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流协会

更新时间:2022-06-26 14:00

中山市物流协会于2005年1月16日挂牌成立,是由中山市从事物流业务的运输、仓储、配送、货代、联运、物流信息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中山市民政局批准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名誉会长: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冯煜荣和中山市政协副主席李武彪;第一届会长是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言敏永,第二届即现任会长是中山市邮政局局长刘英山。业务指导部门是中山市经济贸易局。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协会主要职责是: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规范自律、行业协调沟通。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山市物流协会(英文名称:Zhong Sh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Z.S.L.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山市物流协会是由中山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流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3号经贸大楼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广东省、中山市有关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需求,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配合政府发展现代物流的要求,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参与有关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相关制度,并进行监督考核,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三)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中山市物流行业标准的修订,协助规范企业在工商、税收等方面的标准,并进行监督考核,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四)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挖掘中山物流市场潜力,引进国内外优秀的物流企业,改变企业传统的物流观念,倡导现代物流理念,以培育中山物流市场为己任。

(五)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讲学、交流经验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各种专业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现代物流产业队伍的素质。

(七)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并分析出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编辑出版会刊,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八)组织评选中山市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个人,推广其成功经验,提升企业和个人价值,树立品牌形象并向国内外推荐交流。

(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行业规范管理活动和参加社会其他活动。

(十)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物流行业的经济组织,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向批准入会的单位颁发会员证或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及时免费获得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损毁本协会信誉行为者。

(二)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视为自动退会。

(三)自愿提出退会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有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需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

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

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4日2009第二次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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