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法人

更新时间:2023-06-13 14:21

事业法人,是指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各类法人组织。例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教、卫生单位等。事业法人是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的,具有如下特点:(1)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事业单位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有些事业活动可以取得一定的收入,但获取盈利并不是事业法人的目的和宗旨。(2)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事业法人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取得经费并且独立支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依法成立。事业法人依据法律行政命令设置,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术语简介

在中国,事业法人的独立经费,主要由国家预算拨给,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依法从事某些辅助性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如在校学生缴纳的学费、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医院病人支付的医疗费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预算的资金留作自用。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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