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0 19:47
乌兰浩特市水利局,根据盟委办公室、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乌兰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乌兰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负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设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复核国家、自治区和盟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有关标准;负责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全市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实施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河道采砂、河道范围内从事非防洪活动的批准和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八)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实施全市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开展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负责有关工程的验收;负责洮儿河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开发、保护和运行,指导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市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负责农村灌排工程的建设与改造。开展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对农业灌溉水源、排洪工程设施进行审批;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镇街(园区)、村饮水安全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灌区供水、水利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四)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乌兰浩特市水利局,承担全市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和报批;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业务股。组织指导河道治理、大型灌区以外的大中型水闸、河湖连通等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协调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与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业灌溉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用水调度,协调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洮儿河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开发、保护和运行;负责水利科技工作。
(四)水土保持与移民安置股。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全市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承担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
(五)水政水资源与水旱灾害防御股(挂乌兰浩特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审批取水许可和水权有偿转让,负责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执行工作;负责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乌兰浩特市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六)河湖长制股。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落实市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及市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挖筑鱼塘、存放材料、修厂房、开采地下资源等非防洪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乌兰浩特市水利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2021年6月,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