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士兵证章

更新时间:2023-05-28 23:48

释义

相应条件

《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班长配备、士官选取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

相关奖励

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确定,自1994年起,全军部队统一开展评比“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年终均由部队政治机关向其家乡政府寄发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的“优秀士兵”喜报

1996 年8月1日中央军委决定,自199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优秀士兵证章给被评定为优秀士兵者。

根据2003年7月13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要求,自2003年开始,在“双争”活动中,给优秀士兵颁发优秀士兵证书。着眼调动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资历的士官、学员和义务兵的积极性,分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三个类别。三类证书封面均为红色,印有优秀士兵证章标识和优秀士兵评选条件,要求颁发时由批准机关统一编号、盖章,颁发对象与优秀士兵证章、喜报和登记表相一致。

法律规定

1988年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的范围: 1988年9月23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1990年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这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包括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和兵(上等兵、列兵)。” 1999年6月30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2010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以上军事法规均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优秀士兵的评选条件、程序、相关待遇和奖励均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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