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更新时间:2024-01-06 15:37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规则。

财政部令第108号

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2年1月7日

规则全文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九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止。

修订信息

2022年1月19日消息,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则》),对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进行了修订。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订:

一是体现预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等要求,对预算调剂作了规定,删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内容。

二是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定义及构成等条款,删除了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的内容相关条款及附件等,增加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

三是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增加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内容等。

四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在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取消“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等。

答记者问

问:《规则》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68号令自201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深入推进、财政改革新政策新举措陆续出台、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逐步施行等,有必要对部分规定加以修订,以与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相衔接。

《规则》修订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部署,反映了财政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财政有关改革发展新成果,衔接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要求。新《规则》的实施,将对完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问:《规则》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继承创新,突出问题导向实践证明,68号令框架体系比较合理,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因此,此次修订保持了现有的章节框架,聚焦于反映财政改革进展、解决与新的制度不衔接的问题,修订部分不适应条款。二是立足制度定位,保证广泛适用。考虑到事业单位体系庞大、情况复杂,修订时侧重于搭建普遍适用的总体框架。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单位的特殊要求,拟主要通过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等予以规范。三是结合发展方向,为改革预留空间。综合考虑“放管服”改革和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等要求,《规则》以原则性规范为主,为下一步预算管理、债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改革预留空间。

问:《规则》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答: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订:一是体现预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等要求,对预算调剂作了规定,删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内容。二是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定义及构成等条款,删除了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的内容相关条款及附件等,增加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三是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增加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内容等。四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在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取消“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等。

问:《规则》如何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

答: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断深入,新出台的《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衔接,《规则》增加了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等要求,增加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开展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有关内容。

问:如何做好《规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宣传《规则》,扩大政策知晓度,加强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政策宣传解读,尤其是对涉及的新旧财务规则的变化等问题进行重点解释。二是指导督促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并清理与《规则》不一致的财务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三是持续关注各单位在《规则》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有关方面反馈意见做好研究。

财政部令第6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规则内容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繁荣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修订。2012年2月7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则》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修订《规则》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原《规则》是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则》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财政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不断深入,《规则》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如一些规定已经与近年来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相脱节。同时,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的要求,财政部门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两基”工作,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为了进一步适应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适时修订《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反映各项财政改革成果,创新和充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二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三是注重解决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和保障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新《规则》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在基本维持原《规则》结构的基础上,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增加了二十一条,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条。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同时,为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在附则中规定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对于本规则的适用问题。二是强化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并明确事业单位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是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管理。修改完善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事业收入的范围,增加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四是规范事业单位支出管理。修改完善支出的分类和事业支出的定义,并根据财政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强化支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分别界定了结转和结余概念,在此基础上,将结转和结余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六是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根据改革实践,进一步完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七是加强事业单位负债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八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制度。增设“财务监督”一章,具体规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度。此外,《规则》还根据需要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专用基金管理、财务分析指标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下一步还有什么工作安排?

目前新《规则》培训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我们将尽快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学习培训工作,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开展培训,加深对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由于《规则》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定行业财务制度及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依据,因此,新《规则》颁布后,高校、中小学、科学、文化、文物、体育等各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都需要根据新《规则》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目前我们正在抓紧进行这项工作,争取在2012年公布实施,同时还将积极督促事业单位修订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规则》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国务院令

第6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1月9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分析指标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修订解答

背景意义

68号令自201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深入推进、财政改革新政策新举措陆续出台、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逐步施行等,有必要对部分规定加以修订,使之与近年来的各项改革成果相适应。

《规则》修订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部署,反映了财政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财政有关改革发展新成果,衔接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要求。新《规则》的实施,必将对完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修订原则

《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继承创新,突出问题导向。实践证明,68号令框架体系比较合理,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因此,此次修订保持了现有的章节框架,聚焦于反映财政改革成果、解决与新的制度不衔接的问题,修订部分不适应条款。二是立足制度定位,保证广泛适用。考虑到事业单位体系庞大、情况复杂,修订时侧重于搭建普遍适用的总体框架。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单位的特殊要求,拟主要通过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等予以规范。三是结合发展方向,为改革预留空间。综合考虑“放管服”改革和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等进展,在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吸收当前改革成果的同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为下一步预算管理、债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改革预留空间。

主要修订

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订:一是体现预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等要求,对预算调剂作了规定,删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内容。二是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定义及构成等条款,删除了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的内容相关条款及附件等,增加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三是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增加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内容等。四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在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取消“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等。

规则衔接

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断深入,新出台的《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衔接,《规则》增加了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等要求,增加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开展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有关内容。

贯彻实施

为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宣传《规则》,扩大政策知晓度,加强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政策宣传解读,尤其是对涉及的新旧财务规则的变化等问题进行重点解释。二是指导督促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并清理与《规则》不一致的财务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三是持续关注各单位在《规则》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有关方面反馈意见做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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