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

更新时间:2024-01-30 14:40

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特区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因为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由中央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法律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

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换句话说,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等政治权力的重大问题上,香港法院对于有关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以解释作为准则。

历次释法

1999年6月第一次释法,聚焦香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

当年5月20日,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称,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当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扩大了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获得香港居留权的范围,并认为这些子女无须经内地有关机关批准,即可进入香港特区定居,这一判决内容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2004年4月人大主动释法,聚焦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从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话中我们可窥得当时释法的背景,“近一个时期以来,香港社会围绕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展开了讨论,在讨论中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影响到特区政府有关工作的进行。”说白了,香港政改问题在当时引人关注,自2003年7月以来,在香港政制讨论争论不断当中,有一种声音要把这场政制发展的讨论扭向偏离于基本法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作出这次解释。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可以说不到万不得已,人大不会出手。”

第二次释法后仅隔1年,人大第三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的缺位与产生。当时的起因是董建华辞职,引发香港社会内部关于行政长官任期问题的争论。

距离最近的一次释法,是在2011年8月,起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

鉴于香港立法会在近期出现宣誓问题,有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有关特区政府公职人员宣誓的内容进行解释。香港许多政界人士纷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时做出释法,是为遏制“港独”发出明确而强力的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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