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允升

更新时间:2023-11-20 15:04

薛允升(1820-1901年),字克猷,号云阶,陕西西安长安区马务村人。进士出身,历任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署漕运总督、刑部右侍郎刑部尚书等职。主要著作有《读例存疑》、《汉律辑存》、《唐明律合编》、《薛大司寇遗集》。晚清著名法律学家,廉直大臣。

简介

薛允升出生于平民家庭,父亲薛丰泰是个循规守正的读书人(痒生)。允升自幼受父亲教诲,20岁乡试中举,清咸丰六年(1856年)及进士第。居官41年中,除出任过江西饶如州知府、四川龙茂道、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和任京官礼、兵、工部侍郎等,总共不到十年外,其余三十多年都在刑部任职,官至刑部尚书。他初在刑部任主事,不久调秋审处坐办(专营审核各省所报死刑犯人案件的官员),又调律例馆(刑部里专门研究和解释正法和补充条例的部门)。他深知刑律之事关系民命,责任重大,要做到不放纵罪犯,不冤枉无辜,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善于剖析案情。因此他一到刑部,就悉心研究囚牢、刑律问题,上自《春秋》,下至历代法典乃至前人办案的各种专著,他无不披阅,成为法律知识丰富,精明强干的法律专家。他任刑部中、下级官员时,同僚中每有疑难问题,都愿向他询问,他都能完满地给以解答。他所拟的文稿,别人很难改动一字,连刑部长官也多是画诺而已。

薛允升其所以步步升迁,主要凭办事干练,善断疑难案件。他在秋审处和任侍郎时平反昭雪了大量冤案,拯救了很多被地方官论死的无辜良民。薛允升身为掌刑之官,不只熟悉法律,善剖疑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他生性和善,不会摆官架子,审囚时也不靠法官的威仪,不用刑讯逼供奉天府官吏虐害百姓一事,他奉命查清实情,奏请朝廷对府尹以下官吏给以应得的处分。因此,他的声望日益提高。

清朝末期,政治黑暗,贿赂公行,清廉衙门很少。薛允升主持刑部后,首先整饬衙风,选贤任能,并定立衙规,严禁受贿、徇私情事,属员有违犯者,严究不赦。因此,在他的任期内,刑部衙风是最好的。

太监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间,太监李苌材、张受山、阎葆维等一伙人到北京大栅栏庆和戏院看戏时,因与别人争座位发生口角,竟仗势横行,打散群众,砸毁剧院的柜房。中城练勇局队长赵云起带人来弹压时,他们竟挥刀舞杖,李苌材砍伤了兵勇刘文生等二人,张受山杀死了队长赵云起。这一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一时间北京城里尽人皆知,民怨沸腾。朝廷究竟会怎样处理此事,市民们都在拭目以待。

光绪皇帝闻知此事后,非常生气,立即降旨刑部尚书,他查清事件始末,按照清朝法律,拟就了对李苌材、张受山等人分别处以斩首和流放边疆的判决,呈奏皇帝待批。不料太监总管李连英为袒护其同类,请让允升手下留情。

赵云起,分明是拒捕杀人,根本不是一般的打架斗殴伤人致死,怎么能按‘伤人致死’定罪呢?更何况太监与平民不同,百姓们都知道我朝宫中家法甚严,太监犯法,从来都是加倍治罪。若违背法律,从轻惩处,百姓们不知道这是皇上的意思,还以为是刑部有意放纵恶徒。假如皇上认为宫廷里的不法分子应该肃清,太监

这一奏章,句句有理,字字逼人。连慈禧太后也觉得无由再说。皇帝只好批准将张受山立斩,其余从轻分别法办。

就因为此事,慈禧太后和李莲英嫌薛允升不给面子,非常恼恨,竟唆使别人诬告薛允升有贪赃枉法的行为。但经吏部宗人府当了一个小小的府丞(管祭祀的小官)。光绪二十四年,薛允升忿然辞官,回到长安家乡为民,达三年之久。

光绪二十六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太后和皇帝都逃亡到西安。是年末,刑部尚书赵舒翘斩监侯

主要著作

薛对汉、唐、明几代的法律进行了认真研究,编成《唐明律合编》四十卷、《汉律辑存》六卷、《汉律决事比》四卷,还将自己平时判案的笔记加以整理,撰成《读例存疑》五十四卷,其他著述收于《薛大司寇遗集》中。

出版图书

《清史稿》记载

薛允升,字云阶,陕西长安人。咸丰六年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出知江西饶州府。光绪三年,授四川成绵龙茂道,调署建昌。明年,迁山西按察使。值大祲,治赈,综覈出入,民获甦。又明年,晋山东布政使,权漕运总督。淮上患剧盗久未获,允升诇得其巢,遣吏士往捕。岁除夕,盗方饮酒,未戒备,悉就执。六年,召为刑部侍郎,历礼、兵、工三部,而佐兵部为久。念国家养兵勇糜饷糈,因条列练兵裁勇机宜,上嘉纳。十九年,授刑部尚书。

初,允升观政刑曹,以刑名关民命,穷年讨测律例,遇滞义笔诸册,久之有所得。或以律书求解,辄为开导,而其为用壹归廉平。凡所定谳,案法随科,人莫能增损一字。长官信仗之,有大狱辄以相嘱。其鞫囚如与家人语,务使隐情毕达,枉则为之平反。始以治王宏罄狱显名。盖民有堕水死者,团防局勇已不胜榜掠,承矣;允升覆讯,事白。厥后江宁民周五杀朱彪,遁;参将胡金传欲邀功,捕僧绍棕、曲学如论死。侍读学士陈宝琛纠弹之,上命允升往按,廉得实,承审官皆惩办如律。

二十二年,太监李苌材、张受山构众击杀捕者,严旨付部议。允升拟援光棍例治之,而总管太监李莲英为乞恩,太后以例有“伤人致死、按律问拟”一语,敕再议。允升言:“李苌材等一案,既非谋故斗杀,不得援此语为符合。且我朝家法严,宦寺倍治罪。此次从严惩治,不能仰体哀矜之意,已愧於心;倘复迁就定谳,并置初奉谕旨於不顾,则负疚益深。夫立法本以惩恶,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肃清辇毂,裁仰阉宦,则仍依原奏办理。若以为过严,或诛首而宥从,自在皇上权衡至当,非臣等所敢定拟也。”疏上,仍敕部议罪。其时莲英遍嘱要人求末减,允升不为动。复奏请处斩张受山,至李苌材伤人未死,量减为斩监候,从之。二十三年,其从子济关说通贿,御史张仲炘、给事中蒋式芬先后论劾,允升坐不远嫌,镌三级,贬授宗人府府丞。次年,谢病归。

二十六年,拳祸作,两宫幸西安。允升赴行在,复起用刑部侍郎,寻授尚书。以老辞,不允。二十七年,回銮,从驾至河南。病卒,恤如制。箸有《汉律辑存》六卷、《汉律决事比》四卷、《唐明律合编》四十卷、《服制备考》四卷、《读例存疑》五十四卷。子浚,光绪六年进士,官礼部郎中。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