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7 14:05
《通商章程》共33款,作为中日平等贸易的法理依据。其中第1款规定,中国对日本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上海、镇江、宁波、九江、汉口、天津、牛庄、芝罘、广州、汕头、琼州、福州、厦门、台湾、淡水等15个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对中国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横滨、箱馆、大阪、神户、新漹、夷港、长崎、筑地等8个沿海口岸,从而废止了德川幕府时期的锁国政策,打开了中日贸易全面发展的大门。
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签署以后,两国间的贸易获得了快速发展。到1894年,两国间的进出口贸易总值增长了499.6%,其中,日本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值增长了382.8%,中国对日本的出口贸易值增长了687.5%。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日本对中国出口的增长,但从进出口贸易总值上看,日本却处于对华贸易的入超地位。这种优势互补的状态,正是这一时期两国间贸易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