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更新时间:2024-09-23 21:39

云南省财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加强财源建设和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为全省人才工作提供财政政策保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职责。编制年度全省和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拟订地方财政体制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照分工负责地方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组织起草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拟订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提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职责,提出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债务结构调整建议,指导和监督州(市)、县(市、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七)按照规定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八)拟订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审核并汇总编制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提出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的建议。

(九)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缴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二)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十三)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拟订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公室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研究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建议。拟订中长期财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深化财税改革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管理财政数据。牵头云南财政智库建设工作,构建财政决策支撑体系。

(三)综合处(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收入分配、住房改革、彩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表彰奖励事项有关工作。

(四)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拟订财政地方性立法规划,组织起草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负责云南省财政厅涉法事务和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财政普法工作。牵头财政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政务服务窗口工作。

(五)税政处。拟订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开展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税源调查分析工作,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根据国家授权,负责有关免税指标的管理。

(六)预算处。拟订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平衡。承担中央对省财政转移支付接收工作。负责财政结算。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七)债务管理处。拟订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

(八)基层财政处。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对州(市)、县(市、区)转移支付工作。承担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建立州(市)、县(市、区)财政运行激励约束机制。指导乡镇财政能力建设。

(九)绩效管理处。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牵头共性绩效指标建立、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省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州(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方面运用的建议。

(十)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牵头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

(十一)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牵头拟订支持经济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财政政策,提出有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审核省级基建资金预算。承担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工作事项。

(十二)行政处。承担党委政府机关、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因公出国(境)等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十三)政法处。承担政法、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办理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经费事项。牵头办理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涉及财政事项。管理全省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四)科教文化处。承担宣传、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支持教育改革、创新云南建设、文体旅融合发展等方面财政政策。

(十五)社会保障处。承担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六)资源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协调建立健全财政生态补偿机制

(十七)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财政支农管理办法。牵头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综合改革等有关工作,统筹安排有关资金。

(十八)资产管理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按照规定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起草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报告。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财政政策。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九)金融处。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有关工作。拟订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承担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等有关业务。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起草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单项报告。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度政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

(二十)对外合作处。承担商贸、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分析国际、国内财经合作重大问题和政策,拟订支持对外开放、商贸发展方面的财政政策。承担与国际、国内区域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开展财经合作的协调组织工作。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二十一)政府采购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监督管理。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批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备案政府采购事项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负责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考核。

(二十二)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行业、会计人才管理。牵头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组织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

(二十三)财政监督处。拟订财政监督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承担预算管理有关监督以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四)非税收入管理处。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及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征收管理、收缴退库、分析研究等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社会组织党建办)。承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提升财政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州(市)、县(市、区)财政关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收体系。

3、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管理,组织拟订地方税收政策和调整方案,审核其他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税收政策条款。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税收政策的执行、税收的征收管理,配合做好地方税收政策制定、调整工作,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与云南省财政厅加强税收征管信息数据共享。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执收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处置)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云南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3、金融管理职责分工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拟订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与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定发布有关监管政策时,及时向云南省财政厅通报。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配置审核、清查登记、处置调配等工作,接受云南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编制

云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314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6名(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由副厅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查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6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社会组织党建办领导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云南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厅长、党组书记:王椿元

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晏春云

副厅长、党组成员:苏建宏

副厅长、党组成员:邹宁

副厅长、党组成员:杜一敏

副厅长、党组成员:贺大坤

副厅长、党组成员:付申才

一级巡视员:杨秀文

二级巡视员:何茜华

总会计师、二级巡视员:张吕

总经济师:杨训兵

所获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9月,被授予云南省“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2020年11月20日,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2021年4月,云南省财政厅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授予“云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15日,云南省财政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和干部教育中心党支部被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2021年10月,云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

2021年11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被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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