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朝律考

更新时间:2023-01-07 19:03

《九朝律考》是中国近代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创作的一部法学著作,1927年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九朝律考》主要内容是对唐以前律令、刑名和有关资料的收集考证,作者于行文中不作论断。至于隐含在文字中的学术观点,主要在各卷的序言之中及书首总序、律系表中。《九朝律考》以丰富的史料详细考证了唐以前各代散失了的律令、刑名和有关资料,并以“律系表”的形式指出了中国古代法典自法经至清律的发展沿革关系,是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轨迹的通说。该书内容以考证正史为主,并兼及其他史料。引文按性质编次,分类明细,每类以年代先后为序,检索方便。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程树德写《九朝律考》的目的在于整理和考订唐以前历代之律令法条,以再现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和演变情况。中国古代唐以前各代的法典已散失殆尽,清代纪昀编纂《四库全书》时,出于“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时所不尚”的认识,对政法类仅仅收入《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二部律典,存目也仅五部,又一次丧失了整理、保存古代律典的机会。清朝中叶,由于清初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所倡导的经世致用的学术思潮被压抑后,兴起一股考据学热潮;乾嘉学派虽以考证为己任,但其方向主要在经学,于律学实无所发展。至薛允升沈家本等人的律学著作问世前后,恰逢以“汇通中西”为宗旨的清末修律活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探讨传统法律文化之渊源及演变规律的法律史学得以发展。但是唐以前各代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史料佚失已久,而前人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还显得非常不足,因此,整理辑考唐以前各代法律条文及相关制度等资料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程树德自二十岁时,“尽读其(馆师陈氏)藏书,始留心考据之学”。鉴于“有清一代经学闻章,远轶前轨,独律学缺焉不讲”,故自留学日本时始,“即有搜辑残丛之志,荏苒十年,久稽卒业”,先后完成《汉律考》、《魏律考》、《南北朝律考净、《隋律考》等篇章,最后集结为《九朝律考》出版。

作品思想

一、书首总序、凡例和律系表。程树德认为清代乾嘉学派对经史小学考据等方面的成就,后人难以超越,遗憾的是律学未为其所重视。不仅如此,元代以来,治律学者大都是些非陋则俗的胥吏之徒,因此律学更显式微,唐代以前的律文散佚殆尽。律系表是程树德在综合研究中国传统法典的起源传承关系之后得出来的一个结论:中国传统法典源于李悝法经,经秦律至汉律后分为两支,一支为魏、晋、梁、陈诸律,一支由后魏律传为后周律和后齐律,后齐律为隋《开皇律》和唐、宋、明、清诸律所师承。后周律、陈律和隋《大业律》因各种原因不为后代所袭。

二、第一卷为汉律考。程树德认为春秋战国以前的三代时期礼律不分,本属于律法内容的八议八成之法、三有三赦之制都被纳于礼之中。春秋时因周王朝衰落才导致诸侯各自立法,魏国李悝集中各诸侯的立法成果编撰成《法经》时,还没有出现律名。后商鞅相秦,改法为律,于是才有了律。汉律沿袭秦律,但因汉朝离三代不远,故汉时律与礼的区分并不严格,汉律还包含了很多后代归人礼的部分内容,如朝觐宗庙、吉凶丧葬等制度。真正的礼律之区分是直到魏晋以后严格起来的。另外,汉代除正律之外,还有单行律文,还有比附定罪,因此程树德在律名考中将单行律文及比等一并收入。程树德在第二篇中认为秦代刑名已非李悝法经之刑名,是商鞅依据秦王命令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凿颠、抽胁、镬烹、车裂等残酷之刑而形成的。

汉自萧何定律以来,三百余年间,古代君臣都曾依据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增损律令,程树德根据丰富的史料,考证出汉代律令的变革情况,其大略是:高祖与民约法三章,初建汉代法制;后萧何因袭秦制定九章律;文帝时立法论刑,务在宽厚,几至刑措;武帝时好大喜功,穷乏百姓,社会治安不好,于是命张汤、赵禹修订法律,法令之繁自此开始,宣帝少在闾里知民疾苦,即位后设置廷平,慎于刑狱,故号称治平;元帝时接受郑昌的建议,下诏删定律令;哀平以后,王莽秉政,改行新政,法网凝密。东汉光武中兴,去王莽繁密之刑法,改行西汉轻典,当时虽然梁统主张重典,桓谭主张修订科比,但都被光武帝压下;明帝时增设鞭杖刑罚;章帝时采陈宠之建议,除残苛之科,增胎养令;建安中叶,应劭主张删定律令,但时汉室衰微,曹操秉政,汉王室已无所作为了。程树德认为,汉代去古未远,定刑论罪多以经义为据,这不仅是董仲舒一个人的做法,而是汉时的通行做法。春秋决狱,主要原则为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因而多与法有出入。

三、第二卷,魏律考。程树德推测魏律大体上与汉《九章律》无大出人。魏律的主要特色是体例上改汉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篇目分十八篇;内容上制五刑列于律首,以八议人律;比附方面较汉代严格,不再滥定大臣不道罪,这也是魏律的成就所在。

四、第三卷为晋律考。程树德认为晋律对汉律的发展在“蠲其苛秽,存其清约”,“较之唐律,殆无逊色”,对晋律评价甚高。晋前期由于晋律的颁行,“百姓便之”,直到过江以后中宗时尚知修明律学,但后期因“女宠兴戎,八王肇衅”,再兼之晋绅们崇尚玄学,清谈风起,故而法制秩序混乱,前期修明律学之状况不再。在序言里,程树德还批评了世人认为晋律因其制定者贾充是小人而不足观的看法,考证出晋律的出台,参与其事的有十四人,贾充在其中并不起重要作用,故这种看法是偏颇的,持这种看法有损对晋律的正确评价。

五、第四卷为南朝诸考。程树德认为南朝诸帝祟尚佛教,致使律令繁芜,加上撰律者祟法度、范泉之流水平不高,是南朝在法制上无所成就的关键原因。南朝诸律大体是沿袭晋律,梁律仅仅在篇目上删晋律诸侯篇,增仓库篇,在文书上删去晋律一些游词费句,而陈律与梁律全同,更无足观。

六、第五卷为后魏律考。后魏律之所以能传承至唐宋后世,程树德认为其在承袭汉律精神的基础上,委任崔浩、高允等儒学名师修订律法,引礼人律是主要原因。

七、第六卷为北齐律考。唐律无论篇目体例、刑制、十恶罪名等都沿袭北齐律,北周律较北齐律而言是“烦而不要”。

八、第七卷为后周律考。隋律远取北齐律而近舍北周律的原因是北周律“烦而不要,刻意仿古”,“必欲以科刑之典,丽以《尚书》、《周礼》之文,削足适履,左与右绌”,势必造成律文繁琐迂阔,今古杂揉、礼律凌乱,为隋律所舍是必然的。

九、第八卷为隋律考。唐律抛弃大业律的原因并非大业律苛刻,而不过是仿汉高祖人关约法的做法而已。北齐律、隋律与唐律三者大体相同,其传承源流关系不可混淆。

《九朝律考》主要内容是对唐以前律令、刑名和有关资料的搜集考证,作者于行文中不作论断,故该书思想性并不突出。至于隐含在文字中的学术观点,主要在各卷的序言之中及书首总序、律系表中,上文介绍主要内容时已提要介绍。

作品影响

《九朝律考》以丰富的史料详细考证了唐以前各代散失了的律令、刑名和有关资料,为中国法制史的学习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参考资料,并以“律系表”的形式指出了中国古代法典自法经至清律的发展沿革关系,是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轨迹的通说。

出版信息

1925年商务印书馆初版,后多次再版。另有1963年和1988年中华书局标点本及1973年台湾商务印书馆印本。

作者简介

程树德(1876-?),字郁庭,福建闽侯(今福州市)人,近代法律史学家,中华民国时期政府官员。程树德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早在日本留学期间,就有“搜辑丛残之志”。归国后历任北洋政府参政院参政,国务院法制局参事、帮办,北京大学、北平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讲师、教授等职。主要学术著作有《中国法制史》、《九朝律考》、《汉律考》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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