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3 19:07
国际疾病分类已将意外伤害单列为一类,其中包括交通事故、窒息、溺水、触电、自杀、中毒、暴力等大类。
伤害有时不单单指身体上的伤害,有时也用来表示心理或精神上的伤害。心理或精神上的伤害往往比身体上的伤害更难以愈合。
一些学者曾认为:意外伤害是意想不到的实践,是不可预测的,因而也是无法控制的。随着安全工程和医学的发展,已经比较一致的认为,
意外伤害虽然是一种突发的事件,但是作为一种有发展规律的“疾病”可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也有专家认为,从广义讲,意外伤害还应包括出于好意或无主观恶意的言行给儿童造成的心理伤害。
由于交通事故、溺水、中毒、跌倒或烧伤,以及暴力、袭击、自虐或战争造成的伤害每年导致全世界五百多万人死亡并使数百万人受到伤害,占全球死亡率的9%,并对世界各国的健康构成威胁。就每一起死亡,估计有几十人住院,数百人急诊,上千人就医。大部分幸存的受伤者会遭受暂时或永久性残疾,或者中毒,意外伤害等。
伤害定义
急性暴露于物理能量如机械能、热能、电能、化学能和电离辐射,这些能量与机体发生作用时超过了机体的耐受水平而造成的组织损伤和由于窒引起的缺氧以及由此引起的心理损伤。
暴力定义
故意使用身体力量,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造成威胁或危险,导致或很可能导致伤害、死亡、心理伤害、扭曲或剥夺。
基本原理
1.公共卫生方法
伤害与其他健康问题一样,不能用单一的原因来解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因此利用公共卫生方法,从四个基于可靠证据的步骤来系统协调的解决伤害问题,成为了公认的模式。第一步,通过监测与调查等手段,就问题的规模、特点、范围和后果,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搜集数据。第二步,确认问题的原因,以及提高或降低个人遭遇问题的风险因素,并察看如何来修正这些因素。第三步,基于第一步和第二步获得的信息,设计、实施、监控和评估旨在预防问题的干预措施。第四步,分发关于干预有效性的信息;在更大规模上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评估更大规模干预工作的成本有效性。
2.哈顿矩阵
20世纪60年代,美国公共卫生医师William Haddon结合公共卫生的原理设计了一种图表,称为“哈顿矩阵”(表1),提出应该从伤害发生前、伤害发生时和伤害发生后三个阶段分别评价导致伤害宿主(人)、致病(致伤)和环境三者的作用,从而确定伤害干预的途径。此后,它一直被作为所有类型伤害预防手段的发展思路。
3.生态学模型
哈顿矩阵涉及能量转移和伤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而生态学模型则阐述个体和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非常适合理解伤害,尤其是暴力产生的原因。伤害和暴力是受到个体、相互关系、社会、文化和环境等复杂因素多重影响的行为产物。生态学模型指出,预防伤害和暴力需要从调整个体行为、建立健康的家庭环境、提供安全的公共场所、消除性别歧视,以及争取更大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重要策略
1.三级预防策略
广泛应用于其他疾病的三级预防策略同样适用于伤害的预防:
一级预防:防止新的伤害。如在水池周围设置栅栏,阻止溺水的发生;
二级预防:降低伤害的严重程度。如安全带和头盔的使用,减轻道路交通伤害对人体的损害;
三级预防:减少伤害后残疾的发生频率和降低残疾的严重程度。如完善的急救系统,有利于伤害发生后患者的救治和康复。
2.Haddon十大策略
Haddon根据“哈顿矩阵”,于1981年提出了伤害预防的“十大策略”,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和推广下,在伤害预防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十条策略包括[58,59]:
预防危险因素产生:如禁止手枪的制造和核反应堆的建立;
减少已存在危险因素的含量:限制车辆速度,减少油漆中的铅含量;
预防已有危险因素的释放:裁减主要军队的核武器或常规武器,用巴氏法杀菌消毒牛奶;
从源头改变危险因素的释放率及其空间分布:对初学滑雪者减少雪道的坡度,使用降落伞;
将危险因素从时间和空间上与被保护者分开:如在交通集中的道路上架设行人过街天桥,地面雷击时的避雷装置,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道行驶,;
用屏障将被保护者和危险因素分开:如使用头盔,安全眼镜,机械挡板,农村鱼塘设置栅栏防制溺水等;
改变危险因素的基本性质:如家具的圆角,使用易碎的照明柱和其他路旁设施;
增强人体对危险因素的抵抗力:如在飓风地区对建筑物制定严格的标准;
消除危险因素:如使用消防车和火灾探测系统,使用电子定点系统预防触电死亡;
使伤害患者保持稳定,采取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措施:如在伤害现场提供及时地紧急医疗救助,使用适当的医疗操作如为烧伤病人进行皮肤移植。
3.“5E”策略
由于伤害成因的多元性,单一的伤害策略往往收效不大,需要结合工程(Engineering)、环境(Environmental)、强化执法(Enforcement)、教育(Education)和评估(Evaluation)的综合干预形式,这就是常说的“5E”策略。“工程策略”包括制造对人们更安全的产品;“环境策略”指通过减少环境危险因素降低个体受伤害的可能性;“强化执法策略”指通过法律和公安部门的措施确保在人群中维持某些行为和规范的实施,包括了强制实施法律以创造安全环境,以及括确保安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法律和规范等;“教育策略”针对改变一般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态度、信念和行为;“评估策略”涉及判断哪些干预措施、项目和政策对预防伤害最有效,为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方法建议。
斗伤 或称斗殴伤,即因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秦律规定,“斗决人耳,耐”(判耐刑);“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判完城旦刑);“或与人斗,决人唇,论何也?比疻痏”,即比照打人造成青肿或破伤判刑。唐律规定,凡斗殴,以手足伤人杖六十,以他物殴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至于折跌肢体、损人二事(两个器官)以上等重伤,都有相应的刑罚。明、清律也都有类似规定,不过处刑稍轻,另外又增加了一项堕胎罪。
贼伤 即故意伤人。秦、汉法律中,贼伤常和斗伤相对称,罪重于斗伤。秦简《法律答问》有一条说:“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即错判贼伤为斗伤,应受申斥。另一条说:“斗以箴、?、锥,若箴、?、锥伤人,各何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这和后来汉律中的“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意思是相同的。魏、晋以后,律文义例较细密,分谋、故殴等情节,不再用“贼伤”一词。
伤害的后果 中国古代刑法,除了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使用的手段来区别伤害罪的轻重外,还从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来加以区别。它把伤害的后果依其轻重程度分成残疾、废疾、笃疾3种:
残疾 指身体部分机能失去作用。清律“保辜限期”条辑注:“残疾者不全之谓,如手折一指尚能持物,但亏损不完也。”唐《户令》:“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肿之类,皆为残疾。”《宋刑统·户婚律》也有类似规定。
废疾 指精神上或身体机能上达到废于人事的程度。《宋刑统·户婚律》载:“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清律“保辜限期”条辑注:“废疾者无用之谓,如一手已折,全不能持物也。”又《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辑注:“废疾者,或折一手、或折一足、或折腰脊、或瞎一目及侏儒、聋哑、痴呆、疯患、脚瘸之类。”伤害人致使成为废疾,比一般伤害罪加重处罚。唐律规定:“诸斗殴折跌人肢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明律、清律规定为“杖一百,徒三年”。
笃疾 指身体机能或精神受到重大不治的伤害,比废疾更为严重。中国古时对罢癃废笃并无明确区分,北齐律才把“笃疾”作为专用词而区别于“癃残”。《宋刑统·户婚律》:“痴癫狂、二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清律辑注:“笃疾者,或瞎两目,或折两肢,或又折一肢瞎一目,及颠狂、瘫癞之类。”唐律规定:诸斗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明、清律则为“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