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0 15:46
五明,宗教用语,五明可分大五明、小五明。
传统五明学分大、小五明,大五明是工巧明、医方明、声明、因明、内明,小五明是修辞学、辞藻学、韵律学、戏剧学、星系学。实际上,五明不是这么狭隘,而是将宇宙之万有归纳为五个方面,称之为五明、五暗,开敷出宇宙间一切美好的、利益众生的概之为明,迷在昏沉、不祥的概之为暗,这才是佛陀的五明真谛。
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兼并统一西藏各部落,建立强盛的吐蕃王朝,西藏正史开始书写。而考古发现纷纷证明:古象雄文明才是西藏文明真正的根。
据《西藏王统记》《朵堆》等典籍记载,约于四千年前,象雄人辛饶·米沃祖师对过去原始苯教进行了许多变革,创建雍仲本教,被称为西藏最古老的象雄佛法。辛饶·米沃祖师首先创造了象雄文字,并传授了五明学科”:工巧明(工艺学)、声论学(语言学)、医学、外明学(天文学)和内明学(佛学)。古象雄文明就以“雍仲本教”的传播为主线而发展起来。
五明学科是象雄文化的精粹。“古象雄文明的所有权在我们这里,但其话语权和解释权却长期落在外国人手里。国际上不少国家正在对本教大藏经进行翻译,中国尚缺少对本教的基础研究。乃至古象雄文字、语言、天文学、医学、哲学等领域的研究都要展开,这是对中国文化史的一大贡献,更是对世界文化史的贡献。
大乘佛教主张积极利益众生,以五明为学人所必学的内容。《大乘庄严经论》卷五云:“若不勤习五明,不得一切种智故。”瑜伽三十八卷十五页云:菩萨何故求闻正法?谓诸菩萨求内明时,为正修行法随法行,为广开示利悟于他。若诸菩萨求因明时,为欲如实了知外道所造因论,是恶言说;为欲降伏他诸异论;为欲于此真实圣教,未净信者令其净信,已净信者倍令增广。若诸菩萨求声明时,为令信乐典语众生,于菩萨身深生敬信;为欲悟入诂训言音文句差别,于一义中种种品类殊音随说。若诸菩萨求医明时,为息众生种种疾病,为欲饶益一切大众。若诸菩萨求诸世间工业智处,为少功力多集珍财,为欲利益诸众生故;为发众生甚希奇想,为以巧智平等分布,饶益摄受无量众生。菩萨求此一切五明,为令无上正等菩提大智资粮,速得圆满!非不于此一切明处次第修学,能得无障一切智智?
声明
研究语言和名、句、文身等如何构成的学问。义净说“西方” 6岁童子开始学《悉谈章》等声明著作。中国唐代沙门智广撰有《悉昙字记》,即此类专著。藏文大藏经中译有声明专著近40种。
工巧明
包括的范围很广,据《瑜伽师地论》卷十五“工业明处”称:农,商,事王,书、标、计度、数、印,占相,咒术,营造(雕塑),生成(豢养六畜等),防那(纺织、编织、缝纫),和合(调解争讼),成熟(饮食业),音乐等十二种均属此。
医方明
敦巴辛饶是最早的藏医。象雄是藏族文化最早的发源地,也是藏族原始雍仲本教的发源地。象雄位于今天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普兰县一带。这个地方是雍仲本教创始人敦巴辛饶的诞生地。根据雍仲本教的传说,他诞生有一万多年,他从小就开始学习本教等文化知识并长期精心从事自然界的观察和研究,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任何事物都包含着4种元素,即土、水、火、风。这4种最小的分子,他认为世间万事万物的变化都是由于这4种元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后来他写出了《宇宙从蛋生》、《藏医九显论》、《五行历算》、《天文历算》等一些理论著作。本教的第一本“医典”传说敦巴辛饶一生娶了9个部落主的女儿做妻子,并生有8个子女,其中一个姓翟的妃子为他在公元前637年藏历木猴年生了杰布楚西。杰布楚西后来成为敦巴辛饶的医学继承人,并将他父亲的医学论著编纂命名为《多个梦移》,这部书就是现在我们使用的《四部医典》中的宗源书之一。
医方明相当于现代的医药科学和医疗技术。释迦牟尼在世时,其弟子耆婆(王舍城名医)对医药就有所贡献。随着佛经的传译,天竺医术也传入中国,佛经中的“地水火风”和“四百四病”之说,早为中国古代医学界所采用。义净译的《金光明最胜王经·除病品》中曾讲到风、热、痰荫、总集等病和针刺、伤破等8种治疗方术。融合汉、印、藏医学的西藏《四部经典》也颇负盛名。
因明
印度逻辑学。印度正理派首创。印度佛教瑜伽行派学者弥勒、无著在《瑜伽师地论》中用“论体”等七事来作解释,重在辩论术方面的研究。到了陈那作《集量论》,把它发展到以“量论”(带有认识论的意义)为主要内容的探讨。北魏延兴二年 (472)吉迦夜译《方便心论》,梁大宝元年(550)真谛译《如实论》,因明之学开始传入中国。其后玄奘传习因明,译有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和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后窥基作《因明入正理论疏》6卷,成为汉地研习因明的主要典籍。从此因明在中国佛学界中得到广泛流传。
内明
即佛学,指释迦的言教,包括菩萨藏和声闻藏两类教典。据《瑜伽师地论》卷十三《闻所成地》的解说,“内明处”略有4种相:①由事施设建立相(指经、律、论的建立);②由想差别施设建立相(指佛教专有名相的建立);③由摄圣教相(指解释佛教教义的理论);④由佛教所应知处相(指佛教所应知道的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