品房交易办证审核,计核交易税费。(三)合同登记备案股,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等工作。(四)镇区交易审核股,负责镇区二手土地(房地产)交易办证审核、计核税费、发证等工作。(五)城区交易审核股,负责城区三手土地(房地产)交易办证收件、审核、计核税费等工作。(六)收费发证股,负责商品房、城区二手土地(房地产)交易收费、发证归档等工作。(七)交易缮证股,负责房地产权证编号、校对和缮证等工作。
征地拆迁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二、审核征地、调地、改变功能用地以及建设单位拆迁申请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指导、监督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全市动迁、拆卸单位的资格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发布征地、房屋拆迁通告。
四、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
内设四个股室:(一)综合股,协助领导处理本办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秘、档案、统计、财务等工作;负责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和征地、拆迁公告工作;调处征地、拆迁的纠纷。(二)镇区征地安置股,负责审核镇区征地、拆迁的申请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受政府委托,制订政府项目的征地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并监督实施。(三)城区征地安置股,负责中心城区开路、政府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组织力量实施征地拆迁范围内搬迁拆卸;接受上级任务,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管理和使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四)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股,根据政府的土地征用和旧城改造计划,组织实施征地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工作,落实补偿安置方案,调处在拆迁过程中的纠纷。
招标办
土地招标拍卖办于1998年12月成立,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有关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供地计划,办理上述用地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事宜。
三、审定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督促中标人、竞得人合同的履行。
发证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房产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产权属的登记、审核、发证工作。
二、办理新建房屋、购买新建商品房、新征用地及历史用地等的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事宜。
三、办理房地产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或房地产现状变更的转移、变更登记和核发房地产权证事宜。
四、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
五、办理房地产权证遗失补发事宜。
内设六个股:(一)综合股,协助领导处理本办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财务、统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咨询和权证发放工作。(二)城区产权审查股,负责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审查和核实等工作。(三)镇区产权审查股,负责镇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权属审查和核实等工作。(四)商品房确权股,负责商品房权属确权审查工作。(五)低押股,负责房地产抵押权的审核、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六)缮证股,负责房地产产权的缮证和有关产权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监督社会各单位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收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市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私人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地理信息中心
一、管理和维护中山市基础测绘资料,提供政府和社会使用。
二、负责地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开发、维护和运行管理。
三、提供地理信息相关服务。
内设5个部室:(一)办公室,主要是协助领导处理中心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人事、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生产计划、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二)资料股,负责测绘资料入库和测绘资料的对外提供;负责内部成果资料归档和管理。(三)数字化股,负责数据生产和加工。(四)开发股,负责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测试的工作;配合办公室进行软件产品的检验和验收;维护所开发的软件。(五)系统股,负责软件、硬件、网络维护以及数据备份。
档案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市国土房管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收、整理、保管本系统的各类档案。
三、负责档案的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四、向社会提供房地产档案咨询服务等工作。
内设四个股:(一)综合股,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财务、保卫、后勤等工作。(二)收件股,负责接收本系统有关部门产生的房地产档案,对房地产档案进行分类、编码、备案、录入、校核和编研工作。(三)查阅股,负责提供房地产档案的调档、咨询和服务。(四)档案整理股,负责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五)档案检核股,负责房地产档案检查、核实工作。(六)档案扫描股,负责档案扫描影像工作。
城区分局
涉及城区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具体如下:
1、协调分局各股工作关系,负责结合统筹局务的信息传递,文秘、保密、数据资料收集、汇总、文件收发归档。土地房产法规宣传、会议学习培训以及行政事务、物资组织管理、安排财务往来、卫生监督、安全保卫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土地出让、划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土地用途、使用者名称及用地位置的变更审批手续;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3、房地产权属调查,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及地籍;房产权属的统一管理;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落实房屋政策的日常工作。
4、房地产市场的调查;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管理;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查、报批和登记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房地产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房地产非法交易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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