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15:04
(1).十分之一。
《商君书·算地》:“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恶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
《史记·魏世家》:“ 魏成子 以食禄千钟,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东得 卜子夏 、 田子方 、 段干木 。”
《明史·李应祥传》:“贼先断浮桥,士卒多溺死, 显 及二子与焉。 元镇 所部三万人,不存什一。”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一则为从来名士,以诗赋见重者十之九,以词曲相传者,犹不及什一,盖千百人一见者也。”
(2).古代赋税制度,十分税一,称“什一”。
《管子·治国》:“关市之租,府库之徵,粟什一。”
《谷梁传·哀公十二年》:“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 范宁 注:“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
《孟子·滕文公上》:“ 夏后氏 五十而贡, 殷 人七十而助, 周 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赵岐 注:“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宋 苏轼 《策别十五》:“三代之赋,以什一为轻。今之法本不至於什一而取,然天下嗷嗷然以赋敛为病者,岂其岁久而奸生、偏重而不均,以至於此欤。”
我国古代战国时期,农民中最多的是自耕农。他们每家大约占有田地百亩,有五到八口人,男耕女织。农民向官府缴纳的土地税,约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叫做“什一之税”。
西方古代也有类似的什一税称法。
(3).以十博一。
《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 范蠡 ﹞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后因以“十一”泛指经商。
元 无名氏 《冻苏秦》第一折:“小生姓 王 名 真 ,字 彦实 ,乃 弘农 人也。幼习儒业,颇识诗书;后从商贾,专趋什一。”
清 俞樾 《春在堂随笔》卷十:“ 玉翁 以其贫也,予钱十五贯,使营什一。”
源于《旧约》时代而为基督教会所采用的赋税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平信徒要按照教会当局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纳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什一税可以作物、牲畜等物缴纳,用于神职人员薪俸、教堂日常经费以及赈济。尽管遭到激烈的反对,随着基督教传遍欧洲,纳什一税终于成为硬性规定。比至6世纪欧洲教会法即予以确认,自8世纪以来又获得世俗法律的支持。英格兰在10世纪规定必须缴纳什一税。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期间,路德原则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缴纳什一税。什一税制继续执行,既有利于天主教会,也有利于基督教会,但不久即遭到反对。1789年法国在革命时代废除什一税,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也不予补偿。其它国家陆续废除一些类别的什一税,并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进行补偿。如今在某些新教国家,什一税的残余形式依然存在,例如德国规定,公民如未正式宣布退出某一教会,即必须缴纳教会税。美国从无法律规定缴纳什一税,但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等会派要求信徒纳什一捐,其它会派中有些信徒自愿纳什一捐。东正教一直未实行什一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