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2 21:11
沙汀《丁跛公》:“ 丁跛公是穆家沟的乡约。”
参考:边华《走进白鹿原》
明·汤显祖《牡丹亭》第八出:“凡各村乡约保甲,义仓社学,无不举行,极是地方有福。”
清·西周生《醒世姻缘传》第十二回:“那娘家没用,倒也含忍罢了,那些街坊不愤,报了乡约,布了地方,呈到县里。”
民族调查与研究
“乡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
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来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是一个理想。回顾乡规禁约理想的历史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到周代。《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有可能是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几兄弟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制定的“吕氏乡约”(原名蓝田公约)。这个乡约的四大宗旨是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它的内容十分丰富,约规包含四大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北宋被金人所灭,吕氏乡约昙花一现,很快被人遗忘。
南宋后,朱熹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再度使吕氏乡约名声鹊起。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南赣乡约》应运而生,影响最广。明嘉靖年间(1522~1566),朝廷推广王阳明之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南赣乡约》与《吕氏乡约》相比,两者的重要是差异在于:王阳明于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是一个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属官治传统,《吕氏乡约》为民众自动的乡村组织。
明代发展的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为整体性的乡治系统,到了清代被弃而不用。所以,王兰荫曾对我说:清代乡治不是明代乡治的发扬光大,而是对《吕氏乡约》的异化继承。
现代最早写出乡约制度专著的杨开道先生甚至在他的《中国乡约制度》一书中假设:假使没有满清入关和农民起义,“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清代的乡治是分割的,破坏了乡治的整体性。乡约由礼部管辖,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保甲、社仓由户部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仓专门用来救济。各制度分开,而把明末已经发展完全的一套乡治体系打乱支解了,乡约成了宣讲圣谕的“讲政”,只是一套定期的政治教育而已。
综上可见,明清以来汉人和满人推行的乡治和制定的乡约,大多明文化,不少带有官主官治传统,即按照封建礼义的道德规范,对民众进行教育和约束。这与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壮族地区历来流行的乡治乡约明显有别,主要表现在:壮族历史上的聚集地大多为穷乡僻壤的山区,历来为古代社会“封建制”或“郡县制”或“土司制”鞭长莫及的山村壮寨,古来自发地形成了一套诸如“都老制”或“村老制”或“寨老制”或“头人制”的传统社会组织,它们的职能作用与前述龙脊村十三寨头人制度大同小异。
都老制(亦称村老制或寨老制)是壮族先民进入父系氏族公社后,祖祖辈辈奉行,一直到1949年前夕依然完整地保存下来的一种村民自我管理制度。都老一类的头人首要职责是制定和监督执行维护村寨秩序的乡规民约,即习惯法,以维持村寨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这些习惯法经过都老或村老或寨老提出和村寨全体成员的讨论,拟成条文,写于木牌或刻碑公布,但大多没有形成文字,一般以口头流传方式做到家喻户晓。
由此使我连想到民国时期我到融县考察苗族社会的一些所见所闻。当地苗人头老举行“埋岸会议”制定乡规民约时,大多以口头方式告知各户,同样大都以口头传唱或口头文学方式流传下来,而非以文字。这些乡规民约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涵盖行政制度、权利义务、生产劳动、婚姻嫁娶,伦理规范,宗教祭祀等等,皆反映出当地苗族人民传统的原始法制思想、社会组织形式和民主政治精神,完全与历代官府无关,更无丝毫汉文化的影响。
正如苗民口头传说那样:远古时代苗民已组成部落,那时已有“头老制度”,此即古老苗歌所唱“千般有头,万般有主”。苗民认为:苗族社会最初没有规约,部落无所适从,社会生产极不安定。为此,头老们想出一个方法——埋岸会议,民主议定规约,从此苗民部落有约可依,奖罚分明。
这与壮族自原始部落社会成立以来长期流行沿用的都老制或寨老制及其制定的乡规民约同符合契。否则,历来处于“天高皇帝远”的穷乡僻壤山区的少数民族何以维持长年自我封闭自我循环的社会秩序。民国时期龙脊壮族村十三寨的“头人制度”及其乡规禁约、融县大苗山的“头老制度”及其埋岸乡约、大瑶山的石牌制度及其石牌律,完全有可能是少数民族历史上传统“习惯法”的沿续和反映,只不过到了近代,少数地区用“汉文”书写成文,大多数地区仍沿用口头传播旧习而已。
可见壮族地区古老的村寨民主自治制度和乡规民约,远远早于汉族的官方和民间乡约制度,而且内容上绝不逊色,往往将乡规民约与壮民教育的“道德经”《传扬歌》融为一体,这就是为何明末清初凡是在《传扬歌》流行传唱的桂西壮族地区皆不同程度地有着“都老制”或“村老制”或“寨老制”或“头人制”存在的原因,显然这不是历史的巧合。
(以上摘自黄现璠遗稿《民族调查与研究40年的回顾与思考》(上),载《广西民族研究》第30~42页,2007年第3期。)
清末、民初基层官名
《白鹿原》中有一段对清未民初时县以下政权变化的记述:“皇帝在位时的政权机构齐茬儿废除了,县令改为县长;县下设仓,仓下设保障所;仓里的官员称总乡约,保障所的官员叫乡约。”鹿子霖告诉白嘉轩县府任命他当了白鹿保障所的乡约,白嘉轩大惑不解,说:“乡约怎么成了官名了?”
“乡约”原本的确不是一种官名,它是中国古时群众自治下的,一种习相约定的条文规范,就是现时人们常说的《乡规民约》。
中国历史上自秦设县以来,县级政权机构基本稳定沿袭,保留不变。而县级以下的基层政权机构却是在不断变化中,从简到繁,从松散到严密,从民间到自治到官方管理逐步演进。
古时的社会经济形态比较简单,故自秦始,以至到汉、隋、唐皆在县以下设“里”这种居民组织:先秦时初以8家为邻,三邻为朋,三朋为里,《尚书大传》曾有“古者七十二家为里”的记载;后又有“百家为里”,“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五里为邻,五邻为里”的变化;里设“三老”或里君(里尹、里正、里胥)管理;“择其贤民,使为里君”。“三老”主掌教化,宣讲政令,推行政事。基本上是民间形态,主要作用是以儒家道德思想统一和教化民众,化解争讼,维护地方治安,协助官方行使政务,这实际就是《乡约》的前身。
北宋解释
北宋时,理学极为兴盛,蓝田理学家吕大钧与其兄吕大忠,吕大防在总结前人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体系完整、操作性强的《乡约》,《乡仪》,并亲自为“约正”,在家乡率乡人演习推广,教化民众,以正乡俗,遂“使关中风俗为之一变”,以至在全国也争相效仿,迅速推开,并在后来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将其演变成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一定区域内的固定形式。
负责组织管理、讲解、执行《乡约》奖罚的人称“约长”,“约正”,“约史”,“讲约”等,后来又干脆将这些人直接称之为“乡约”;从此以后,“乡约”就专指负责此事的人了。
《乡约》始于宋,盛于明,普及于清,延及于民国:其组织形式从最初的“讲学”形式到松散而不固定的组织状态,再又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的固定状态。负责管理和推演《乡约》的人,也从最初的纯粹“教化民众”,演变成同时负有一定行政事务的“乡约”,因而“乡约”后来也被称为“官人”中之一类。尽管“乡约”是一种民间组织,但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统一群众思想,规范乡民行为,以及其它政务活动方面都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力量,起到了历代官方欲为而不可为的作用,有力地支撑和维系着长达千年的中国基层政治社会,显使了强有力的生命力。始终得到历代官方的认可和支持。
各地《乡约》的内容和实施方法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能在一定的范围,有一个适当集中的地方设有“立约所”:“立约所”多在祠堂、庙堂、馆堂或其它公产房内设置;“立约所”正中案上竖一木牌,上书:“天地神明纪纲法度”等字样。由群众公推地方上才品孚人,德高望重,公道正直,熟悉礼仪的人任约长、约正,(后称“乡约”)。一般每月(也可根据情况而定)讲约演习一次,并设立《记善》、《记恶》、《和处》、《改过》四簿,祥加记录,集演《乡约》时对照《乡约》之规定,实行旌表规罚。尽量依据理学道德思想和皇帝“圣谕”开导教化,促其按照《乡约》制定的规范准则和朝廷旨意转化遵行。
明万历十九年蓝田东乡柳庄寨(今邵家寨)村民合资修建“约亭”,并铸“乡约钟”一口置于内。上铭宋吕氏乡约以正乡俗。村民日常发生的利益冲突,斗殴争执,墙界地畔之类多在平时即由“乡约”调处平息,非重大事件一般不上解县府;村民中的红白喜事,婚丧嫁娶,也请“乡约”按照“礼仪”主持进行;涉及官府公事公务,也由“乡约”出面应酬接待,配合处理。“乡约”实际已成为官府与村民间的桥梁,是不拿官薪的民间官吏。到清代,“乡约”的组织机构已普及到村,并成为定式沿袭到民国。
《乡约》的组织形式所以能长久不衰,除了得到历代官方支持外,也代表了群众冀图稳定的意愿;更与历代热心此道的理学家潜心研究,积极倡行有很大的关系。就关中地区而言:继宋代张横渠,吕大钧之后,像明代的高陵王文成,蓝田吕文简,长安冯从吾;清代的周至李顒,三原贺复斋,蓝田牛兆濂,兴平张元勋等都是热衷倡行《乡约》的关中著名人物。
明清解释
明清时,县以下已设有乡、里、甲、这种基屋机构,一般是乡辖十里,里辖十甲,乡设吏,专事催征皇粮,其它杂务仍以“乡约”为主。清朝后期,由于军务杂差日增,各种征调及社会事务日趋繁重,仅凭“乡约”已难以应付。
清廷为便于管辖,始另行划分行政范围,在县以下设仓(有的地方叫操,廒),如当时长安县称廒,咸宁县称仓,户县称操,使这种原先均为储粮之所,遂渐演变为行政机构。廒、仓田赋仍归里、甲掌管,这种形式一直沿用到民国。
民国初在仓廒以下设保障,保有乡约,乡约正式成为基层官员,《白鹿原》中所说的乡约成了官名便出自于此。民国前中期在重新对土地进行清丈以后,改里甲为粮董,粮董由村民推选,仍专事田赋,与“乡约”一起义务行使政务。不久又在县以下设区,区辖仓。
民国中期,国民党反动派当局为对付共产党,不断强化基层政权,废除原区仓粮董制,实行联保甲制;县以下设联保,联保主任由县府委派;联以下设保,保设保长;保下辖甲,甲设甲长。保长多由地方绅士活动贿选,甲长多为轮流当任。
民国后期又一度改联保制为乡保制,乡设乡公所,保设保公所。也有地方实行区保甲制,不尽相同,这种政权机构到解放后始被废除。
民国解释
陕西蓝田县在民国初建时,变知县为知事,改10房为3科,旋又裁科设局:县署设有财政局、学务局、建设局;邮政、电报附设在建设局下。民国17年改县署为县政府,变县知事为县长。
民国4年,全县按方位划分东西南北中5区,并以方位为区名。民国20年增设西南,东北2区,始设区公所,建立联保甲制,即: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为联保;甲设甲长,保设保长;联保设联保主任,党部书记,社训队长及保丁多人。其时全县划分为7区,24联保,357保、4885甲。民国22年裁局并科,增设田粮处,秘书处。民国29年实行新制,取消区级机构,设立15个乡镇公所和153个独立保。民国34年,县政府机构序列有社会科、军事科、教育科、建设科、财政科、警察局、电话局、邮政局以及其它直属单位若干个。县以下基层机构也几经变化;民国元年,县署下设5区,区设自治会。
“乡约”这一自治组织,在民国中期以前这段时间仍在起着明显的作用。随着国民党政权的每况愈下,农村社会动荡,民不安生,持续的抓丁拉夫,催粮派款,彻底冲垮了农村社会的正常秩序,以“教化民众”为主旨的“乡约”已无存在之环境,开始逐渐衰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乡约”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可是人们仍习惯称村上的头面人物为“乡约”。直到1960年前后,还经常听到农村中对一些喜管闲事的人开玩笑说:“人窝中的‘乡约’”,足见“乡约”在中国历史上作用之大,对人们影响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