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税

更新时间:2021-01-30 19:48

估税是古代的一种市场税,按现代的说法又叫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例如,现行税制中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以“平方米”和“亩”这些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则以“千立方米”这一复合单位为计量单位;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啤酒以“吨”为计量单位。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

基本定义

当价格普遍上涨或下跌时,仍按固定税额的计量单位计税必然影响征纳双方的利益。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定额税率的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在同一税种中只采用一种定额税率的,为单一定额税率;同时采用几个定额税率的,为差别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又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该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屠宰税。1994年以前的盐税等都属于这种税率。其中,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又是有幅度的地区差别税率。

⑵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即首先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现行税制中车船使用税即属于这种税率。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同时对某些产品采用定额税率,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包装装璜。但是,如果对价格变动频繁的产品采用定额税率,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从宏观上看,将无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持续稳步地增长。

出处

《晋书·甘卓传》:“ 卓 外柔内刚,为政简惠,善於绥抚,估税悉除,市无二价。”

东晋王朝对买卖行为所征的税,类似后代的契税和营业税。东晋对马、牛、田、宅等买卖,立契的,每10000钱抽400文,买方出300,买方出100。不立契的,值百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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