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30 23:28
清光绪二十八年,云南遣生留学日本。两年后,即1904年,学习警务之钱良驷、于纳归来。云南遂于省会昆明试办警察,设云南警察总局于圆通寺内。宣统二年(1910),云南警察总局改为云南警务公所,直属云南巡警道。
清光绪二十八年,云南遣生留学日本。两年后,即1904年,学习警务之钱良驷、于纳归来。云南遂于省会昆明试办警察,设云南警察总局于圆通寺内。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 各省陆续设立巡警道。
宣统二年(1910),云南警察总局改为云南警务公所,直属云南巡警道。
警务公所作为巡警道的办事机构,按照清政府颁发的《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的规定,在公所内分设4课(后改为科),每课设正副课长各1人,课员3至4人。这四课是:
一、总务。系警务公所的综合部门,负责承办机要、议订章程、考核属员、分配官警、编存文牍、收发经费、统计报告及巡警学堂各事项,
二、行政。属于业务部门,掌管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事务,负责整饬风俗、保护治安、调查户籍,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警察各事项,
三、司法。掌管司法警察,负责预审,探访、督捕、拘押及处理违警各事项,
四、卫生。掌管卫生警察,负责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医科及官立医院各事。
民国元年(1912),道所俱废,设云南省会巡警局。组织暂沿旧制。同年 2月6日 ,又将巡警局改为云南省会警察厅,省会警察厅裁撤后昆明市政公所内设置警务课。
民国十七年(1928)八月,昆明市政公所改组为昆明市政府,警务课遂改组成为昆明市公安局。民国二十一年(1932),昆明市公安局改称云南省会公安局。二十六年(1937)元旦,省会公安局改称云南省会警察局。民国三十六年,省会警察局改名为昆明市警察局。
1949年12月9日 ,李志正率全体员警随市长曾恕怀参加昆明起义。
云南全面接管,设立省公安厅,坐落景星街上原昆明市政府与昆明市警察局地址上。从此,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云南警务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