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9 18:32
事故是发生于预期之外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事故是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在事故的种种定义中,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义较著名。
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
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被2007年4月9日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废止。
设备事故是指正式投运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造成能源供应中断、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
其中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不列为设备事故;
事故这种意外事件除了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顺利进行之外,往往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坏或环境污染等其他形式的严重后果。在这个意义上说,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事故和事故后果(Consequence)是互为因果的两件事情:由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某种事故后果。但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事故和事故后果看作一件事件,这是不正确的。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事故的后果,特别是引起严重伤害或损失的事故后果,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相应地注意了带来某种严重后果的事故;相反地,当事故带来的后果非常轻微,没有引起人们注意的时候,人们也就忽略了事故。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
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一)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三)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从医学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分类方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
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
2、类别互斥原则。
3、有序化原则。
4、表征清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