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重估

更新时间:2023-05-23 15:47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企业凡在以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包括第五次全国清产核资工作,配合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及日常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时已进行过资产价值重估的,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简介

这里的帐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登记在帐面上的价值,它反映的是固定资产购建时的原始购建成本。实际价值是指依物价变动幅度,原购建固定资产价值发生相应变动后在某一时点上实际具有的价值,它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值重置成本

原则

资产价值重估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重估的方法、重估后折旧的计提以及国家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等一系列同题,因此,必须按照一定原则进行。

1、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定和标准

我国的国有资产金额巨大,分布较广、构成复杂:购建跨度大,技术、新旧程度不一:由于价格体制改革,出现一种产品多价并存,同类产品使用多种价格的现象,不同类别的资产受物价波动的影响程度不同等,为了使资产价值重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并使重估工作结果合理,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必须根据一定的规定和标准来进行,为此,国家有关部门编制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清产校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和《清产校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这些目录和细则是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在重估时,应严格按照其标准和方法进行。

2、要比较客观地反映资产实际价值水平

资产价值重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确定固定资产在现时价格水平下的实际价值量,因此,重估的结果要能比较客观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水平,由于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新旧不一,如果仅仅使用某种单一的方法来进行,很难兼顾到各类资产的不同情况,因此,国家根据我国价格结构的现状,针对固定资产种类多、结构复杂的情况。对资产价值重估规定了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重置成本法三种方法。各企业、单位在进行重估时,在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本企业、单位资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采用不同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对不同性质、不同状况的资产进行重估,这样才能使重估的结果比较客观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水平。

3、应兼顾促进技术进步与有关方面的承受能力的关系

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应客观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水平,解决价值背离问题,保证资产的足额更新补偿,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但是,同时又必须考虑到资产价值重估后,固定资产的价值将大幅度上升。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必然带来成本的加大,由此涉及到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在确定资产重估范围、标准、升值幅度,以及重估后折旧计提方法等方面。既要考虑促进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能性的统一。

4、要考虑到我国资产构成的现实状况

我国现有资产的购建时间跨度大,新旧程度不一。既有近年购建的设备,又有逾龄超期服役的设备;购进渠道复杂,既有国产的设备,又有进口的设备;技术水平相差悬殊,既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设备,又有一般、落后水平的设备;同时,地区、行业、企业间的设备状况也很不平衡。因此,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必须充分考虑我国资产的这种现状,在确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选择资产价值重估的方法。制定资产价值重估的标准,研究资产价值重估的有关政策等方面,要统盘规划,结合实际。兼顾各方面的因素,使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达到预期目的。

方法

资产价值重估工作主要是由企业、单位自身内部的工作人员来操作的,所以确定的重估方法应简便易行,容易操作。既要解决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的问题,又要尽量减少工作量和降低工作难度。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和《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确定了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重置成本法三种基本的重估方法,并规定对某些进口设备可采用汇率调整法进行重估。 

1、物价指数法

物价指数法是以资产购建年度的价格为定基价格,按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所列出的价格指散,对资产价值进行调整估价的方法。对物价指数法的运用,应把资产购建时间分为1984年底以前和1984年以后两个阶段。将历年来购建的资产划分为两个时间区间,并将1984年以前购建的固定资产价格一律视为1984年的价格。后面将要讲到的国家定价法也作了这种划分。物价指数法以1984年为界,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1)1984年以前购建固定资产重估原值的计算:重估后原值-帐面原值×1991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

(2)1984年以后购建固定资产重估原值的计算:重估原值-帐面原值×1991年比购置年度的价格指数

物价指数法在资产价值重估中有广泛的适用性,尤其适用于价格多轨和价格已经完全放开的设备价值重估。

2、国家定价法

国家定价法是根据《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资产规格型号所对应的现行价格,逐项进行重新估价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特点是以设备购入年度的价格或1991年价格为基础,加上该项设备在购买和安装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同时考虑各项费用的上升幅度来进行估价的。对国家定价法的运用,也应把资产购建时间分为1984年以前和1984年以后的两个时间区间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1)1984年底以前购置固定资产重估原值的计算:

重估后原值-原实际购入价格+(1991年价格-1984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杂费×1991年比1984年安装费上升指数

(2)1984年以后购置固定资产重估原值的计算:

重估后原值-1991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1991年比购置年度安装费上升指数。

国家定价法适用于有国家或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指令性和指导性价格的各种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的价值重估。

3、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以资产在全新情况下按现行市价的重新购建成本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被重估资产相同的材料、标准、设计、技术等,以现时价格生产或制造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参照现行技术条件,按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新标准,采用现时价格来生产或制造与被重估资产相同或同等功能的资产所需的成本。通常进行资产估价时,较多采用更新重置成本标准。

重置成本的基本含义是被估资产按全新状态来说,在现时的价格和费用水平下要花多大代价才能生产出来。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计算时,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成本消耗和价格、费用水平,其基本原理可用下式表示:

固定资产重估原值=∑(某项材料消耗量×该材料现价)+(原消耗工时×现行工时费用)+(原劳务消耗量x现劳务收费标准)或:

固定资产重估原值=按现行计算的直接费用+按现价计算的间接费用在采用重置成本法估价时,一般还要考虑技术进步,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以及市场上同等功能资产的现时价格等因素。

以上仅是重置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原理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在重估过程中实际进行计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具体运用。重置成本法的优点是资产估价的结果比较接近资产的实际价值,可靠性较高。但由重置成本法涉及的经济参数多,因此操作难度大。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少量特殊的、价值量较大的非标准设备或企业自制无价格的非标准设备和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后的设备。

4、汇率调整法

汇率调整法是指以原资产实际购进价格为定基价格,按外汇汇率变动幅度来确定资产重估的方法。

采用汇率调整法时,应将资产购进时间划分为1984年底以前购进和1984年以后购进两个时间区间,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1)1984年底以前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的计算:重估原值=帐面原值(人民币)×(1991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1984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

(2)1984年以后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的计算:重估后原值=帐面原值(人民币)×(1991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购进年度原进口外币人民币平均价)

汇率调整法只适用于1979年至1991年进口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又未超过原规定折旧年限的主要大型设备。

比较

资产评估与资产价值重估是人们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混淆的一对概念。从表面上看,两者都需要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都需要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定,但两者在涵义和会计处理均存在明显差异:

(一)涵义上的差异

(1)评估主体不同。

资产价值重估是由企业内部人员根据其自身业务的需要而负责组织实施的;而资产评估则是由企业外部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受托进行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或经上述部门认可的临时机构;同时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必须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经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培训的专业技术工作者。

(2)评估对象不同。

资产价值重估仅对企业帐面上的有形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进行估价;而资产评估除对帐面有形资产估价外,还要对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甚至帐外资产都要进行评估。

(3)评估的时机及目的不同。

资产价值重估一般是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进行,此时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决策的有用性,需要对资产重新估价,评估一般是在企业发生资金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进行,如企业间进行的兼并合并、投资等。此时进行的资产评估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资产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

(4)评估考虑的因素和采用的估价方法不同。

资产价值重估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物价变动因素。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重估价格目录。用物价指数法和重置成本法来估算资产的价值;而资产评估除考虑物价变动因素之外,还要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益、货币的时间价值供求关系替代商品等多种因索,其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此可见。资产价值评估重估是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由企业内部人员依据一定标准对资产帐面价值进行的重新修订。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帐实相符。而资产评估是在企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由企业外部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在综台考虑多种因素后对企业资产进行的合理定价,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资产交易的公平台理,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

(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资产价值重估与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将导致资产帐面价值与估算价值的不一致,即会产生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对这两种增值的处理我国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都未加区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要对企业财产进评估;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应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增值,一方面增加某项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作为“资本公积”,评估减值未予提及。现行处理是冲减“资本公积”。同时我国在《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中规定:“企业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即清产核资企业、事业单位要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依据物价变动幅度进行价值重估,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并按调整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8年颁布的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会计中规定:企业应对拥有和控制的固定资产每年或每隔三、五年按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对重估增值部分作为资本公积,记入资产负债表。而对重估减值部分,出于谨慎考虑,作为当期费用记入损益表并同时规定,若同一资产先前重估为损失已记做费用后又发生重估增值的应先冲减费用,超过部分再增加股东权益;同样,若同一资产先前重估为增值已增加股东权益,而后又发生重估减值,应先冲减已入帐的股东权益,超过部分再记入当期费用。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6年颁布的第25号《国际会计准则》——投资会计中,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增值与减值采用了与资产重估过程中的增值与减值相同的处理方法。

从以上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准则制定机构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认识到对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与评估的重要性,但他们都忽视了这两者的差异。同时我国的规定显得较为简单,即无论是增值和减值都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于增值和减值却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但这种规定也是有欠缺的,即违反了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同时这种过分稳健的处理方式也是与我国的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我认为,资产价值重估与资产评估的增值和减值虽然都是在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后产生的。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其差异主要表现在:

其一,资产价值重估是物价波动时产生的,由于资产仍滞留在企业中,所以此时的资产增值和减值是一种尚未实现的增值和减值。实质是一种持有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而资产评估是在产权变动、资产交易中产生的。只要交易一旦开始,增值和减值,实质为一种经营活动的利得或损失

其二,资产价值重估注重的是资产价值的重新计量,目的是为以后对该项资产进行正确的价值补偿,即现在的资产增值以后要多补偿,减值则可少补偿,所以其影响的是以后的费用的高低,而在当期则无须确认其收益和损失;而资产评估注重的是当期的投资计价问题。当期计价中的收益和损失应及时得到确认,以便为以后的投资收益分配提供合理的基础。

其三,资产价值重估的增值和减值是由于纯外界因素(物价变动)影响形成的。他与资产经营者的权责无关。其收益与损失均应直接归属于企业所有者;而资产评估的增值和减值是经营者在资产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其收益与损失均应由经营者承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种增值和减值由于其性质,注重的时期及责任归属各不相同,所以理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首先,在对资产价值重估的推理上。由于其是一种尚未实现的资产利得或损失、注重后期资产价值的补偿、同时责任归属于所有者,所以在本期应将其增值的收益和减值的损失做调整所有者权益处理,即当发生资产重估的增值时,应借记资产项目,贷记资本公积项目;若是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处理。这里不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过分稳健的处理方法,稳健性不能以科学的合理性为代价。

其次,在对资产评估的处理上,由于其是一种已实现的经营收益和损失、注重当期的投资计价,责任归属于经营者,所以其增值与减值应记入当期的收益与损失,即当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项目,贷记资产项目。但若一次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和减值数额较大的,为均衡各期收益,以使企业能够承受,也可以采取先将增值和减值记入“递延投资损益”。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可根据惯例,规定为不少于5年或在投资期限内)分期转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的办法。

由于我国正处于企业改制的攻坚阶段,企业之间相互兼并合并、投资等现象日益增多,同时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物价波动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在此形势下,合理区分资产价值重估和资产评估,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已日益重要,它对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维护,保证会计处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高会计信息决策价值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理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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