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8 10:46
乱涨价是当今社会存在违犯国家有关价格规定的涨价行为。乱涨价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绐整个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困难。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是人为地使价格严重地背离价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破坏国家价格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
所谓乱涨价,是指那些违犯国家有关价格规定的涨价行为,是各种非法变动价格行为的总称。
具体表现在越权定价、变相涨价、滥收费等方面。这些涨价行为把国家明确规定给予消费者的一部分利益占为已有,是对他人正当权利约浸犯,因价属于“乱涨价”。
乱涨价的名堂很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类:
一是越权定价。目前,我国实行分级定价的管理制度,上至国务院,国家物价局、各主管部,下至省、市、县的有关部门及企业,都有各自的定价职权范围。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而自行提阶?就是越权定价。例如,某食品商店经销的吧皂为所在地的物价局定价,但商店未经许可而自行将零售阶提高20%,这就属于越权定价。
二是“平转议”。即将国家规定的计划内平价产品转计划,外;蔫价销售。目前,我国有很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方式,即一部分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嘉庚人由国家规定,另一部分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安排生产、销售并自定价格。国家定的价格被称为“平价”,一般较低。企业白定价格称为“议价”,一般较高。这就是所谓价格“双轨纠”。实行价格“双轨制”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提高企业增加短缺商品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以扩大社会生产,满足人民群众对这些商品的需求。但是,有些企业利用管理的不严和漏洞,设法增加计划外议价销售的比重。例如;国营蔬菜商店把政府补贴的蔬菜按集市上水平较高的价恪卖出。又如,某钢铁公司1986年欠交国家统配的方钢任务达数万吨,自报理由是设备出了故障。经深入调查后发现,陔企业用方钢轧制出的线材,计划外议价销售数量猛增。辗来是把计划内的方钢变成了计划外的线材。
三是滥收费。在我国,劳务的价格称为收费。许多收费的项闩和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由于提高收费标准容易为人察觉,一些提供劳务的企业就自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如,过去整个服务过程有一个综合收费标准,现在综合收费标准不变?却把其中某个项目或某个环节独立出来,再增加一道收费。这个问题,在铁路、医院等许多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四是变相涨价。变相涨价的花样很多:一是降低质量,以次充好。如在出售国家定价的棉织品时,把二等品当一等品卖,擅自改变药品的配方,降低有效成份等;二是“缺斤少两”。
五是强行中转。在我国原来的计划体制下,有些商品从出厂到零售或交到用户手中,中间要经过一系列环节,主要是一些行政管理机构,如商业局,物资局等。近几年物资管理部门下面成立了一些行政性公司,这些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企业,有上缴利润的任务和相应的奖金发放权力,又是物资分配机关,掌握着不少原材料。这样一来,—些本来足直达的物资,也被迫要求某些公司“中转”一下,以便公司收取”管理费”。生产资料公司连货都不进,只开一张票,就要向用户收取货物价值总额2-3%的下续费。
根据现行物价管理法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是乱涨价:
(1)经营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不执行国家定价,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随意提高销售价格。
(2)企业自来商品,按规定应报而不报主管部门审定价格,自定价格高于牌价。
(3)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擅自扩大浮动品种范围和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或层层上浮,造成轮番捉价。
(4)经营商品中,在国家规定牌价外,巧立名目,加收各种费用。批发企业按零售牌价批发商品。零售企业在零售牌价上加价销售。
(5)擅自将平价商品转为议阶销售。
(6)擅自将围家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
(7)在经营生产资料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物资的收费标准或层层转手加价等。
乱涨价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绐整个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困难。
首先,乱涨价造成国家财政增支减收。比如,生产资料企业乱涨价必然使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增大,加重财政负担。乱涨阶不能增加财政收人,因为一般乱涨价都是以各种隐蔽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由此新增的销售收入大多变成了“小家底”有些部门的基层单位滥收费的很多票据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税务部门登记,其收入既不上缴主管部门统一核算,也不在当地纳税,根本不能形成中央的财政收入。
其次,乱涨价搞乱了流通,阻碍了社会主义商品市场新秩序的建立。价格本来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晴两表,在正常的市场活动中,价格与供求关系是有规律可循的。当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呈下降趋势,当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呈上升趋势。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企业就会设法增加该种产品的生产,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企业就会设法减少该种产品的生产。但遇到乱涨价的现象之后,供求关系的透明度便被破坏了。当某种商品正处于短缺状态时,因种种乱涨价行为的存在,它的名义价格并不发生变化,表面上仍以较低价格进入流通领域,而暗地里则是以较高价格(加上乱涨价因素)进入市场,使市场信号发生紊乱,不能引导企业调整共生产方向。
第三,乱涨价打乱了国家价格改革的计划,延缓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自1986年以来,国家基本上没有出台大的价格改革项目,但零售物价年上升率仍然在6%以上。这当中除价格放开的一部分商品因需求过旺以及成本上升要自动上涨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存在着严重的乱涨价。由于物价上涨幅度过大,使政府对价格改革项目出台后产生的结果难以把握,因而使改革计划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最后,乱涨价使一部分人和一部分职工收人大幅度增加,使一部分消费者(主要靠固定工资生活的工人、干部,知识分子和离退休人员等)的生活水平下降,这就使本来就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更为突出,加剧了社会矛盾,并导致一部分人不满,使本来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改革不能为人民群众所理解。
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是人为地使价格严重地背离价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破坏国家价格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规定:对于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给予违纪者、领导者经济制裁,在一定时间内停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必要时要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重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对乱涨价、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消费品而从中牟取暴利的违法乱纪行为,按其非法收入多少和违法乱纪行为程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经济制裁。
(1)一般违纪行为。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000以下的,为一般违纪行为。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其中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或自查发现的,可免于罚款,对确实业务生疏,偶尔发生的价格差错,立即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一般违纪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纪案件。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000-10000元的,构成一般违纪行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违纪案件。违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构成重大违纪案件。对于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从重罚款。按其非法收入处以2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不论哪类违纪行为和案件,都应全部没收。凡能退给消费者和用户的都应退回,不应退回或无法退回的,应予收缴。
(4)对违纪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领导人的经济制裁分为:停发部分奖金和扣发部分工资,或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由物价检查部门收缴财政,逾期不缴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缴。对严重违反物价纪律的,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