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律合编

更新时间:2023-07-12 23:27

《唐明律合编》(tángmínglǜ hébiān)是清代薛允升所著。是一部对唐律明律进行比较研究的著作。

基本简介

唐明律合编,书名。清代薛允升编,共30卷,是一部对唐律和明律进行比较研究的著作。编者前后任清代刑官近40年,精于律学,为清代末年的著名律学家。他在本书例言中谈了编写目的,说: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倚驳之弊”,其于律义的表述,“事理炳然,若网在纲,若农之有畔”。他认为明代修订法律时,名为遵循唐律,实际上进行窜改,致使唐律面目全非,名存实亡。因此有必要将唐律和明律汇编在一起,对彼此参差、轻重不同的地方,逐条疏证,以便让后人了解其间的得失,吸取教训。从《唐明律合编》全书看,贯穿了推崇唐律批评明律的思想。本书在编次上以时代先后为序,每卷仍按原有名目,先列唐律条文,再列明律,还附有唐、明两代有关的令和条例,以分析律文源流,比较宽严,论其得失。本书在论证中广泛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雷梦麟的《读律琐言》、陆柬之的《读律管见》、清王明德的《读律佩》、明王肯堂的《律例笺释》、沈之奇的《明律辑注》、夏敬一的《读律示掌》等,引用颇多。这部书刊行后曾有过几种版本,现今所见,较好的为1922年徐世昌校刊的退耕堂本。

内容简介

《唐明律合编》内容简介:历代各有律,顾专取唐、明之律而论断之,其他均未之及音,何以历代之律俱亡失无存,而此二律依然具在故也。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倚踳驳之弊。且以刑杀之书,而慈祥恺恻之意,时时流露于言外,故各律俱湮没,而惟此归然独存,若有鬼神为之呵护者,然四库提要亦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又云: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亦谓唐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甚可贵也。明律虽因于唐,而删改过多,意欲求胜于唐律,而不知其相去远甚也。

作者简介

薛允升(1820~1901)字克猷,号云阶、云陔。陕西长安人。清咸丰六年(1856)进士,授刑部主事。任职六年,先后主持四川司、秋审处和律例馆,后升为郎中,加四品衔。薛执法公允,得刑部尚书信任,每遇重大疑难案件,常常交其承办。提督王汝贵以临阵退缩被捕,交刑部治罪,他按律拟定了斩刑,震动朝野。光绪三年(1877)由江西饶州知府调任四川成绵龙茂道道员。翌年,迁山西按察使。五年(1879)改任山东布政使,并署理漕运总督。六年(1880)任刑部侍郎。后曾任过礼、兵、工三部的侍郎。十九年(1893)升为刑部尚书。二十二年(1896),太监李苌材、张受山在剧院看戏为抢占座位而大打出手,又“击杀捕者”,光绪帝“严旨”交刑部议处。薛受理后,拟依当朝律令重判,呈朝廷审批。总管太监李莲英搬动慈禧太后出面干预,要他按律令中的“伤人致死”一语重新审议。薛以“李苌材等一案,既非谋故斗杀,不得援此语”,将慈禧的懿旨顶了回去。他上疏光绪帝:“夫立法本以惩恶,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肃清辇毂,裁抑阉宦,则仍以原奏办理。”

朝廷降旨,仍由刑部议罪。李莲英遍嘱部院大臣为其求情,薛均不为所动,向朝廷呈报了他的终审判决:处斩张受山;李苌材因伤人未死,量减为斩监候。杀人的太监最终伏法,京城官民对薛更加敬仰。二十三年(1897),因受其侄薛济受贿案株连,被降级,贬为宗人府府丞。次年,以病为由辞官,朝廷准允回归原籍。二十五年(1899)被清廷重新起用,授二品衔。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太后和光绪帝逃至西安,他前往谒见,被授予刑部侍郎,兼理陕西赈济事。不久,又升任刑部尚书。二十七年(1901),慈禧太后与光绪帝回京,随驾至河南,因病卒于汴梁(今河南开封)。薛对汉、唐、明几代的法律进行了认真研究,编成《唐明律合编》四十卷、《汉律辑存》六卷、《汉律决事比》四卷,还将自己平时判案的笔记加以整理,撰成《读例存疑》五十四卷,其他著述收于《薛大司寇遗集》中。

内容提要

历代各有律,顾专取唐、明之律而论断之,其他均未之及音,何以历代之律俱亡失无存,而此二律依然具在故也。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倚踳驳之弊。且以刑杀之书,而慈祥恺恻之意,时时流露于言外,故各律俱湮没,而惟此归然独存,若有鬼神为之呵护者,然四库提要亦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又云: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亦谓唐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甚可贵也。明律虽因于唐,而删改过多,意欲求胜于唐律,而不知其相去远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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