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舞蹈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3-04-27 12:15

云南省舞蹈家协会是云南舞蹈艺术家的专业性群众组织。其前身为云南省音乐舞蹈家协会会。

协会简介

音乐家协会于1960年改为音乐舞蹈家协会。主席高梁、副主席李德熙、李坚、刀发祥(舞蹈)。发展了第一批舞蹈会员。“文革”中停止活动。“文革”后的1978年,协会恢复,换届选举了主席李坚、副主席高梁、黄虹、杜丽华、李振国、苏天样(舞蹈)。1981年舞协与音协分开,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舞协云南分会。1989年2月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1990年初中国舞协体制改革,各省舞协不再是分会,而成为独立的各省舞蹈家协会。1998年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1981年云南省舞蹈家协会的成立,正是改革开放的春风席卷祖国大地的时候,云南省的舞蹈事业也乘改革开放之风腾飞奋进,得到跨越式的发展。舞协与省文化厅合作,参与主持或独立主持了一些全省性的重大舞蹈活动,根据自己职能特点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云南省舞协主要从以一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举办培训班

举办了大量的“编导教员培训班”、“编导座谈会”、“编导读书班”、 “创作研讨会”、“教学研讨会”,提高编导、教员水平。为出作品、出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舞蹈事业的发展,出作品出人才是关键。而由于“文革”的破坏在粉碎“四人帮”后,全省专业舞蹈编导仅有9人,而且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专业编导的训练,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要求。而舞蹈教员除省歌舞团有专职教员对演员进行训练外,其它歌舞团都没有专职教员。因此舞协从八十年代初即与省文化厅、省民委合作,举办了“全省编导教员培训班”十多期,平均每年一期直至九十年代中期。此外,又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活动,1980年3月,为了准备参加第一届全国舞蹈比赛和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舞协分会筹备组邀请了省歌舞团专业及部份业余编导座谈,总结了过去我省舞蹈创作上的经验教训,听取了创作理论课,制定了创作规划;在全国比赛和汇演取得成绩后,又即时于1981年与文化厅合作举办了全省编导培训班,邀请了五十年代我国首批派往苏联学习编导的叶扬老师来系统地讲授了编导基础理论,并结合我省舞蹈作品进行总结提高;1985年根据我省舞剧创作中双人舞是薄弱环节,双人舞编舞技法较差的情况,省舞协与云南艺术学院舞蹈系合作,举办了全省双人舞培训班,邀请了我国五十年代首批派往苏联学习双人舞编导的张旭老师前来教授;1987年针对编导们文化素养和艺术素养不高的情况,举办了全省编导的读书班,请省内文学、音乐、美术、文艺理论等专家前来授课,观摩了大量国际国内优秀的舞剧、舞蹈录像及相关资料;九十年代,为了进一步提高编导水平,多方吸收借鉴,舞协和文化厅又举办了培训班,邀请了香港当代城市舞蹈团团长、舞蹈家曹诚渊先生来昆讲授了世界现代舞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又教授了现代舞的训练及编舞技法;在大力提高编导素养和学习各种编舞技法的同时,为了迎接1990年及1992年在昆明举办的全国少数民族单、双、三舞蹈比赛及第三届中国艺术节,1989年文化厅委托舞协举办了全省舞蹈创作研讨会,提出了更上一层楼,拿出舞蹈拳头产品的要求。通过以上各种培训及创作研讨会,我省舞蹈编导从数量到质量上都得到较大的充实提高,为后来在中国艺术节上我省编导们创作舞剧《阿诗玛》,舞蹈晚会《跳云南》等精品佳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和作了十分充分的准备。

1995年舞协举办了为建立全面、科学、系统的少数民族舞蹈理论体系而努力为主题的会议。会议就少数民族舞蹈史论、剧作、表演、教学等方面进行了研讨,得到了应邀前来指导的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学会名誉会长、著名舞蹈家贾作光及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学会会员宝音巴图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云南省文联、省舞协承办的首届中国舞蹈节暨舞蹈艺术博览于2002年4月28日一5月18日在昆明举办。省舞协从2001年即开始进行策划、项目论证、比赛、展演、采风、博览、论坛接待等组织筹备工作。舞蹈节期间:①推出25个舞蹈节目参加第三届“荷花奖”舞蹈比赛。②组织了舞蹈创作、教学工作坊,马文静、特姆进行了藏、傣、景颇民族舞蹈教学。组织我省州市歌舞团队、艺术院校等20个单位的舞者参加“工作坊”学习。③为“中国舞蹈论坛”、“中国西部舞蹈展示与研讨”两个研讨会,提交论文15篇,刘金吾、聂乾先、杨德均在论坛大会上发言。④组织云南省舞协中老年祝贺团演出。有10支中老年艺术团的189人参加。共20个节目在世博园世纪广场及昆明金碧广场分会场演出。⑤组织了7支国际标准舞队的200多人,组成云南省舞协国标舞祝贺团,在世博园世纪广场表演了摩登舞、拉丁舞。⑥在“金荷花国际友谊杯”外国人跳中国舞比赛中,组织了我省21名外籍师生的5个节目参赛,并组织了国外、省外的外籍人员参赛,完成了有15个国家、73名演员的24个节目两台晚会的目标。⑦通过发“邀请函”,《云南舞蹈信息》发通知等方式,广泛动员我省各级歌舞院团,艺术院校,舞协、群艺馆、文化馆等单位的舞蹈工作者,到昆明观摩学习。使参加舞蹈节的人员大增。⑧省舞协有1位副主席,5位常务理事、2位理事、7位委员直接参加比赛部、展演部、论坛部、采风部、博览部、教学工作坊工作。为首届中国舞蹈节的圆满成功,做出了贡献。

2005年11月16日一22日,第二届中国舞蹈节在昆明举行,同时进行第五届“荷花奖”舞蹈比赛。省舞协组织率领12个入围决赛的节目到贵阳花溪进行决赛。获二银三铜;本届舞蹈诗比赛获l金2银1铜的好成绩。

舞蹈节举办了“舞蹈进社区”活动,在昆明五华区南屏步行街、盘龙区桃源广场、官渡区官渡广场、西山区碧鸡广场分别举行,全国90支各具特色的歌舞团队,近千名演员进行了16场演出。

第二届舞蹈节,举办了“当代舞蹈诗创作暨《云南映象》艺术成就研讨会”、“中国舞蹈文化市场高峰论坛”及“中国民族民间舞蹈论坛”,省舞协会员提交了论文,周培武、聂乾先、石裕祖在“论坛”大会上发言。

民间采风

组织编导和教员到民间采风,深入生活和到省外观摩、学习取经。

省舞协多次组织编导和教员到民族地区采风,深入生活,参加民族节日活动,如到石屏县参加彝族赛歌赛舞会,到建水县参加哈尼族咪底路铓节等。

早在1980年初,即与文化厅合作组织编导学习组到京、沪、穗等地观摩学习,历时62天,观摩演出44场,基本功训练10余次,听取了专家们关于舞蹈史、现代舞、美国舞蹈现状、舞蹈的台本结构等讲课,听取了优秀舞剧《丝路花雨》等作者的创作经验介绍。此后又相继组织了对第一届、第二届舞蹈比赛、华东第一届、第二届舞蹈会演、中国艺术节的观摩。

在第一、二届舞蹈比赛后,全国涌现了一批相当出色的获奖演员,我们即组织舞蹈教员学习组专程赴出色演员所在的单位和毕业院校进行认真的学习。他们到了安徽文艺学校、南京部队文工团、北京舞院、上海舞校、延边文艺学校、沈阳部队文工团等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学习他们培养学员的好经验

举办教学比赛

举办教学、演出比赛,促进人才成长

1983年舞协举办了昆明地区青年演员观摩比赛。

1988年与省文化厅、省民委合作,举办了全省“奋进杯”邀请赛,除演员到昆明参赛外,各舞蹈院校及各歌舞团均以舞蹈训练录相带进行参赛。赛后召开了“云南省舞蹈教学研讨会”,既进行了观摩交流,又就云南的舞蹈教学及在职演员的训练进行了研讨。促进了我省舞蹈表演人才更快地成长。

创办刊物

创办了我省第一个舞蹈理论刊物,加强了舞蹈理论建设,建立了一支舞蹈理论队伍

早在1980年舞协筹备组时期,就由孙强同志负责,编辑出版了内部刊物《民族舞蹈》。

1982年与云南舞蹈研究室合编,由孙强、聂乾先同志负责,

1989年又由舞协单独办刊。至1993年因经费问题停办。《民族舞蹈》的创办,填补了我省舞蹈理论的空白,为我省舞蹈理论队伍的建立和建设构建了平台,很多后来成为我省舞蹈理论骨干人才的第一篇文章,基本上都是在《民族舞蹈》上发表的。此刊物在全国舞蹈界产生了一定影响,认为是办得较好的刊物之一。

1985年起,又编印了《云南舞蹈信息》,即时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省内外舞蹈信息,这对相对闭塞的我省广大会员来说,是非常适时和需要的。

除《民族舞蹈》和《云南舞蹈信息》发至每个会员外,协会还在经费较少的情况下,为会员相继赠送了《艺术概论》、《论演员的道德》、《胡果刚舞蹈论文集》、《吴晓邦谈艺录》、《傣族舞蹈》、《彝族舞蹈》、《花灯舞蹈》等书籍,这为广大会员理论水平和艺术素养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和积极的影响。

对外交流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

舞协十分重视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的交流。自成立以来,凡是北京及各省市自治区的舞蹈界朋友,只要到云南来,都会得到协会的热情接待和周到安排。

舞协接待了来自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英国、瑞士、加拿大、瑞典、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舞蹈家,到我省进行访问、考察、交流、演出。同时舞协亦组织、联络、推荐了我省民族艺术家(主要是地州县的民族艺术家)赴日本、新加坡、意大利、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瑞典等国进行考察交流演出。特别是与日本黛民族舞踊文化财团进行的对等互访交流,至今已进行二十多年,我省各地(州)及部分县以至个别文化馆、站均有舞蹈界人士代表(重点是少数民族的编导、教员、理论工作者)到日本进行了考察访问交流,日本民族舞踊文化财团的代表团也几乎走遍了我省的各个地(州)。

八十年代初有一种说法:“传统舞蹈是包袱,只有现代舞才能反映现代社会。”当时我们对外部世界并不了解,而日本是相当发达的现代化国家,他们是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我们即是带着这个问题开始了与日本黛民族舞踊文化财团的交流。省委宣传部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们这是高水平的交流。同时,对于我们确定以地(州)县民族舞蹈干部为主要的做法也认为是很好的。经过二十多年的交流,使我们对日本传统文化的保护和重视有了较深入的了解,参加舞协访日代表团回来的会员,都更加坚定不移地发展民族舞蹈,并做出了优异成绩。

通过交流,我们与国内外舞蹈界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扩大了云南的影响,增强了云南舞蹈界发展民族舞蹈的信心和决心。

开展文化活动

开展社会文化活动

八十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群众文化活动也开始活跃起来。人们跳起了交谊舞,但社会上少数人竟把它变为“熄灯舞”、“贴面舞”等不健康的活动。为了引导社会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舞协首先在昆明举办了“交谊舞培训班”,请专家前来教授正规的交谊舞,同时讲授交谊舞的历史、发展和应注意的礼仪,并在《云南日报》上发表文章配合宣传,使交谊舞成为高雅、健康、文明的活动,起到了正确的导向作用。当时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培训班报名时,排队一公里多,不少厂矿工会及地、州也先后邀请省舞协去举办交谊舞培训班。

此外,根据青年特点及校园活动的需要,舞协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了一套具有云南特点的青年集体舞,这套集体舞既有云南特点,又有时代感和青春气息,很受青年和学生的欢迎。后与省群众艺术馆合作,举办了全省青年集体舞培训班,又举办了全省青年集体舞比赛。云南电视台录制了全套教材在电视上播放、教授、推广。

云南老年人舞蹈十分活跃,“老年健身舞”、老年艺术团遍及全省许多城市。由中国老艺委、中国舞协主办的第四届全国中老年健身舞蹈比赛,省舞协组队参赛:曲靖陆良小脚老人队《小脚乐》,玉溪红塔代表队《红梅飘香》,老来俏艺术团《赛装节》获“丹鹤奖”。由中国文联、舞协、山西省舞协组织的“’99国际老年人健身舞大赛”,省舞协组织了楚雄州老战士艺术团、昆明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夕阳红”代表队参赛,演出的《彝家乐》、《红山茶》获一等奖。

1995年成立云南省舞蹈家协会国标舞分会,张亚锦任会长,马克斌、方杰任副会长、廖大昆任秘书长。分会成立之初,举办了“云南省首届国际舞大赛”,后又举办“博览杯”、“盘龙杯”国际舞比赛。1998年6月,专程去北京邀请英国皇家舞蹈教师协会ISTD会员,国际评审、中国国际舞学会副秘书长华明女士,北京国际舞常务理事、英国国际舞教师协会IDTA会员、国际舞职业选手李春生先生、谭梅女士、王跃先生4位全国著名国标舞教师到我省进行国际标准舞选手、教师考级及考前培训。80余人参加培训,78人取得了学会颁发的结业证书。其中8人考取了摩登舞金牌,2人考取了拉丁舞金牌,10人考取了教师A3级。

1996年成立云南省舞蹈家协会少儿舞蹈分会。张亚锦任会长,张懋宁任副会长兼秘书长。组织参加了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举办的“全国儿童艺术表演大赛”,中国儿童歌舞学会举办的“中国少儿舞蹈(录像)比赛”。“’99全国少儿舞蹈创作研讨会”在大连召开,分会组织人员参会,廖平的论文《云南少儿民族舞蹈的艺术特征和艺术传统》获一等奖。

2001年7月,举办“云南省优秀儿童舞展演”,11个地州市参赛,演员648人,编导52人,老师50人参演节目52个,

2001年分会组织代表队赴广州参加全国少儿拉丁舞比赛,获团体第三名的好成绩。2002年首届“中国舞蹈节”期间,组织了7个国标舞祝贺团,200多人在世博广场表演了摩登舞、拉丁舞。

2001年省舞协组织云大、云师大大学生艺术团26人,赴海南参加“全国首届大学生舞蹈比赛”。赛后,各有关大专院校团干部听取了比赛情2002年,首届中国舞蹈节期间,组织了10支中老年艺术团,189人,20个节目,参加广场演出。

2004年10月,参加了中国舞协举办的“首届中国少儿舞蹈艺术节暨中国少儿舞蹈发展论坛”,

2005年4月舞协组织昆钢老年艺术团赴澳门,参加中老年 “金荷花奖”舞蹈比赛,《纳西女人》、《高原女人》共获得二枚金牌。况汇报。

2005年,组织我省少儿拉丁舞赴上海参加“全国青少年国际标准舞大赛”,获集体舞银奖。云南籍的国际舞职业选手成兵、瞿腊佳夺得两届CCTV电视舞蹈大赛国际舞的金奖。

2005年10月,中国舞协举办全国“小荷风采”少儿舞蹈比赛,我省130位少儿小演员参赛,九个节目入围,昆明青少年中心艺术团《山寨跳跳》获金奖;《木屐舞》、《太阳谷的孩子》、《戏雨》、《我家的荷塘》获银奖。张亚锦担任评委。

2005年,由常务理事陈彬彬组织的“夕阳红乐岑(老年)艺术团赴马来西亚演出,

2006年5月,该团又去法国演出,反映良好。

2006年,马来西亚乐岑艺术团来昆明进行了回访。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舞蹈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舞蹈艺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云南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舞蹈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我省舞蹈艺术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会对全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任 务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的文艺路线和文艺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倡导钻研业务的精神,鼓励和号召全省舞蹈艺术工作者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基层、深入民间、深入到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去,创作出“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舞蹈作品,讴歌伟大的时代和伟大的人民。不断提高思想、文化、艺术水平,勇于创新,做先进文化的优秀代表。努力扶植、培养各民族的舞蹈家和“德艺双馨”的舞蹈工作者。

第六条 积极组织创作、表演、教学、舞蹈赛事和群众舞蹈活动。提倡创作、演出各种题材、体裁、风格和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民族形式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为各族人民喜闻乐见的舞蹈精品,为把我省建设成为民族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七条 努力推动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提倡健康的舞蹈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舞蹈创作。致力于民族民间舞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积极筹集资金,办好《民族舞蹈》和《云南舞蹈信息》刊物,加强与全国各省舞蹈界及全省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八条 增进和加强云南舞蹈界的友谊与团结。促进专业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相结合,协调和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做好舞蹈文化普及工作。加强对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促进群众性舞蹈的繁荣。

第九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作,协调社会力量,整合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对优秀的舞蹈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及在其他舞蹈工作和舞蹈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重视调动和发挥老、中、青舞蹈工作者的积极性,协同有关单位培养各类舞蹈人才。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舞蹈界的艺术交流活动,增强同国内外舞蹈家及舞蹈艺术团体的联系与团结,增强国内外舞蹈艺术交流活动,为促进我省各民族舞蹈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可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资助。依据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在引进战略投资主体,促进舞蹈文化与相关产业的结合、嫁接和融合,加快舞蹈文化与旅游、企业、科技的结合,形成新的产业形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努力将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舞蹈作品转化为艺术产品,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力为本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云南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3、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本会重要事务的处理。主席团闭会期间,由驻会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云南省文联党组推荐,常务理事会聘任,在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视必要可设名誉主席一人,名誉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上一届的本会主席、副主席担任。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舞蹈艺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分工负责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组织实施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拟定本会具体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研究、讨论、实施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会 员

第十七条 云南省各民族舞蹈工作者,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所在地舞协、本会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或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者,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 从事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群众性舞蹈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或影响者。

2、 各民族民间舞蹈家、业余舞蹈活动积极分子,并在州、市一级群众中有一定影响者。

3、 对云南舞蹈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知名人士,可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民族舞蹈工作者和舞蹈团体的权益,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向本会提供信息、成果和筹集资金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后,由常务理事会除名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1、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

2、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3、长期不从事舞蹈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有责任和权利向中国舞蹈家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会会员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3、开发有关的文化产业经营活动所得的合法收益。

4、社会各界团体的资助和个人捐赠。

5、其它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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