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20:15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从交易日开始都会面临交易对手风险,特别是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能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和操作风险都有联系。香港金融管理局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定义为在交易的现金流结算之前,这笔交易的交易对手可能违约的风险。由于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市场价值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并不确定。无论是记在银行账户还是交易账户的这类业务或产品,银行都会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当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与一般市场风险因素正相关,就会出现一般错向风险。如利率波动会导致衍生工具交易价值的变化,从而影响衍生交易发行人的信用。新兴市场交易对手违约的可能性也会随着其国家及货币风险的增加而增加。由于一般错向风险的存在,交易时交易对手的实际风险暴露可能大于预期暴露。
由于交易的特性或结构引起交易对手的暴露与其违约概率正相关,就会出现特殊错向风险。例如,交易对手以自己的股票或关联机构的股票作为抵押品,或购入某金融机构发行的认沽其自身股份的股票期权。
很明显,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与具体的交易或产品有关。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交易特征如下:这类交易产生当下暴露;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将来的暴露或市场价值是随机波动的;交易头寸能根据市场变化经常估值,甚至每日估值;可以运用抵押品、担保、净扣协议等风险缓解措施进行风险缓解;以短期融资为主要目的,大多以相对较短的期限形成一笔资产与现金或债券进行交换。
银行实务中产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主要业务类型有:
(1)持有头寸的结算交易,一般指银行与交易对手之间约定以债券、证券、商品、外汇、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商品进行交易。
(3)展借贷交易,即通过向银行贷款来购买、销售、持有或交易证券。
(4)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指银行与交易对手在交易所以外进行的各类衍生工具交易,如外汇、利率、股权,商品的远期、掉期、期权等交易合约及信贷衍生工具等交易合约。
银行通过集中交易结算系统,如证券市场、债券保管机构、统一的清算机构,可以消除合约中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场外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业务是最典型的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例子。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对场外交易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以选择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监管资本。
以计入银行账户的证券融资业务为例,标准法下又分简单法和综合法。前者又称风险权重替代法,用抵押证券发行人的风险权重来替代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但风险权重下限是20%;后者则采用以下计算公式:
违约暴露=max(0,E(1+He)-C(1-Hc-Hfx))
其中,E表示暴露金额;He 是适用的监管折扣系数;C表示抵押品价值;Hc是抵押品适用的折扣系数;Hfx是货币错配系数。其中,He、Hc和Hfx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全球统一的标准或根据全球银行业统一的公式进行计算。
如果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证券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计算5天99%置信度下的在险价值。并在定性因素方面,对模型设定监管要求。
以计入银行账户的场外衍生交易为例,一个方法是当前暴露法,违约暴露的计算方法仍按照1988年老协议的模式,即
当前暴露+附加因素(add-on)×名义金额
只是在附加因素上做了一些修改。另外还有更为复杂的内部模型法,又称为预期正值暴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