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0 23:52
侵犯配偶权,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对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或重婚,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对于使使家庭暴力伤害配偶,以及虐待、遗弃配偶的,也构成婚姻法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配偶权,配偶权乃夫对妻以及妻对夫身份权,即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为夫为其妻的权利。家庭暴力和第三者堪称破坏家庭稳定的“杀手”,第三者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对方配偶的合法权利,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在学界有着广泛的讨论,但对于配偶权的性质、内容,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一方承担责任的基础等方面却存在着分歧。
1、配偶权是夫妻之间对等性共享的身份权。
2、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3、 配偶权应当是互为配偶的双方针对对方而享有的权利,即以对方为义务主体而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与利益。
1、配偶权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和同居的义务,具有相对权的性质,作为侵权的客体。
2、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一是富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配偶得一方;二是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对负有义务的一方进行侵害,造成该方配偶不能对自己的配偶履行义务,使配偶的权利受到侵害。从纯粹的侵权行为法角度上来讲,侵犯配偶权应该是第二种主体的侵害行为。
3、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主要是对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或重婚,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对于使使家庭暴力伤害配偶,以及虐待、遗弃配偶的,也构成婚姻法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1、家庭暴力堪称破坏家庭稳定的“杀手”,相关调研发现家庭暴力发生率在三分之一左右,其中受伤害者有八成是女性。
2、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曾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而今家暴防治有望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1、“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受害者为无法有效惩治配偶和与之通奸的“小三”而苦恼。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
2、《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1、对于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追究民法上的责任,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因为在古代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夫权对妻子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2、第二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处理。这是二十世纪前期的通行做法。
3、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则任。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配偶一方的名誉权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直接损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因此破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实质,认定其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是比较准确的。
4、中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由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建立中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确认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害行为,必须具备系列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向由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首先是这种行为需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
2、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实事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三是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精神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其中第三人对配偶权的侵害,是对贞操利益的损害。配偶的贞操利益表现在配偶之间的互负忠实义务,其他第三人不得与有配偶身份关系的男女发生性关系,因而保持配偶身份的纯正和专一。
3、因果关系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与配偶权身份利益损害实事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条件。
4、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当为故意形式。